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范文1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事情的经过:本人**与***在“森林雨”火锅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
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发生了
口角,当我转身看见双方在对骂的时候,我上前去劝架,随后双方就开始了纠缠厮打,这时车上
下来两个中年人就开始打我,于是我们就开始相互对打了,受害人一方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
10~20人,和我和**厮打。
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
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
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过后并与受害人
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亦承诺不
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
在公检法取保
候审期间,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
我深感惭愧。
? 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事情发生没有冷静的思考就盲
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
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综上,恳请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能从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
判处本人较轻的处罚,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吸取教训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二〇xx年***月***日
悔过人:***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范文2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v^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无犯罪事实的,可以请辩护人根据无罪辩护的相关要点来进行无罪辩护,但对于无罪辩护如果发现存在犯罪事实的,则是不可以再次适用于从轻处罚的判罚原则,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来作出合理的选择。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和《^v^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湖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的近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X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认真分析,仔细研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所谓的“有罪”证据明显有重大瑕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即被告人并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本辩护人将从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的法律事实论述被告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举证并没有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及要求,即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XXX市公安局XX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和处罚决定书上查明的是XXX组组织家人到XXX家争执,进而发生打架事件,是XXX用砖头将两名受害人中伤,而被处罚人只有XXX,并没有被告人的名字,也就是说,根据查明的情况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被告人参与了打架,理应与XXX一起受到行政处罚,而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并没有被告人的名字,即被告人并没有打伤两名受害人。
2、XXX在 XXX8月11日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该次打架事件事由有由,受害人有过错。因为是受害人家建房时给路基留出的宽度没有达到双方协议的要求,才引发该次打架事件的发生,因此,从构成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因为在该口供中被告人用的是“抛砖头”打伤受害人,而抛时与受害人的的距离也比较远,虽然XXX在笔录中说被告人也抛了两砖头,但他只是说“好象”,也就是说,XXX并不能肯定被告人抛了两砖头,而其随后又说在其印象中只有他抛的砖头落到了两名受害人的头上,而没有其它砖头落到了两名受害人的头上,故可以肯定的是打伤两名受害人的是XXX而不是本案被告人XXX。
XXX在XXX9月6日的口供中可以看出,XXX等人去受害人那里没有带任何犯罪工具,其并不是蓄谋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去拆墙,因为受害人建房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即本案中XXX是临时起意,这与蓄谋是有根本区别的,最重要的是XXX在该次笔录中澄清了被告人并没有抛砖头打伤受害人,因为被告人当时已经摔倒在沟里了。也就是说,被告人根本不具备打伤两名受害人的客观条件,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被告人不可能在摔倒的情况下再去捡砖头抛两名受害人。
XXX在XXX10月的口供中可以看出,XXX承认是自已打伤了两名受害人,而并没有说到被告人与其一起打伤了受害人,他也没有看见其它人打伤了两名受害人,而XXX的上述笔录内容与XXX10月被告人的口供相吻合,被告人称其在打架的当时已经摔倒在沟内,而该沟有一米深,其摔倒进去的时间到其起来时间隔了四分钟之久,等被告人起来时,打架已经打完了,被告人也指明只有XXX一个人打伤了两名受害人。XXX10月10日XXX的笔录也与上述两名被告人的笔录内容相吻合,即只有XXX一个人打伤了受害人,而XXX10月17日XXX的笔录也印证了这一点。
3、XXX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该份笔录的内容不具备真实性。他称打XXXXXX的砖头像下雨一样,如果真是这样,XXXXXX怎么可能只有轻微伤,他称他护在XXXXXX的身上,头上不知道被多少砖头打中,如果真是如其所言,XXXXXX所受伤也应该不仅仅是轻伤,他称被打时根本没有还手的余地,因此,两名受害人被打的时间应该比较短,因为致人轻伤和轻微伤所需要的时间只是瞬间的事,而当时被告人已经摔倒在沟内长达四分钟时间,因此正好印证了被告人不可能具备作案的现实客观条件。XXX10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和两名受害人是有姻亲关系的,而事件的起因也是因为XXXXXX拿把头准备打被告人这边的人,才引发该次事件的发生,受害人有错在先,此其一,其二,他称XXXXXX在摔沟内之前没有被人抛过砖头打伤,而他护在XXXXXX身上被人抛砖头打伤,既然是护在XXXXXX身上,XXXXXX怎么也被砖头抛伤了,且还被打中头部腿部和全身,且砖头又像雨一样抛过来,他又怎么可能看到和确定是被告人抛砖头打伤XXXXXX和自已的呢,难道他后脑勺也长了眼睛吗?因此,正如他所说的,他没有看到被告人打伤两名受害人的,他只是凭自已的推测,所以其笔录内容相互矛盾,并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能采信。
4、XXX8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称是XXX叫打人的,有几个人动了手,但是后来就不知道情况了,他称XXX还不肯XXX打人,还被XXX打了,因此,可以看出要打人的只有XXX,其它与XXX同来的人并没有蓄意伤害的故意。XXX10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看到被告人参与了抛砖头打人,与其第一次询问笔录明显不吻合,因为现场当时有很多人,其摔倒在沟内后,根本不可能看清楚是谁抛砖头打伤他,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告人抛了砖头,也并不一定就打中了受害人,即伤害结果并不一定就是被告人造成的,因此,他称被告人抛砖头打伤了自已并不是确定无疑的,只是一种推测。XXXXXX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XXXXXX称只有三个人扔砖头打人,而XXXXXX则称有七个人扔砖头打人,其中包括被告人,同样是被害人陈述,其内容也相互矛盾,XXX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他称被告人用砖头敲打XXXXXX头部,如果是敲打的话,怎么可能只打成轻伤,而XXXXXX的整个身子护在XXXXXX的身上,既然如此,那么XXXXXX身上的伤又是从何而来?其在上一次询问笔录中称自已的伤印象中好像是XXX用砖头打的,而在该次笔录中又称反过头来看到XXX站在其身后,明显前后矛盾,他称我弟XXXXXX也被人打伤,是谁打伤的并不清楚,只是事后听说是被告人参与其中打伤的,而其在上次询问笔录中又称他看到被告人等人往XXXXXX和XXXXXX身上扔砖头,这明显前后矛盾,因此,XXXXXX的询问笔录所证实的内容根本不能采信。
5、XXX8月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XXX是在受害人家做事,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首先就值得怀疑,她称只看到XXX和被告人往两名受害人身上扔砖头,而其它人的笔录有三个人的,有七个人的,也有声称砖头像雨点似抛向两名受害人的,因此,证人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她称被告人和受害人相距两米远,而有的证人证言则称隔得很近,也是相互矛盾,XXX,她又称受害人是其老板,因此,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更不可靠,双方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其在该次笔录中又称看到了三个人往两名受害人身上扔砖头,与第一次询问笔录内容自相矛盾,且称看见三个各扔二三十块砖头抛向受害人,辩护人想问证人处于此时此景的情况下应当是去劝架,难道还会有心情去数砖头吗?她称看到XXXXXX跑开,XXXXXX还倒在原地,与其它证人证言明显矛盾,XXXXXX称事后才知道是自已的父亲护在自已身上,且当时已经被打得晕头转向,XXXXXX护在其身上,XXXXXX又是如何跑开的?XXXXXX看到自已父亲被打,又怎么会独自跑开而不去救自已的父亲?这明显有违常理。她称三个人集中用砖头打XXXXXX,也就是说至少有60块砖头打到了XXXXXX身上,一个XXX被这么多砖头打中,还只被打成轻伤,可能吗?其询问笔录的内容明显不真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伤害行为。XXX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她也是在受害人家做事,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同样值得怀疑,她称XXXXXX在摔沟内前被人用砖头打伤,而有证人证言则称XXXXXX在摔沟内前并没有受伤,她称XXXXXX倒沟内后,被告用砖头打XXXXXX,而有证人证言则称当时XXXXXX与被告的距离有两米之远,她称XXXXXX抱着XXXXXX的头,要XXXXXX跑,而有证人证言则称是XXXXXX整个身子护着XXXXXX,XXX10月13日询问笔录中又称,她看到XXXXXX和XXXXXX一脸的血,听同事讲是XXXXXX去护卫XXXXXX时受伤的,而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又称看到XXXXXX护着XXXXXX的头,并要XXXXXX快跑,因此,其证人证言自身都相互矛盾,如果其当时在现场,不可能没有目睹整个事情的经过,其第一次讲是亲眼看到,第二次又讲是听说,因此可以推知其当时根本没有在现场,其证人证言完全不真实,且她说被告人用砖头打了XXXXXX几下,而其它证人则称是抛了二三十块砖头扔XXXXXX,其在该次笔录中开始称XXXXXX被砖头打伤并没有看到是谁打伤的,其后又称是看到被告打伤的,前后矛盾,其与其他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根本不能采信。XXX8月10日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她也是在受害人厂里做事,其证人证言真实性同样值得怀疑,她称看到XXX和被告人用砖头敲打XXXXXX和XXXXXX,并且是继续敲打,与其它证人证言关于人数和伤害方式上以及双方距离和所处位置明显相互矛盾,而在XXX10月询问笔录中她又称看到了三个人敲打XXXXXX和XXXXXX,当时场面很混乱,她又如何这么肯定只有被告人的砖头打中了受害人呢?明显是不真实的。
6、XXX8月10日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XXXXXX倒在地基沟内是被掀翻的,而XXX的询问笔录则称是XXXXXX跑的时候掉进去的。XXXXX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只是推了XXXXXX一下。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定罪之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求案件据已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所有的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即合理怀疑。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理,刑事诉讼中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由以下构成要件:1、所指控的犯罪的各犯罪构成要件均有证据予以证实;2、指控证据均查证属实;3、证据和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各矛盾能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唯一的。本案中公诉人的举证完全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构成要件。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之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无论是从量的方面,还是从质的角度看,都无法达到“充分”和“确实”,更无法排除有关人员借机报复被告人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恳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范文3
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与抗诉,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摩托车在刹车近停等待红灯通过时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追捕的摩托车猛撞尾部致被动加油车头窜起冲上大货车,摩托车加油往前窜系追捕的摩托车撞击所致
1.监控录相显示被害人摩托自被告人左边加速横转90度猛拐过被告人摩托车的时间点自21时50分25至27秒间,同时被告人摩托缓慢行驶至马路中间线,尾灯亮起,表明被告人有刹车停驶的措施,并无冲向前头截停的被害人摩托
2.被害人的摩托车停点位置距被告人间还间有另一肥胖白衣人乘坐电动单车相隔的右前方载停,距被告人摩托右边有间距,下车点并非被告人车正前方
3.被告人下车时画面显示:被害人下车时左脚落地 ,有右手持物、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的动作,记者及相关部门报道为冲上去准备截停
3.录相显示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害人从摩托车上下车、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前的一迅间,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倒向正前方驶过的大货车,被告人的摩托车运动轨迹并无改变原有的正前方运动方向
4.但监控录相显示就在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前的一迅间第二辆追捕的摩托出现在画面上,冲上被告人摩托车而没有任何减速,在与被告人摩托接触的刹那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忽然向上向前窜起,追捕的摩托一同往前运动,追捕的摩托尾部漂移从左往右横甩,将被害人乘座的摩托车甩倒,后继续往前运动围着陈道德转圈。
二、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 陈述的其追捕的摩托碰撞被告人摩托事实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摩托窜起往起冲或加油,与被撞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三、指控被害人倒地系被告人摩托撞击所致理据不足
1.无伤痕及车辆痕迹鉴定证明有撞击
被害人系知被告人右前方准备实施抓捕的一刹间倒地,()如系被告人车相撞,首先应系被害人右部与被告人车相遇,但被告人车辆辆痕迹检测,无显示车辆有碰撞被害人的痕迹,尸检报告表明受害人明显伤痕全在身体左部,指控被告人车将受害人撞飞到大车下理据不足。
2.被害人所乘摩托车加速后横转90度截停时的作用力与惯性及被害人右脚大幅横跨、右手有击向被告人,系被害人向左后方倒地身体左部撞向大货车最可能的重要原因,指控被害人倒地纯系被告人所致不合事实
四、言词证据关于被告人撞击被害人的陈述与监控录相及常识不符,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应不予采信
监控显示,追捕人员均在围捕陈道德,被害人倒地发生的时间点为21时50分27至28秒间刹那发生的',证人等陈述有被害人亮明身份后被告人加油撞击被害人的经过明显系事后猜测,与监控事实及常识不符。鉴定报告结论采信的录相时间点为21明47分间发生的情况,不能否定在21时50分追捕车辆撞击被告人摩托车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缓慢驶入中间线等待绿灯,被害人摩托自被告人左边加速横转90度时被告人尾灯亮起有刹车的动作,及被告人摩手摩托窜起往起冲后直向大货车无改变方向的事实,及自摩托车窜起至被害人下车载停倒地的时间仅一秒的刹那,均表明被告人无实施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摩托系被追捕的摩托撞击尾部后加油害后窜起倒向大货车,被害人所乘摩托车加速后横转90度准备实施截停时倒地,均非被告人所能预见和控制,正如交警队结论中认定的,此事故系抓捕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非被告人故意伤害。
综上,原审认定被告人摩托车加油及被害人倒地非被告人故意所致事实清楚,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罪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抗诉请法求与事实与法律不符,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东升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范文4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郑先林)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郑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这是一起在黄山市公安系统乃至全省公安系统引起震荡的案件,也是近期网络舆论颇为关注的案件,客观地说这也是一起在事实和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为此我们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请教了相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方卫作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方卫对熊军不构成刑讯逼供,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我国的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必须要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则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的结果即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2、审讯椅的来源合法、使用方法合理。到办公室之后,方卫等人搬来局里统一定制的审讯椅让被害人熊军坐下并做思想工作,由于熊军情绪激动,为防止其自杀、自残,方卫等遂用审讯椅上的电缆线将其固定在椅背上,但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审讯椅由县公安局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不是方卫、王辉私自制作,局里所有审讯椅上均绑有电缆线,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用头撞挡板自残,并非被告人方卫等人专门安装。而且电缆线并非绑在人体上,而是固定在审讯椅上,与人体有10厘米左右的距离,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审讯椅差异不大。因此,本案所用的审讯椅来源合法、使用合理,不是一种专门制作的刑具。被告人方卫使用该椅讯问熊军,完全合法。
3、被告人方卫没有饿熊军。当晚六点左右,被告人方卫等欲盛饭给熊军,但熊军称不愿意吃,问他要不要喝水,其称要喝水,于是方卫端水给他。被告人方卫没有故意饿熊军,是熊军自己不愿意吃,侦查人员既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权利,也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这里请注意,没有进食与故意不给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行为,因此方卫对熊军没吃晚饭不存在过错。
5、被告人方卫没有冻熊军。现有证据证实,当晚空调一直开着,室内并不寒冷,熊军除上厕所之外,一直在室内。方卫亦同在该办公室内阅卷办公,如果熊军上厕所时受寒或者因为冬季相对其他季节客观存在的气温低下诱发心脏病,被告人方卫对此亦不存在过错。
6、被告人方卫积极采取措施对熊军施救。观察到熊军发病之后,被告人方卫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20救护,其行为也无过错。
(二)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2、被告人方卫在笔录做完之后让熊军在审讯椅上睡觉。但是该行为既非逼取口供的'刑讯逼供行为,亦非故意伤害熊军的行为。而且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人没吃晚餐,接受7个多小时问话并坐在审讯椅上过夜根本不会造成伤残、死亡后果。因此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三)被害人熊军的死亡与被告人方卫的讯问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为检验意见书,并不是鉴定结论,仅为鉴定人员的一种主观分析意见,鉴定结论才是证据的一种,即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亦必须符合证据的三限,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我们对高检技鉴字89号检验意见书“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持有异议,这个检验意见完全是鉴定人员主观上的认识,不客观的案情介绍将影响意见的形成,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得出不能的结论。本案作为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却使用本系统鉴定部门的检验意见,实有失公允。
4、高检技鉴字(20_)89号检验意见书仅凭死者肺部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就断定死者机体处于由寒冷而引起的“高度应激状态”,但是后面紧跟一句“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
请注意,本次鉴定所缺乏的材料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第一,死亡现场空调开放,温度适宜;第二,死者衣着冬装;第三,尸斑呈淡紫色,而冻死尸体尸斑应呈鲜红色或者樱红色等鲜艳颜色;第四,死者临死时抢救被抬到室外,室内外温差大,凌晨室外气温极低,足以引起立毛肌收缩和造成“苦笑”表情。此外,冻死尸体呈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就是胃粘膜出现弥漫性红斑,而死者尸体却未呈现。第五,死者死后其尸体在室外存放四个小时,可能造成尸体呈现寒冷迹象。第六,被害人死前,进行过人工呼吸与按摩等抢救,照片上的面部表情亦不能反映被害人死前的真实状况。因此,我们申请补充送检材料并重新鉴定。
5、退一步讲,即使认可该检验意见书,熊军的死因系由寒冷、饥饿等外部因素引起心源性猝死,如前所述,这些外部因素也不是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秋冬季节本身就是心脏病的发病高峰期,冬季气温较低是客观的自然现象,非被告人方卫所能改变。当晚熊军本人不愿吃饭,被告人方卫亦无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由此,导致熊军死亡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均与被告人方卫的行为无关。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潘世讨进行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潘世讨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自相矛盾
潘世讨亲自否定在《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自己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方卫未对潘世讨实施刑讯逼供。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李政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存在不实
李政在2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将冰搞碎绑在缠在他“胸口、肩膀、大腿还有肚子上”,在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只有两袋冰,前后两次指证存在矛盾。
2、李政在看守所的就医用药情况也能证明遭受冰冻为不实指证
4、由于潘世讨指证被冰冻系检察机关“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下所作的伪证,因此李政的指控亦不能排除伪证的嫌疑。
(三)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喷射催泪瓦斯证据不足
1、检察机关对李政有多次讯问笔录,其中黄山市检察院对李政的两次讯问,李政并没有指证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过催泪瓦斯。李政的指证亦不能排除有虚假陈述的嫌疑。
2、证人陈红伟在《询问笔录》中并称“我们同监室的人看见李政胸前和生殖器附近皮肤有发红、脱皮现象…… 他讲是祁门县公安局抓他的人用瓦斯喷的”,该份证据只是一份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了催泪瓦斯。第一,陈红伟是听别人说的,他本人并没有看到;第二,其证词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催泪瓦斯。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结合的情况下,该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3、三名同监人的证言中没有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又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
4、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方卫未对李政实施刑讯逼供。
(四)起诉书所称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喷射催泪瓦斯无证据
1、潘世讨从来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催泪瓦斯。
2、李政、潘世讨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狱医方纪新、祁门县看守所副所长李德清、祁门县公安局干警吴丽国的《谈话记录》均证实二被害人在9月26日凌晨入所时体表正常,除李政因骑摩托车摔伤之外,均无体表异常情况。
3、潘世讨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_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卫在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熊军、李政、潘世讨实施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被害人熊军的死亡,被告人方卫不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转化条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范文5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本案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_〕9号)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1月20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范文6
20x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x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x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