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汇总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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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5 20:51: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

本案中,刘某某没有指使黄某柱等人砍伤杨某国和赵文兵,更没有直接实施砍伤杨某国和赵文兵的行为,黄某柱等人为了逞强好胜,在没有刘某某授意下追赶被害人并持刀砍伤被害人,其行为实为刘某某始料未及,超出了刘某某的主观范围。故刘某某见状急忙追赶过去阻拦黄某柱等人,避免被害人受到伤害,但赶过去为时已晚,被害人已被砍伤。刘某某便毫无犹豫乘出租车及时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因刘某某和赵文兵关系一向不错,对赵文兵受伤曾痛苦不已,并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综上分析,刘某某不具有主观故意,也没有指使黄某柱、江军伤害杨某国、赵文兵,根据罪责一致的原则,刘某某不应该为他人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刘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2

二审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3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达到“人数较多”的程度, 依据《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打黑除恶办案手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熊选国主编),涉黑组织人数一般掌握在“十人以上”。然而一审法院认定的刘某某等人建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规模性,涉黑组织人数不仅没有达到“十人以上”,而且即使一审认定的九名涉黑犯罪的被告人中,有的仅参加过一次或两次指控的犯罪行为,譬如被认定为二号的汪某林只参加过开设赌场,三号的章某英也仅参与了盗窃和开设赌场,他们对其他被告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号召力和管控能力,显然不足以构成组织和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的成员,更别谈层级仅次于刘某某的核心成员。故本案一审认定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达不到组织的规模性。同时,一审认定被告人于20_年形成了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但正是当年,吴某江与刘某某发生矛盾,不再与刘某某交往,黄某柱也不再与刘某某往来,因此在20_年的时候成员人数远远少于十人,不符合“人数较多”的标准。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4

李净被打、任同新的棒棒堂KTV玻璃被砸都是事实,但认定刘某某指使他人所为,缺乏证据支持。通过对在案证据材料分析,仅有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和吴某江的口供证明事件起因系刘某某引起,殴打李净和砸KTV玻璃是刘某某指使的,其他的证据都不能证明这两点。而刘某某当庭陈述该口供系刑讯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吴某江因和刘某某有矛盾,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很低。李静及其丈夫后来都与刘某某走得很近,显然与上述证据不相一致,上述证据不足采信,故认定刘某某指使他人殴打李净、砸KTV玻璃,证据不足,刘某某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5

根据_《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9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只有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才可以指定居所。刘某某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有固定的合法住处,因此办案机关为刘某某指定居所对其进行监视居住明显违法。也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对被告人人身权利没有基本保障的非法羁押场所,侦查机关才可以随意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获取了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出现了案卷当中的诸多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6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_)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高度关注并采纳。

附:1、质证意见(略)

2、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所涉及人员关系表(略)

3、相关法律法规(略)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7

首先,在本起事实中,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崔矿成给刘某某3000元是根据行规给的“喜钱”,并不是基于恐惧心理给的财物。

其次,在案证据材料,证明徐良亮等人实施砸物品的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证明徐良亮等人砸赌场的门和显示器的证据全是言词证据,没有门和显示器被砸坏的照片等相应证据,徐良亮在讯问笔录和一审庭审中都供述没有在赌场砸门和显示器,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徐良亮实施过威胁行为。

综上,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8

刑事案件二审如何写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XXX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X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XX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XXX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XX好处费、符XX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XXX是否承诺给符XX好处费、符XX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9

从一审认定各被告人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盗窃的行为事实看,各被告人均是出于个人目的,其获得的利益也分别属于被告人各自所有,并不存在为所谓的整体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开设赌场,一审认定,第一起,刘某某与张新义开设赌场,未获利;第二起,刘某某先后在金都大酒店、独一处饭店、四海网吧、玉泉网吧开设“_”赌场,汪某林、鲁宁、冯某华、吴某江只是领取必要的劳动报酬,归个人所有,即便按照一审认定的刘某某非法获利80万元,也是归刘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

关于敲诈勒索,按照一审认定的四起敲诈勒索,除了敲诈崔矿成一起是崔矿成根据“行规”给刘某某喜钱之外,其它三起都是事出有因,都是家人和朋友遭受伤害,与组织利益无关,事实上也都归个人所有,而非组织所有。

关于盗窃,按照一审认定“最后除去开支,剩余赃款由刘某某、章某英和参与相应盗窃的吴某江、陈某峰、孔林洲平均分配”,偷煤的非法所得由各被告人坐地分赃,归个人所有,没有由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不能认定为归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0

根据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得被害人往往不敢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经济、生活秩序。

但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只是所谓15位被害人的陈述和4位相关证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相反有很多所谓的被害人还站出来为被告人刘某某作证甚至喊冤,否定了此前他们在侦查阶段迫于某种原因而做出的不真实的证言。

事实上,对被害人遇到危害事实后的反应,通过在案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被害人刘建英、安树霞、闫海龙、任同新、李净已经报案;2、事后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如杨某国、赵文兵、陈明希、王利军、闫海龙、李净;3、不是基于恐惧不敢报案,如崔矿成和李芳合伙开设赌场,崔矿成报案必然对其不利;4、敲诈勒索的所谓的被害人都是事实上的侵权人甚至是受益人,而且都是所谓被害人主动给的钱,譬如赵林、王贵廷、李文军,不存在被敲诈的事实。更有甚者实则是受益人,如田照希无偿使用刘某某母亲提供房屋供其工人施工居住使用,其中一名工人对刘某某母亲辱骂后,田照希主动登门道歉并给予一定补偿(详见辩护人对田照希的调查笔录),该补偿数额都达不到无偿使用刘某某母亲房屋节省下来的租赁费;5、表面上受害但基于理亏没有报案,如柴春海和刘某某一起收取房屋租赁费,柴春海从中拿了黑钱,结果被打,觉得理亏没有报案。

此外,20_年3月份,即一审认定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如日中天之际,马红彬还砸了刘某某的棋牌室,刘某某对此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据此可见一斑,就连一个不是黑社会的人都敢砸刘某某的场子,刘某某怎么就能称霸一方?怎么就能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本案并不具有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不敢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的事实和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不是无故惹事生非,为炫耀势力、强化地位,任意选择侵害对象。且本案中的被害人基本都和刘某某相识、甚至私交甚好,例如赵文兵、王金平、刘建英、闫海龙、受害人李净的老公袁新刚等等,这些所谓的被害人并不是“群众”,本案不具有“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的特点。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何给当地的社会治安、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刘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远远没有达到称霸一方,控制社会的程度。

综上所述,刘某某等人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同时也不具备其他的三个特征,因此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2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特征。四个特征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而不可分割,组织特征是构成基础,经济特征是保障,行为特征是表现方式,非法控制特征是前三项特征的延伸结果,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目标和现实社会危害性,也是最本质的特征。任何一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构成本罪。而本案中一审认定的刘某某等人实施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行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个特征,因此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3

本起犯罪事实事出有因,刘某某母亲因关灯琐事被田照希的工人辱骂,作为儿子的刘某某找来一些朋友去找这个工人赔礼道歉,属于人之常情。在整个过程中,刘某某等人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行为,从来没有明示或暗示索要被害人田照希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工地负责人田照希获悉情况后,念在刘某某母亲无偿提供给其工人住房的情分上,主动找到刘某某母亲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其一定补偿,但补偿的数额尚达不到其无偿使用刘某某母亲提供房屋所节省的租赁费,事后他们依然还无偿使用刘某某母亲提供的房屋,关系如常。综上,刘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对田照希进行威胁,而是基于正当的目的要求肇事人赔礼道歉,本起行为依法不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4

1、刘某某打刘建英系民事一般纠纷,事后得到刘建英的谅解,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刘建英和刘某某关系一直处的就很好,本起事件起因是刘某某酒后和刘建英打牌过程当中发生口角引发的,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偶发纠纷,没有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情节显著轻微,而且刘建英被打后,刘某某主动上门携带礼品去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刘建英的谅解,关系一如往常(详见辩护人对刘建英的调查笔录)。因此,刘某某打刘建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认定刘某某指使赵某峰砸安树霞的棋牌室,证据不足,砸安树霞棋牌室与刘某某无关

根据安树霞的询问笔录,再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砸安树霞棋牌室的是赵某峰。关于刘某某指使赵某峰砸安树霞棋牌室的证据,刘某某供述反复,且在一审当庭翻供,赵某峰庭审中也供述是自己个人行为,与刘某某无关,所以唯一能够证明刘某某指使赵某峰砸安树霞棋牌室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安树霞的陈述,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5

本案证据中,唯一能够证明刘某某明知范孜昆系在逃人员的只有刘某某的口供,不仅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该口供系对刘某某进行监视居住期间非法取得,根据刑诉法第53条及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同时,刘某某给范孜昆钱时正值春节拜年,在人拜节时顺手给些礼钱并不为过。当时范孜昆没有告诉刘某某其涉案逃匿需要帮助,刘某某无从知道范孜昆系在逃人员。因此刘某某并不具有明知范孜昆系在逃人员还为他提供金钱资助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窝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故不构成窝藏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6

在一审和二审中,被告人刘某某都提出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经受了包括坐老虎凳、用暖瓶中的开水从头上往下浇、用塑料板打手心和脚心、用鞋底抽面部、用矿泉水瓶击打上身、罚跪、一连四五天不让睡觉等骇人听闻的刑讯手段,才做了违心的有罪供述。而在法庭上,包括刘某某在内的所有被告人都翻供,否定自己庭前供述,作出了真实的供述和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7

在案证据证明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证据绝大部分都是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口供和相关证人的证言,没有物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游戏机就是赌博机,更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赌场所获收益,不能证明开设赌场为刘某某主业或者所获收益为其主要经济来源,因此证明刘某某犯有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其依法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审认定的第一起开设赌场事实是20_年夏,刘某某和张新义在玉泉老工商所开设_赌场。开设赌场罪是_常委会于20_年6月29日发布并生效的《_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规定的新罪名,20_年11月6日最高院、最高检又联合实施了关于执行修订的刑法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新设立了“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根据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对于20_年6月29日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予定罪处罚。结合本案仅从程序上分析,本起开设赌场是在20_年夏天发生的,是实施修改后的刑法之前的行为,不能以开设赌场罪予以定罪处罚。

一审认定的第二起开设赌场是在20_年下半年至20_年年底,先后在金都大酒店、独一处饭店、四海网吧楼上、玉泉网吧开设_赌场。对于本起开设赌场的事实,辩护人认为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理由如下:

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某设赌博机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某设赌博机,根据刘某某在一审庭审供述,其设置的是游戏机而不是赌博机,因此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设赌博机,就此一审认定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定性错误。

2、一审判决对本起犯罪事实的认定,违背了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法治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游戏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_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据此,刘某某设具有一定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且也已经数次接受了行政处罚:

(1)20_年被玉泉派出所查获,当时在金都大酒店交了一万7千元,由付保玉处理此事;(2)20_年独一处饭店,被公安局三科查获,由丁平处理的,上缴1万,没收了工具后又退了回来;(3)20_年四海网吧,被公安局三科查获,由丁平处理的,上缴3万;(4)20_年在金都大酒店,被公安局三科查获,上缴6万;(5)20_年玉泉网吧,刑警二中队,给了姚强1万;(6)20_年推牌九,巡警一中队张中波,由付保玉处理,上缴1万。

在公安机关已对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且没有证据证明峰峰公安机关处罚包庇、犯罪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刘某某定罪处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悖禁止重复评价的法治原则。

一审认定的第三起开设赌场的事实是20_年底刘某某伙同赵雷雷、陈浩东、柴志飞、杜卓、章某英等人开设推牌九赌场。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告人的口供,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某某犯有开设赌场罪。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犯有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事实上刘某某开设的游戏机娱乐场所都是时断时续,长的也只有两三个月,短的只有十多天,频繁换地方,罚款严重,入不敷出,最终只有放弃,根本就不可能作为主业或者主要收入来源,一审认定刘某某赌博获利的证据既没有一个科学有效清晰的计算方式,更没有一个基本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像刘某某这样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当地乃至全国各地比比皆是,远达不到开设赌场要求的程度。故刘某某构不成开设赌场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8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19

在案证据证明,刘某某没有实际具体参与任何一起盗窃行为。

通过对在案证据综合分析,一审认定的盗窃罪的事实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是以章某英、陈某峰为首的盗窃团伙实施的盗窃;第二组是以章某英、孔林洲为首的盗窃团伙实施的盗窃。这两组盗窃团伙是各自独立的,从组织、装运、放哨、销赃等环节都是各行其是、各自为战。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刘某某在第一组盗窃团伙中参与盗窃的证据除了庭审时都翻供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陈述的卖煤后分得赃款事实之外,关于组织策划偷煤、为偷煤提供保护、具体的盗窃、装运、放哨、销赃等事实,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刘某某存在关系。在第二组章某英和孔林洲盗窃团伙中,所有证据显示刘某某同样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没有组织策划盗窃行为,也没有为盗窃提供任何保护和帮助。此外,本案当中还有其他证人证言与此相印证。

被告人刘某某、章某英和陈某峰(另案处理)在一审二审当中都当庭翻供:章某英当庭供述说刘某某不知道偷煤的事,没有跟刘某某商量过偷煤的事,也不知道分给刘某某钱的事。陈某峰当庭供述,没有给过刘某某钱,并多次提到没有跟刘某某商量过偷煤的事。而孔林洲与刘某某都不认识,也从未与刘某某接触过,更不可能将赃款分给过刘某某,其证言也只是听章某英说的传来证据,证明效力极低。

综上,除了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外,指控刘某某分得盗窃赃款的所谓事实再无其他证据,同时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参与过盗窃犯罪的证据,故指控刘某某犯盗窃罪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形成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条。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因此刘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20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1.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辩人月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接原告的人数提交。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制作民事答辩状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21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受本案被告人严某某的委托和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严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我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受到刑事追究。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机关提供的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嵩公交字(20_)第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三点:1、仅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车证不符);2、饮酒后驾驶,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_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酒后驾车);3、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以下简称货车载客)。并以此确定被告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

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22

一、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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