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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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8 15:33:0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2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用地预审意见”违法。

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是建设用地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之规定,预审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非建设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预审显属违法。

⑵、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作出“用地预审意见”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v^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_〕28号)第(九)条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而从《关于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第二条“总用地中农用地公顷(其中广州市公顷,中山市公顷),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广州市公顷,中山市公顷),基本农田公顷(其中广州市公顷)……”、第六条“该项目用地涉及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可知,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因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明知拟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通过用地预审,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

2、被告广东省政府有资格也有义务对“用地预审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用地预审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且被告作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政监察职能,通过复议既可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政府部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也可进一步提升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民事诉讼状委托书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4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5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6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代理词”。

2.称谓。顶格写合议庭组成人员。例如“审判长、审判员”。

3.前言。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说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代理权限;二是说明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的工作;三是表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

(二)正文

1.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这一部分是对起诉状的发挥和补充,对提出诉讼请求所持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论证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第一,主要证据不充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能是合法的。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甚至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那么就不能反映和证实有关的基本事实,就会使具体行政行为失去立足点。因此,理由部分应指出行政机关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或无效。一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条文错误;三是适用了业已废止的旧法条文。第三,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即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超越了主管权限,二是所实施的处罚措施种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无论行政机关存在着上述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予以撤销。第五,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了职权。

第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七,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责任。

2.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应论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第四,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尾部

1.结束语。代理人总结发言,提出对本案的看法和结论性意见。应做到概括有力,简洁明晰。

2.代理词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3.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二审代理词由首都、正文、尾部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内容与一审代理词大体相似,正文即代理意见的写法与一审代理词的区别是:应重点阐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是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二)

(三)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 ? 代理人:xxx ?????????????????????????????????????????????????????????????????????????????????????????????? xx年xx月xx日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8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xxx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_,(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_,(5):.

[3]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_,(6):26-30.

[4]邰桂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_,27(4):158-161.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9

格式范本

【文书样式】

XXX诉XX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XX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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