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诉状的范文1
上诉人蒙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路x号x栋x单元x号。
被上诉人xx市维xx造型婚纱影楼,住所地xx市xx路xx号五一门面x,x号,注册号4502026000xxxxx。
个体经营者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xx新村xx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作出的(20_)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20_)城中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即驳回原告蒙xx的其他诉讼请求。另行公正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_年2月1日至20_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3、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
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双倍工资诉求超过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是错误的。
一**决认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20_年2月1日至20_年9
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予**。然而,上诉人从来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曲解为上诉人不主动维护自己权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有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诉人至20_年9月17日才被违法**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故其主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不能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决认定上诉人已经主张了违法**劳动关系赔偿金。不能因被上诉人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偿为由对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然而,违法**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是两个不同法律条文的概念并不冲突,前者是补偿性后者是惩罚性。故其主张上诉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获得两次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作出的(20_)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查明事实,另行公正
上诉人: 年3月判决。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 20_ 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范文2
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大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5月进入上诉人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时被派遣至*****研究所工作。被上诉人最后一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3月31止。9月1日,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妥之处。且被上诉人205月之前与上诉人并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月起至20_年3月31日止,与***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与***研究所对此也均无异议。即使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也只应支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范文3
上诉人蒙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路x号x栋x单元x号。
被上诉人xx市维xx造型婚纱影楼,住所地xx市xx路xx号五一门面x,x号,注册号4502026000xxxxx。
个体经营者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xx新村xx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_)城中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即驳回原告蒙xx的其他诉讼请求。另行公正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月1日至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3、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元。
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双倍工资诉求超过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年2月1日至20_年9
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然而,上诉人从来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曲解为上诉人不主动维护自己权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有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诉人至20_年9月17日才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故其主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能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已经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能因被上诉人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偿为由对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是两个不同法律条文的概念并不冲突,前者是补偿性后者是惩罚性。故其主张上诉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获得两次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另行公正
上诉人: xxx。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范文4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应写明名称、法定**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应写明名称、法定**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人民**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经典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范文5
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电话******** 法定**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大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20_)*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_年5月进入上诉人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时被派遣至*****研究所工作。被上诉人最后一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20_年3月31止。20_年9月1日,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妥之处。且被上诉人20_年5月之前与上诉人并无劳动关系,一审**在判决书中已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_年2月起至20_年3月31日止,与***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与***研究所对此也均无异议。即使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也只应支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范文6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一
原告:xxx,女,身份证:xxxxxxx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
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
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
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告直到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 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
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二
上诉人:XX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 《雇佣合同》 ” ) ,被上诉人 20_ 年 3 月 12 日才与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 同》 。
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 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 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
其次,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 员工购买社保) ,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_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XX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 同,在 20_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
法院应 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XX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 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
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XX公司与被上诉人在 20_ 年 3 月 12 日至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 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 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 除或者终止。
且 20_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 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_ 年 2 月 5 日签订 的 《雇佣合同》 因被上诉人与XX公司 20_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 “雇佣方可将本 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 。
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 ,而不是整个转包。
结合本案实际, 在签订本合同时, 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 实际上是分派给能 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
因此, X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_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 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 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 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 ,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XX公司人事代理也尽 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
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 也完全依照 《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 及双方约定, 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 的XX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 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 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 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 第 1 规定, 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 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
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 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 选择人事代理服务, 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 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 也是遵循了 《指导意见》 的要求。
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 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 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 都不要考虑员工的 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 《雇佣合同》 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 资差额的事实依据。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 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故上诉人诉至贵院,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劳动争议上诉状的范文7
上诉人:康国刚,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工程师,住陕西省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西街39号,电话15229305498.
被上诉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法定**人:赵廷周,职务董事长,西安市雁塔北路100号,局机关办公楼(712),邮编710054
案由:不服(20_)陕0103民初8029号民事裁定
请求事项:
1,要求撤销(20_)陕0103民初8029号民事裁定书
2,要求对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给予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多次以劳动争议向碑林区**申请立案,20_年碑林区**立案厅已经做出劳动争议立案决定,给上诉人发了立案通知书,也收取了上诉人的立案费,因为行政庭厅长感觉本案过于**,就以与上诉人谈话方式要求查验上诉人已经持有的劳动争议立案通知书,收回了立案庭发给上诉人的立案通知书,拒绝办理本案。
20_,20_上诉人也都长期坚持去碑林区**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申请遭受长期的立案**,难以获得立案,因为国家推行****,推行立案登记制,碑林区**立案厅才允许上诉人立案,但碑林区**却要求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立案,否则不予立案。本案劳动争议被碑林区**立案厅强迫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和**立案。
立案后,主审法官谢红却告诉上诉人**没有**处理这样的人事争议,陕西省地矿局提拔不提拔你的问题,法官没有**干涉,建议上诉人撤诉,改立劳动争议案。
上诉人请教主审法官谢红:拒绝撤诉,等你下达判决以后,再去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不受影响吧?谢红回答:不受影响。
碑林区**对劳动争议案和人事争议案的分工是,劳动争议案由行政庭主管,人事争议案由民事厅主审。
本案争议到底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被上诉人前**以封官许愿要求下级单位技术**的上诉人给其献计献策,本身就是一个智慧服务的口头协议,献计献策是智慧服务的智力劳动,献计献策的报酬就是**承诺安排做地质队队长级别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诉人花费七个月时间策划出了《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并提供给被上诉人前**,就是给被上诉人提供了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也就是通过献计献策与被上诉人形成建立了智慧服务的脑力劳动关系。
《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张德新**肯定为文章写的不错,被局法规处处长苏剑泳书面肯定为“有许多独特见解,建议局内发表,以促进我局**”,被地矿部**法规司书面肯定为“对我们鼓舞很大,我们在制定相关**时采纳吸收,建议你今后直接与我司联系”,地矿部**朱训到陕**视察还准备召见上诉人。《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完全解剖了计划经济的弊端,提出了完整的**方案,不仅推动地矿部**成为_,也推动了市场****。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成功地提供了被各方面充分肯定的智慧服务。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上诉人理应获得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报酬。至于被上诉人内部是否能够协调成功,不是上诉人的问题,而是被上诉人的责任问题。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献计献策《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地矿部**法规司书面肯定以后,地矿部**朱训视察陕西省地矿局表达要召见上诉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对上诉人进行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把上诉人诽谤抹黑成为偏执狂无责任能力,被上诉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视地矿部权威的乱权行为。
在陕西省地矿局**张德新已经肯定上诉人文章写的不错,陕西省地矿局法规处处长也以书面形式肯定《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以秘密**损害上诉人人格侵害上诉人名誉,诽谤抹黑上诉人是偏执狂无责任能力,本身就是一种滥权行为。
本案争议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根本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人事争议关系,而是要向被上诉人要求脑力劳动智慧服务献计献策的报酬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成功的献计献策智慧服务的服务报酬,而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什么**。
陕西省*厅曾经给浙江省*厅介绍上诉人是**级水*,****研究室**崔振椿给他夫人介绍上诉人是大师级水*,上诉人有必要向被上诉人要求什么**吗?
本案争议在申请立案过程中被碑林区**立案厅强迫以人事争议立案,就是在司法误导申请人,也是在变相的继续阻止上诉人的申请劳动争议立案。
本次向碑林区**继续申请劳动争议立案,却被碑林区**立案厅以一事不能二审为由继续拒绝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在百般刁难上诉人,玩弄立案权,玩弄申请立案人,上诉人根本不服。
碑林区**长期以各种**阻止阻扰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司法立案权的肩客操纵炒着,是严重的司法立案权的滥权**,是上诉人立案难的本质。
碑林区**的拒绝阻扰上诉人劳动争议立案,是司法逃避,规避,回避的严重的司法不作为行为。
劳动争议立案后又以欺骗方式收回上诉人持有的立案通知书,严重玩弄立案权,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困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三款)规定,被上诉人以诽谤侮辱的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方式剥夺上诉人的职务任免**,剥夺上诉人的技术工作**,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康国刚
20_年12月1日
——无罪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