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件核查报告范文1
员工举报制度
为了让公司各部门及门店有效的推行各项工作,也让员工之间形成良性及正向的竞争,从而使公司及员工利益最大化,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检举供应商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0元;
2.检举员工接受供应商礼品、礼金或宴请等,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3.检举采购商收受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4.被举报之相关供应商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5.被举报之相关收货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6.被举报之相关验收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7.检举窃取公司或他人财务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200元; 8.检举擅自更改公司相关数据或报表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100元; 9.检举恶意浪费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0.检举恶意损坏公司财物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1.凡举报者统一向总经理检举投诉,无论情况是否属实,皆不追究举报人责任; 12.凡举报者,公司将绝对保密;
13.凡被举报者不得对举报者采取任何方式的报复,否则将严惩; 14.凡本公司员工皆有举报检举之权利及义务。
以上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本制度将从20_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全体同仁遵照执行!
制度委员会
20_年1月1日
举报件核查报告范文2
复查申请书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本人是巷口镇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因涉及自己长期耕作的土地得不到征占补偿而进行了上访,后巷口镇人民政府就此进行了回复,但其在回复中所述说的内容与事实相去太远,特申请复查。(巷口镇人民政府所谓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原文件附后备查)
以下是本人耕作现已被征占地的耕作事实过程,以及本人的意见,供政府复查时参考:
(1)1980年土地下户,本人未婚只分得一份土地(原一大家共11人),我哥唐洪元一家6人分了6份土地;
(2)1986年唐洪元一家因农转非导致土地无人耕作,其年我已婚并有4个孩子(我一家6人)。村里一方面为确保土地不能荒芜,另一方面因我一家6人只1份地的确困难,为解决我一家之生计,将我哥一家退回村里的6份地全部承包给本人耕作,当时的承包合同书于1998年签署二轮土地续包合同时已由村里予以收回。(续包合同书附后备查)
(3)为证明水大田的亩自1986年起确为本人耕作,特提供村民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附后。(实际含自留地共亩,1986年前系原耕作人唐洪元承包地及自留地)
(4)另外,1986年之前系唐洪元承包地,1986年后同样由本人耕作的还有退耕还林的亩土地,于20_年由本人与巷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之内容足可证明唐洪元原有的土地自1986年后是由本人承包。(退耕还林合同书附后备查)
综上所述,自1986年本人开始耕作的水大田亩已达连续耕作时间25年,望政府以《土地法》为准绳予以复查并栽定土地权属。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_年06月17日 附件:
1、巷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上访一事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2、六井村二轮土地续包合同书
3、村民证明材料
4、遵义市政十万亩风景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合同书
5、唐洪国承包唐洪元退还村里的农转非土地,并上缴教育附加费及其他收据
举报件核查报告范文3
抗诉检举状
1、双方律师同系,仲裁失职,严重影响了申诉人案件的正确审理。(不按事实证据、策划算计)
2、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及事故发生地点都属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却违法审判该案,程序违法。(本案在20_年之前审理,宪法修改可以异地受理案件在后)
3、**法院把申诉人的证据,骨外科多人护理,法官说是一人护理,六级鉴定结论,本是申诉人不服,法官说是公司不服;法院把申诉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护理证明、省结论说有职业病。这些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都不写在判决书上,欺下瞒上,庭上问话蹊跷,法院在判决书上用客观的事实和做作言语、极力的帮助公司,此举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精神背道而行。
4、**法院不应该接公司没有经过仲裁的案子,公司诉讼请求的是,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判令原告不应当与被告建立(或维持)劳动关系。公司告的是行政复议的案子,被告应该是劳动行政部门,法院最大的犯法错误就是不应该将公司行政复议的案子和申诉人的工伤案子合并审理,让受害人充当他们的被告。**法院是非不分、违法违纪、欺下瞒上、职务犯罪、对申诉人案件法律适用错误,使用地方预测规定,藐视法律的成在,枉判工伤,导致申诉人的案件一直判决错误和申诉人经受了不必要经受的一切损失。
5、原审对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认定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申诉人受伤前工作足不足月,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不应该有节假日,申诉人天天都在医院,原工资不是已查明了吗?按月支付,只是一个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6、原审对申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和伤残津贴计算标准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申诉人是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国家所有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有哪条法律明文规定了,申诉人有约定工资而不考虑约定工资做标准,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就按社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法律条文呢?断乎没有,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然后,法院按劳动部门规定,每周有双休日确定了申诉人的月工资,为什么又不按确定的工资来计算呢?(申诉人是基层工人、建筑工地上是没有休息日的、只有加班赶活这一说)申诉人有约定工资,应享受的是工伤待遇,为什么不按约定工资计算呢?除非法院和公司能证明我的证据‘约定130元一天’是假的,(现今生活水平提高,行业工资上涨到
2、300元一天,法院为什么不量事实而行)如果不能证明是假的,那么申诉人的约定工资就具备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按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已查明,又怎能无效)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差额。公司就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把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推到受害人身上,应该按已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来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利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7、法院对申诉人的后期手术判决不明,伤残津贴应该按国家新规定的法律调整。此案属欺压老百姓没有公义的冤案。恳请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枉判的工伤待遇。
检举人: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