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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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09 16:37:0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1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2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3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4

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据*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质*。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5

第七十四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明、资格*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法院司法确认的。

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6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校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育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定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和党委书记每周要定期沟通情况,建立健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的沟通协调。

2、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学,依法行政,*议事,科学决策,坚持*集中制原则。要按照既定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因紧急须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同意。

3、坚持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由校长决定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具体时间。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二、议事范围

(一)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2、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3、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4、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5、高级*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6、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7、给予教职员工*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8、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校长认为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1、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福利分*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学科、*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10万元以上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5、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7、全校*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8、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2、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在提出议题之前,一般应先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论*,提供简要的说明材料,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2天报送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3、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集思广益,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办公会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重大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需要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政策*问题,一般应由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专家组提出全面的分析意见以供参考。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4、校长办公会对研究的议题,凡需作出决议的,一般应议而有决;凡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或讨论审批的,原则上应提出倾向*意见。

5、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校长反馈。

6、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分管校领导可根据分工,就具体工作实施中的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协调会议。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和会议决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须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若该决定经党委会决议,则须经校长同意并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党委决议后方可作出变更。

四、议事纪律

1、一般除出差、重大的外事活动和上级部门的特殊工作安排外,应服从校长办公会议的安排,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2、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3、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密,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对外泄露;凡是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不许对外公开的内容和事项,不准随意扩散。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7

第六十二条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员、答辩期限、举*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六十六条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六十七条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8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举*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据,或者采纳该*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条争议处理中涉及*据形式、*据提交、*据交换、*据质*、*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9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条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十一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第七十二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工伤中止通知书范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住建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 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定,并按*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签字审批人和*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

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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