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罪书范文(通用2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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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3 14:53:3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自首认罪书范文1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自首认罪书范文2

尊敬的xxx先生:

特邀请您莅临采访。

xxx

xx年x月x

第7篇:申请书的书写格式范本

申请书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

1.标题。在第一行正文的正中写[xx申请书^v^。

2.称谓。即申请人对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xx组织^v^。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3.正文。主要内容包括:①对xx的认识、动机和对待入xx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加入xx愿望。②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等等。③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加入。

4.结尾。一般在正文后写[此致^v^,再在另一行顶格写[敬礼^v^。

5。 署名和日期:在结尾下一行的后半行(右下方)写出[申请人:×××^v^,并另换一行写上[××××年×月×日^v^。

此外,为了使xx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可另写一附加材料,附加材料包括:

(1)个人的履历,和推荐人。(2)自己的*面貌情况和奖惩情况。

入会申请书

尊敬的校团委学生会:

我是 班的,我申请加入校团委学生会(如果加入系学生会,就写[ 系团总支学生会)。 学生会是由学生组成的一支为同学服务的强有力的团队,在学校管理中起很大的作用,在同学中间也有不小的反响。加入学生会不仅能很好的锻炼自己,更好地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还能贯彻[全新全意为*服务^v^的宗旨,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和发展。 我是一名(自我简介,就不用我说了吧)

假如我加入,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

第8篇:倡议书的写作格式和范文

倡议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

(一)标题

倡议书标题一般由文种名单独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的字体写“倡议书”三个字。另外,标题还可以由倡议内容和文种名共同组成。如“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书”。

(二)称呼

一般顶格写在第二行开头。倡议书的称呼可依据倡议的对象而选用适当的称呼。如“广大的青少年朋友们:”、“广大的妇女同胞们:”“全国的叔叔阿姨”等。有的倡议书也可不用称呼,而在正文中指出。

(三)正文

一般在第三行空两格写正文。倡议书的内容需包括以下一些方面:1.写倡议书的背景原因和目的倡议书的发出贵在引起广泛的响应,只有交待清楚倡议活动的原因,以及当时的各种背景事实,并申明发布倡议的目的,人们才会理解和信服,才会自觉的行动。这些因素交待不清就会使人觉得莫名其妙,难以响应。2.写明倡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这是正文的重点部分。倡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化。开展怎样的活动,都做哪些事情,具体要求是什么,它的价值和意义都有哪些均需——写明。倡议的具体内容一般是分条开列的,这样写往往清晰明确,一目了然。

(四)结尾

结尾要表示倡议者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倡议书一般不在结尾写表示敬意或祝愿的话。

(五)落款

落款即在右下方写明倡议者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署上发倡议的日期。“倡

第9篇:应聘书范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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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健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起有效。合理的制度是保*整个公司正常运行的前提,合理有效的制度是为公司起保驾护航的作用的

尊敬的公司领导:

非常荣幸的参加贵公司的招聘。首先允许我简单的自我介绍下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应聘条件:

我毕业于鞍山市第一职业中专,财统班,学习的是财务统计和商业会计,是班里的团支部书记和体育委员。1995年毕业到鞍山市供销总公司做出纳+销售,工作了1年。97年到经过3个月的封闭培训,做带位部的主管。从此开始了桑拿洗浴的经营与管理。由于公司的经营问题,99年到青岛从事本行业的经营与管理,先后给3家高档洗浴中心进行了系统的全方位服务,最高职位做到,在这个行业经历了12年的洗礼,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处事能力,所以特到贵公司应聘。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下我的特长:

1。招聘员工:对员工亲自招聘,帮公司选择一批高素质。强能力的人,对每个进入公司的人进行一一筛选,并进行系统的了解。以便将来工作时能够让其扬长避短,更好的工作。

2。培训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主要包括:基本技能技巧,运做流程的连接,岗位流程连接,模拟实*,五指实*,岗位实*,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安全隐患的检查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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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员工素质和体能的强化和各岗位的分工与合作。

3。制度的健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起有

第10篇:写申请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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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申请书的格式

申请书写作格式及范文

定义:

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要求批准或帮助解决问题的专用书信。

分类: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格式与范文分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v^-另一是在[申请书^v^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v^、[调换工作申请书^v^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申请书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我是初08级,1,班的学生xxx。我在去年的一次体育课上-由于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左腿骨折。经过一年的治疗和调养-现已基本痊愈-为了

自首认罪书范文3

一. 立书背景:

根据我目前学习成绩,高三毕业很难考入理想大学,这样不但会影响我就业,还会降低我以后的生活质量。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春节期间全家对我的学习状态进行了调查、走访、分析,结果一致认为:我学习意识不够,欠缺努力。

二. 学期目标:

本学期,我要通过努力提高学习意识,充分利用和老师交朋友、和同学多沟通、努力提高课堂效率、抓紧每一分钟时间等方法,以现在班内40名为基础,想方设法保证每次月考前进五个名次,到高一毕业进入班内20名。

三. 时刻铭记:

曹燕说:只有自己想学好,成绩才能上去,被动的学习不会有太大效果。

我要用衡中的时间观念来要求自己,挤出一切时间来应付我薄弱的科目。

我不再考虑吃、穿、玩的问题,我要一心抓在学习上。

努力要坚持、坚持、再坚持,没有耐力就没有成功!

四. 自我处罚:

我如果不能实现以上目标,自愿接受以下两项处罚:

1.以每月零花钱100元为基础,完成目标领取全额;不达目标没有;超过目标一名可多得20元。没有零花钱时不得挤占生活费,不得向别人借钱,否则将严格处罚。

2.每次月考不达目标,我自愿接受:每差一名,狠挨板子打屁股一下。我不怨爸妈,因为他们是很爱我的,这样做全部是为了我着想。

五. 从今天开始:

自首认罪书范文4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情况和问题

关键词:被告人认罪 简化审 操作制度 成效 存在问题

近些年来,普通程序简化审成为司法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地方掀起了一股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热潮。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与审判机关密切配合,于20下半年开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作尝试探索,10月此项工作在该院全面铺开。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①颁布,该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此项工作作了完善。年下半年至今年6月份,该院共受理案件424件,审查后提起公诉案件394件,出庭支持公诉201件,其中普通程序采用简易化审理118件,占同期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59%,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0%.其中今年1至6月份,共受理案件116件,审查后提起公诉案件83件,出庭支持公诉39件,其中普通程序采用简易化审理29件,占同期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74%,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5%.

一、操作方案

(一)适用原则及前提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质证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辩护权;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质证权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最有可能被剥夺的权利,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得到被告人的认可,并且必须保留被告人随时恢复普通程序审理的建议权。

在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同时符合下列前提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1、实体前提

(1) 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程序前提

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全部承认犯罪事实的,全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部分承认犯罪事实的就其承认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但有些案件,虽然具备上述实体和程序两个条件,仍不能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些限制条件是:(1)被告人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5)对被告人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6)有特别程序规定的或其它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1、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征询被告人意见,使被告人清楚地认识到作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则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提出的时间应截止到开庭审理中法庭调查阶段之前。

2、决定。由合议庭对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作出决定。

3、简化的主要内容。

(1)因被告人基本认同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公诉人、辩护人可简化或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或询问;

(2)控辩双方在宣读、出示证据时,仅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事项简要说明,而不宣读、出示证据的详细内容;

(3)减少举证、质证的次数,可多证一示,多证一质,不必“一证一质”;对有异议的事实或情节,应详细举证,并由被告人、辩护人质证;

(4)控辩双方在发表公诉意见或辩护意见时,可省略对犯罪事实的综述和法律论证,直接提出被告人所犯何罪及量刑意见。

二、 主要成效

第一,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节省部分案件不必要的耗费的人力、物力,实现诉讼的效率目标。经对苍梧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化庭审的案件进行跟踪调查,证明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比过去平均节省了至少一半或更多的时间,一些原来需要一个甚至二个工作日才能审结的案件,现在用2个小时以内的时间就能够审结,最快的庭审调查仅需10至20分钟。

第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通过适用简化审以及简易程序,大大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办案时间的合理配置,如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今年1至6月份适用普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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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罪书范文5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具体阐述: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及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司法解释包涵不了实践中穷出不尽的新情形,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就具体案件的某个犯罪分子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发生争议。笔者就实践中自首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下文就这两个方面分几个问题试作分析:一、关于“视为自动投案”问题

1、如何区分被告人“形迹可疑”和有犯罪嫌疑?

形迹,意指神情、举止。一般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任何证据、线索,被告人身上或所携带的物品也不能证明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或者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视为自首。如果司法机关掌握一定线索,已将被告人纳入排查范围,或者被告人被盘问时,其身上比如衣服上有血迹或所携带物品能证实其有实施犯罪嫌疑的,如枪支、、赃物等,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不能视为自动、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反,有学者主张被告人仅因手持赃物遭到盘问但立即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上述见解的思路是对的,即在被告人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时,如能根据被告人身上携带的物品确定该物品是赃物或犯罪工具等从而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即使其“主动”交代罪行的,也不认定其是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而主动交代成立自首。但如果仅仅因为根据被告人的形迹认为其可疑予以盘问,被告人在遭到盘问后即交代了罪刑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认为是自首。

实践中,有人认为,被告人是形迹可疑还是有犯罪嫌疑,很多时候取决于盘问人判断的经验。比如,有的“反扒”队员或巡逻人员经验丰富,凭被告人的眼神、衣貌和举手投足就能肯定该人就是小偷、盗窃犯或“犯有案子”,被告人在他们眼里就有犯罪嫌疑;而有的盘问人员欠缺经验,只是感到被告人举止可疑。笔者认为,说一个人有犯罪嫌疑,是从刑诉法的意义上断定其被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发现其一定的犯罪证据或线索。无论“反扒”队员或巡逻人员经验丰富与否,从被告人的眼神、衣貌和举手投足判断其有无“犯罪嫌疑”,到底还是主观臆测的结果,主观臆测至多也还是怀疑。光凭主观臆测不能肯定一个人有犯罪嫌疑,必须凭客观证据才能说某人有犯罪嫌疑,因此,盘查人员仅凭被盘查人员的衣着外貌、眼神举止认为其可疑加以盘问,而被盘查人员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还是应该认定被盘查人是“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成立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2、在纪委“双规”期间、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期间交代犯罪事实,如何认定有无自首情节?

“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在纪委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交代问题。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纪委是政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不具有执法权,更不是司法机关,“双规”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因此,即使纪委发现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只要在“双规”期间(不论何种情形下)最终交代犯罪事实,一律认为是自首。有同志认为,“双规”期间,犯罪分子实际上尚未进入严格意义的司法程序、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符合其他条件(意指“如实交待或最终如实交待”,仍可认定为自首。还有同志提出,“双规”期间对被告人采取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的强制措施。从维护人权角度出发,在“双规”期间交代罪行的,一律构成自首。笔者认为,被纪委“双规”的人尽管名义上没有被采取刑法上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但实际上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受到了“讯问”。如果只要在“双规”期间不论何时何种情形下如实交代问题的,一概因为纪委不是司法机关,犯罪分子实际上尚未进入严格意义的司法程序,就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自首,那么对犯罪行为直接由公安、检察查处的犯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因为被公安、检察机关传讯后(一般都是发现一定犯罪事实才传讯)一开始不交代经教育或经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一般只能被认为是坦白而非自首。所以,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要认定为自动投案,一样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条件。

3、被告人一经通知或传唤即到案并立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能否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v^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出示《传唤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名(盖章)、捺指印。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初查举报线索,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传唤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说,传唤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于证人甚至不能用于被举报但未被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的初查对象。因此,如果被告人是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接受讯问而交代罪行的,则被告人的到案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成立自首。相反,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是在作为证人或者初查对象接受公安、检察机关询问时,在谈话中说出了公安、检察未发现的犯罪行为,从而紧接着被公安、检察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则被告人最初接受通知而到案的行为应被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在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接受调查的样式基本有以下几种:

(1)公安、检察口头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下同)被告人,笼统地说要向其了解情况。被告人到了指定地点后,公安、检察人员并未出示《传唤通知书》,只是笼统地讯问,被告人摸不透为什么被找来谈话,因为感到心虚而立即讲出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到案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其讲出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是如实交代罪行,成立自首。这种调查方式中,公安、检察只是怀疑被告人可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有没有具体怀疑依据,因此,不能认为已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问话也不能认为是讯问。被告人按要求到场并如实讲出未被发现的罪行,当然可以解释为其主观上有自动投案的意愿。

(2)公安、检察直接找到被告人谈话,但谈话并未以传唤等名义进行,被告人立即交代犯罪事实的,被告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这主要看公安、检察在谈话前是否掌握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如事先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一定的犯罪证据的,公安、检察事实上控制了被告人的人身,谈话实是讯问,被告人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反规”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要认定为自动投案,一样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条件。

3、被告人一经通知或传唤即到案并立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能否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v^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出示《传唤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名(盖章)、捺指印。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初查举报线索,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传唤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说,传唤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于证人甚至不能用于被举报但未被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的初查对象。因此,如果被告人是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接受讯问而交代罪行的,则被告人的到案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成立自首。相反,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是在作为证人或者初查对象接受公安、检察机关询问时,在谈话中说出了公安、检察未发现的犯罪行为,从而紧接着被公安、检察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则被告人最初接受通知而到案的行为应被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在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接受调查的样式基本有以下几种:

(1)公安、检察口头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下同)被告人,笼统地说要向其了解情况。被告人到了指定地点后,公安、检察人员并未出示《传唤通知书》,只是笼统地讯问,被告人摸不透为什么被找来谈话,因为感到心虚而立即讲出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到案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其讲出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是如实交代罪行,成立自首。这种调查方式中,公安、检察只是怀疑被告人可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有没有具体怀疑依据,因此,不能认为已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问话也不能认为是讯问。被告人按要求到场并如实讲出未被发现的罪行,当然可以解释为其主观上有自动投案的意愿。

(2)公安、检察直接找到被告人谈话,但谈话并未以传唤等名义进行,被告人立即交代犯罪事实的,被告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这主要看公安、检察在谈话前是否掌握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如事先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一定的犯罪证据的,公安、检察事实上控制了被告人的人身,谈话实是讯问,被告人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反之,谈话仅是询问,被告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3)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检察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到案的,由于传唤是以拘传为后盾、为法律效果的强迫被告人到案的方式之一(被告人意志上受到强迫。当然,其对被告人意志自由特别是人身的控制力度远小于强制措施,但其仍不失为强迫手段),故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其到案的自动性比较低,即使到案接受讯问后立即交代罪行的,一般也不能认为构成自首。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践中侦查机关传唤被告人到案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很多是不规范的。法院在审查判断时,往往面对的是侦查机关某个部门、下属派出机构等出具的关于自首(包括立功)情况的说明或关于被告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有的语焉不详,有的与讯问记录等证据材料前后矛盾。侦查机关大多数关于被告人到案的口头通知的内容,事后很难查明。实践中,相关说明绝大多数由侦查机关某个部门、下属派出机构等单位出具。这种说明方式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它不应当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任何一类证据,如说明出现什么问题,难以追究个人的责任。审判人员在审查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和谈话的详细内容后,还是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如何到案的,那么也只能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自首情况说明来认定是否有自首情节(前提是情况说明与案件中另外的证据材料不矛盾)。

笔者以为,为严格司法和有利正确裁判,在有关方面统一认识做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前,可以要求由侦查人员个人名义出具“抓获经过”或“关于被告人自首(立功)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和交待情况(不能简单写“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交待,有自首情节”),再由侦查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加盖公章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

4、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取保及变更强制措施后又投案的自首的认定。

(1)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被告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被取保后在取保候审期内经侦查机关多次传唤而拒不到案,后被抓获归案,象引种情况不能认定其投案自首行为。因为被告人开始因种种原因到侦查机关自首,取保后经合法传唤而不到案,说明被告人主观上仍存在有躲避打击的念头。如张某抢劫后被公安机关通辑,后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张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内多次传唤张,张因害怕被判刑而拒不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其抓获,而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取保后,在取保候审期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取保候审期满后外出而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传唤,公安机关即对其进行通辑,后被告人被抓获,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仍应当认定被告人此前的投案自首行为。因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打击的念头,其未及时到案,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到案,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失误,即在法定期限内未传唤被告人,而和赤人是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外出的,故仍应当认定其自首行为。

(2)被告人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逮捕,后因其它原因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传唤,因被告人未在家而没有到案,后被告人回家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此种行为一些同志认为被告人已经脱离了公安机关的控制,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去归案,应当以自首论。笔者认为,被告人虽然当时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但其仍在取保候审期内,因为取保候审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是随传随到,而行为当时虽因不在家而未到案,回家后听说公安机关对其传唤即到公安机关归案,只能说其遵守了取保候审的规定,认罪态度较好,而不能以自首论。

二、如何认定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犯

首先,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投案后,交代了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交代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则即使没有讲清犯罪的全部细节,也可认定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被告人投案后隐瞒犯罪事实中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情节或虚构减轻自己刑事责任的情节,原则上不应认定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比如,被告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虚构了自己是在同案犯的胁迫下实施犯罪的事实。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虽然自动投案,自愿将自己交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应当注意,自首这一制度不仅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刑事政策的考虑,还包含了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减少的预设(或假设)和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需要的考虑。被告人自动投案,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少,但其隐瞒犯罪事实中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或添加可以减轻、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情节,表明其对交代罪行是有很大的保留的,其人身危险性的减轻程度是有很有限的,故不予认定自首为宜,这样也表明了司法机关要求投案人如实交代的导向。当然,考虑到被告人自行投案,交代了一定的犯罪事实,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投案后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即使其隐瞒了前科、累犯等从重量刑情节,但也应认定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因为累犯、前科虽然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但其本身不是犯罪事实,故不影响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只要在决定自首的从轻、减轻幅度时,考虑被告人不交代前科、累犯等情节就可以了。

自首认罪书范文6

《自首状》格式

一、首先告知:本人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籍贯、家庭和社会关系、联系方式。

二、如有合伙犯罪嫌疑人,能告知的就及时告知:其他合伙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籍贯、家庭和社会关系、联系方式)。

三、受害者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籍贯、家庭和社会关系、联系方式。

四、本人(或者合伙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时间、地点、工具,作案具体经过,受害者受害情况,被毁财务情况。

五、如有掩盖犯罪行为、销赃行为、潜逃行为,请一并告知。

六、提出悔过,对自己的行为万分悔过;提出道歉,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提出希望,希望公安^v^门宽大处理。

浪子回头金不换⎛⎝⓿⏝⏝⓿⎠⎞,人间正道是沧桑。朋友,不管你或者你身边的朋友,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曾经有过多少的不满或者委屈,只要现在能想通,能抓紧一分一秒的时间,赶在公安检查部门的围追逮捕之前,投案自首,悔过自新,给受害者尽量挽回一些损失,给公检部门尽量节省一些消耗,公检部门一定会宽大处理的,你们的人生一定还有希望的!

亲人朋友,都在等你,我这个陌生人(⊙﹏⊙)也在等你!

☆☆☆☆☆☆☆☆☆☆☆☆☆☆

自首认罪书范文7

刑事传唤型(范例)

到案经过

到案人员:张某,男,21岁,无业,住××市××区××村××室,身高约173CM,较瘦,到案时身着灰色运动服。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到案过程:根据在××分局羁押的涉嫌抢劫犯罪嫌疑人员××××年××月××日××时交代,王某伙同他人于××××年××月一天晚,在××区××村××室,蒙面持刀闯入居民李某家中,强行向李索要人民币3000元。经查,李于××××年××月××日××时向××派出所报案。×××年××月××日××时,我和本所民警李某到××市××区××村××室,将王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审查。

王某在接受传唤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涉案物品:无

接受到案人员:××派出所民警王某、李某。

出具人:王某

××××年××月××日(单位印章)

自首认罪书范文8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实体规范

随着^v^常委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后,正式被刑事诉讼法典认可和吸纳。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法律规范实践等许多方面都需要作深入的理论研究。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法层面,而对其实体法构建以及实践运行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却十分匮乏。刑事程序与实体规范不可分离,只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内容进行体系性研究,构建实体法制度并设置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才能夯实其理论基础,推动其制度的完善与实践的运行。

一、我国刑法中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联的规范

(一)自首制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一般自首的法定条件,而准自首不要求自动投案,除对自首主体作出特殊要求以外,与一般自首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成立条件不同,但其在如实供述罪行这一点上相一致。笔者认为,如实供述罪行正是自首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联的核心点。因为如实供述罪行既是成立自首的本质要求,也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后认罪认罚的表现。同时,自首制度在形式上也具有从宽的效果,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从宽方面是一致的。(二)坦白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了坦白制度,坦白的到案形式虽然是被动归案而不同于自首制度中的主动到案,但是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和坦白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的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真正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并针对这种具有悔罪表现的坦白行为赋予了其从宽处罚的结果,这是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具有一致性的,换言之,坦白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都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举措。(三)贪污贿赂罪特别宽宥制度。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特别规定,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联的重要法律规范,学界将其称之为特别宽宥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修改可知,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特别宽宥制度超越了刑法总则中自首和坦白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且放宽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适用和从宽处罚范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结果。同时,根据贪污或者受贿的数额和情节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分类细化了从宽的效果。刑法设置贪污受贿犯罪的特别宽宥制度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贯彻落实。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法制度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质上是涉及到实体法问题的,如果仅仅是刑事程序法将其吸纳,必然会出现其因缺乏具体的实体规范而影响正常运行与充分发挥功能的局面。因而,笔者认为需要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出发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在刑法中构建其科学合理的实体法规范。认罪认罚从宽有其独特之处,其不同于我国刑法现有自首制度与坦白制度中关于从宽的规定,认罚作为一项对原有刑法具有创新意义的超越需要有认罪作为其前提,而从宽的内涵与自首和坦白中的从宽概念既有重合也有突破。故而,笔者认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贪污贿赂罪特别宽宥制度等刑法规范在许多方面具有关联性,但是其本身并非缺乏独立性,也不是一项集上文所述刑法现有的从宽制度规范于一体的集合性制度,而是与自首、坦白等其他从宽制度并列的刑法具体量刑制度。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吸纳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在刑事公诉案件特别程序单独列出,而是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载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站在刑事实体法的角度,认罪认罚从宽实质上涉及到从宽科处刑罚的幅度,因此其是一项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增设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之一,来单独规定认罪认罚的概念以及其相应的刑罚从宽的幅度。具体而言,就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与自首、坦白与立功并列的刑法量刑制度,进一步拓宽与延展自首从宽和坦白从宽的内涵。在刑法总则中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从宽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刑法制度化是对其自身合法性、有效性的实体法确认,这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需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某一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就要对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必须要有明确的刑法条文作为依据才能对行为人从宽处罚,否则,行为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得适用较宽的刑罚对其进行苛罚。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将刑事实体规范与程序密切关联,有助于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操作性,是刑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刑法轻缓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三、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规范设置

将认罪认罚从宽刑法制度化,作为一项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需要为其设置更为具体的实体规范以便其实践运行与操作,这将有利于充分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突显出该制度在刑事司法改革以至法治进程中的独特魅力。笔者认为,设置相关的刑法规范,为认罪认罚的行为人提供从宽处罚的实体法依据,具体来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主体,应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首先,认罪认罚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行为构成犯罪,所以认罪认罚从宽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更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谈不上认罪。其次,单位也可以成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主体认罪认罚的,可以在判处罚金刑方面从宽处罚,如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可以对判处刑罚的自然人从宽处罚。最后,特殊犯罪主体可以设置特殊规定,不满十八周岁、年满七十五周岁、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间接性精神障碍者等自然人犯罪主体,应当对其从宽处罚。此外,在特殊主体犯罪即身份犯的情况下,认罪应当包括其具备的特殊身份要件,因其特殊身份要件是影响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第二,明确从宽的范围,应当用“可以从宽处罚”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范围的表述。有学者提出为在实体法层面充分、有效地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在从宽范围的选择上将其规定为“应当从宽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合理也不科学。认罪认罚从宽的主体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与自身危险性具有动态变动性,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认罪认罚的实际效果,区别对待,不能一律强制性地要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可以”的表述确保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操作性,并且有助于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犯罪主体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及其表现进行司法衡量,这样能够有效地把握和控制从宽的尺度,将其与自首、坦白的从宽规定形成密切联系配合、相互协调一致的实体法规范体系。第三,从宽的量刑情节多样化。在我国《刑法》中,从宽处罚的具体情形分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实体法制度中,犯罪主体认罪认罚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甚至是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基于现今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所反映出的犯罪情节和自身危险性情况复杂多样的考虑,只有这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中的价值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另一方面,多样的从宽量刑情节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相对灵活的从宽操作空间,既可以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需要,又可以充分调动犯罪主体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最大限度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第四,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以及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其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主体符合自首或立功条件,那么直接按照自首或者立功相关规定认定并处理;如果犯罪主体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实体后果表示认可并接受,并不构成自首、立功等情形时,可以予以从宽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审慎处理,主犯与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保持罪刑均衡。其二,在数罪并罚案件中,如果犯罪主体存在多个认罪认罚行为的,则应当根据多个认罪认罚的情形分别从宽处罚,然后再进行并罚。这样是争取在规范限度内对犯罪主体予以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其三,应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如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主体在审判前真诚地认罪认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主体的自身危险性,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死刑是一种最为严酷的刑罚种类,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不断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这符合废除死刑的刑法发展国际潮流,在这种背景下,根据犯罪主体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而予其从宽处罚继而减少适用死刑,可以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层面具有限制死刑适用的积极价值。

参考文献:

[1]贾宇.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

[2]黄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实体法问题.中国法学.20_(5).

[3]卢建平.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中外法学.20_(4).

[4]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_(2).

[5]魏东、李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讨与完善.法治研究.20_(1).

自首认罪书范文9

自首的分类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的条件,主观指的是意识主动,客观指的是行为主动,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可称之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这是对自首必不可少的一种行为要求。自首的犯罪人如果编造谎言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供述,并为庇护他人胡乱供述自己罪行的,即使这种供述是对自己不利的,也不构成自首。3.自己的罪行。如何理解“自己的罪行”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可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包括自己本人的罪行,还可能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所谓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一般自首行为中,需要以自动投案作为条件,当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或在服刑之中,其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被剥夺,此时就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但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人的其他罪行,该行为表明其愿意对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愿意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从本质上看,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自首。1.设立目的其主要的设立目的是针对特殊的犯罪分子给以特殊的刑法处罚。这些犯罪分子所涉及的犯罪案件基本都具有案件危害性较大、案件查处困难、司法实践中证据很难收集的特征。特殊自首为司法机关节省查处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尽早惩处更为严重的犯罪人提供了有力的条件。2.时间条件一般自首的发生时间必须在犯罪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而特殊自首成立的时间是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交代其相关的犯罪事实。这里的“被追诉前”应理解为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可以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予以从轻或是减轻法律处罚。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特定的贿赂犯罪事实的。二是犯罪后在司法机关开始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特定的贿赂犯罪事实的。三是犯罪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是正在服刑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所犯的特定贿赂犯罪事实的。这三种情况,行为人所犯的特殊行贿罪,必须处在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才可成立特殊自首。3.行为要求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不同,它在行为要求中应该有其特殊性,即犯罪人在被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罪行前,主观上必须基于悔罪的心理,而不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才交代犯罪事实,反之,特殊自首则不能成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很难用证据证明犯罪人是否是基于悔罪的心理才自首的,所以只能以犯罪人是否是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首来认定是否属于特殊自首。

我国自首制度的法律意义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内容已经在我国1979,1997年刑法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因此其传统内容已经法律化。一般认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分化瓦解,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是这一刑事政策的主要精神实质。区别对待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基本要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要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大小,实行区别对待,处理有轻有重。自首制度的设立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减轻刑法处罚的机会,让其感受到刑法宽大处理的政策,使其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犯罪案件,从内心深处悔罪。犯罪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节省了司法机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审判资源,这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破案率有积极地推动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复杂的犯罪案件,如果犯罪人不主动投案,司法机关就必须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去侦破案件,即使这样,有些案件还是久查不破。在这种情况下,自首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促进案件结案,及时节省司法资源。自首制度对于打击犯罪,减少社会危害因素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现象。二是可以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争取减轻刑罚。三是能够在心理上威慑犯罪分子,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犯罪分子自首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供述其所知的犯罪同伙的犯罪行为,这对打击犯罪团伙有积极意义,有效遏制了共同犯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自首认罪书范文10

党员承诺书范文-党员承诺书范文

一、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模范遵守党章。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日常行为中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本份做人,踏实做事。

二、保持清正廉洁,发扬民主作风。党员承诺书范文。倡导促进单位班子形成团结和谐的局面。

三、克服急躁情绪,平等和蔼待人。真心关注帮助每个干部职工的学习、生活、工作和成长。

四、在工作中要有高度敬业精神,要保持一贯的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做

事精神,勤恳认真,严谨负责,尽心尽职。

五、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遇事不含糊,办事不拖拉。造就不唯书、不唯上、只唯真、只唯实的工作态度。党员承诺书范文。

承诺人:

作为一名中国^v^党员,我郑重承诺:

1、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主动自觉的学习实践“xxxx”重要思想,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在学习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在工作中,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勤于学习,肯于钻研,用先进的理念充实自己,做思想的先锋。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坚定信念,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副班主任的职责,协助班主任搞好班级管理。

3、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在学习中不断进步。学习是永无止境的,每天

都要学习,否则就要落后。不仅要学好书本知识,更重要的是向实践学习,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4、要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为人师表的风尚。不仅要给学生传授文化知识,更要教会其如何做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对学习、对知识孜孜不倦的追求。

我作为一名新时期的^v^员,应时时刻刻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党员承诺书范文

我承诺:

(1)自觉学习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仰,时刻保持^v^员的先进性。

(2)在新时期,应不断自我加压,充分了解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反省自我,充实自我,永保^v^员的先进性。

(3)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时刻不忘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党员承诺书范文做到热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

(4)在教育教学上,我把每一节上成优质课,在业务上多向老教师请教多同年轻教师讨论交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业务水平。

(5)从身边小事做起,用自己的行动体现思想上入党,锻炼自己的党性。在行动上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与同事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坦诚待人。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在党组织的教育和培养下,我成长为一名光荣的预备党员。我非常感谢党组织对我的信任。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充分履行一名学生党员的职责,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此我会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践行入党

誓词。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章,了解中国的当代国情,做到像入党誓词说得那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扬荣拒耻,做践行“八荣八耻”的标兵。深刻领会“八荣八耻”的精神实质,对比反思自己与“八荣八耻”要求的差距,带头践行“八荣八耻”。所谓正人必先正己,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不断加强修养和锻炼,达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三、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争做学习模范。上课认真听讲,认真记笔记,有不懂的问题及时向老师提问。课下认真复习,在期末复习时,尽力帮助在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做到共同进步。

四、关心集体,敢抓敢管,热心为同学服务。作为班级的学习委员,我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求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五、主动与入党积极分子“结对

子”,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积极参加党组织的讨论,主动和党员、积极分子交换对时事、政策的意见和看法,在班级主动和同学们沟通,做大家贴心朋友。

自首认罪书范文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房兆丽律师作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x年x月x日x时x

分,被告人自行到沙墩派出所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x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重朋友义气偶然发生的。

5、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悔恨。辩护人与被告人见面时,多次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又有悔罪的意愿。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对犯罪的是一种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

x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自首认罪书范文12

暴力恐怖活动是xxx的犯罪行径,暴力恐怖犯罪分子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同暴力恐怖犯罪作斗争是各族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鼓励各族群众检举揭发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依据《 xxx刑法》、《 xxx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二、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在公安机关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三、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参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7月1日

自首认罪书范文13

尊敬的x主任:

您好!工作...

辞职书格式是怎么样的?

(一)标题

在申请书第一行正中写上申请书的名称。一般辞职申请书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申请书”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二)称呼

要...

员工辞职报告范文通用版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公司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公司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

自首认罪书范文14

在这次校党委开展的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v^员的活动中,作为一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v^员,我郑重承诺: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带头坚定信念,献身教育事业。

二、增强创新意识,努力与时俱进。带头钻研业务,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党性修养,廉洁奉公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争做道德模范。

四、立足本职岗位,提高服务效能。带头争创佳绩,争做党员标兵。

承诺人:桂祖祥

__年9月1日

宁井铭同志创先争优个人承诺书

为了更加扎实、有效地参与“创先争优”活动,本人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及马列主义,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坚定不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岗敬业。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的本领。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不怕吃苦,勇挑重担,始终保持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强化宗旨意识。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四、不断转变作风。密切联系教职工,团结同志,注重深入调查研究,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五、廉洁奉公。自觉做到严于律已,清正廉洁。

承诺人:宁井铭

__年9月1日

自首认罪书范文15

有书,真好!

风掀开窗帘,投进洁白的月光,我靠在姐姐的身边睡意朦胧。因为爸爸妈妈出去有事了,让我晚上跟姐姐睡。我躺在床上渐渐闭上眼睛。

正当我快进入梦乡的时候,忽然传来姐姐的嚎啕大哭声:“啊,啊,太可怜了,啊啊,太可怜了……”我连忙坐了起来,钻进姐姐的怀里,不知发生了什么事。姐姐看吵醒了我,连忙说:“没事了,没事了,姐姐在看书呢。”我望了望姐姐拿着的书,突然觉得有点可怕。姐姐看了看我,说:“我给你读读这本书吧!”于是姐姐一边读,一边还擦着眼泪,我也跟着姐姐一起感动着,那时的我并不知道这是与书中的主人公产生了共鸣,只是觉得书并不像刚才那样可怕了。后来我知道了,当时姐姐读的是《我有友情要出租》。那年,我才三岁。

自从听姐姐读故事以后,我就天天缠着妈妈读故事,每天晚上不听完就睡不着觉。

随着好奇心的增强,单凭妈妈晚上的读故事已经不能满足我了。我有一种强烈的想自己接近书的欲望。于是我在生活中开始识字,也闹出了不少笑话。我会对妈妈说:“妈妈,天是无边无‘标’的。”妈妈愣了很久,哈哈大笑着说:“儿子,天是无边无‘际’的。”爸爸带着我去建设银行取钱,我会问:“爸爸,建设银行就是‘箭’射过来,射过来的银行哦?”爸爸又哈哈大笑,不知怎样回答我。就在爸爸妈妈的哈哈大笑中我认识了许许多多的字,开始了独立阅读。那年,我五岁。

从此,书成了我每天的伙伴。我的体质较弱,爸爸妈妈总喜欢我静静的,可是我总是那么好动。于是,爸爸妈妈给我买了好多的书。只要拿起书我就会安静下来。从图文并茂的绘本《暖暖心绘本》、《彩虹鱼》、《不一样的卡梅拉》读到文学类的《彩乌鸦系列》、《老鼠记者系列》;从科学类内容短小,语言通俗易懂的《从小爱科学系列绘本》 读到藏有深奥科学知识的《神奇校车》;从《数学小子》读到《幻想数学大战》。从书中我结识许多的好朋友,也收获了许多的惊喜。最大的惊喜就是参加叶圣陶杯读写大赛荣获市级三等级奖以及我写的诗歌《六一,我们开出的花朵》在我们学校的校刊上发表了,同时我也被评为永嘉县级读书之星。那年,我八岁。

现在我11岁了。我与书的交情已有九年。在这八年里,它时而让我开怀大笑,时而让我嚎啕大哭,即使奶奶说我是小疯子,我也乐此不疲。在这八年里,它是我最好的朋友,不管在家或学校,不管是旅游外出,甚至是课间短短的十分钟,我都舍不得放下它,即使同学叫我“书痴”,我也欣然接受。

有书作伴,真好!与书为友,真好!

自首认罪书范文16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济南市xx,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xxx、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xxx,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xxx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xxx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自首认罪书范文17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品书,好好的享受书中的乐趣,一排排文字,让人有种像漂浮在外,像神仙一样的感觉。

书,让人接受文字的洗礼,文字的熏陶。

文字,顾名思义,文——文学,字——用笔写出来的字。文字和书有着亲密的关系,没有文字的书不叫书。没有了书,就没有我们这一代人的知识。书,是记载人类文明的篇章,从我们奶奶,爷爷辈就有了,书像一代一代人的接力棒,传递下去,将知识传递下去。读懂了书,可以走万重山,走万里路,没有了书,就不了解当地地貌怎么样,干旱?洪水?如果不知道,很可能发生危险,书可真重要!

你读了书,会慢慢发现,自己变了,书的力量是无穷的,书可以是一个性情烦躁的人静下心来,书可以使一个成绩不好的人提高成绩,书可以使一个没有伙伴的人有朋友,因为书就是良师益友。书不能当摆设,更不能放着不读,那跟没有一样,它会被渐渐遗忘,在你想读它时,它或许再也找不到了。找到好书,就如同勘探者找到了金矿,寻宝者找到了宝藏。书是知识的宝库,是航海者起航的码头;是一把钥匙,领着我们开启知识的大门,穿越知识的海洋,探索奇妙的世界。书,是黑暗中的明灯。书,是寒天中的阳光。书,是理想中的出发点。

书,是我最爱的物品,它别有一番风味,有的温馨感人,有的陶冶情商,有的给人有益的启示,有的告诉人们一个道理……它不会硬邦邦的锁定在一点,它是活跃的;书,是我最留恋的一样物品,在我做作业时,累的不想再写时,我便会用书来激励我,做完了可以把它捧在手上,细细品读。每当我这样想就会有新的动力。

书,你是人们的启示,是我知识的链接。

四年级:刘小钰

自首认罪书范文18

申诉人:郑xx_(原审被告人郑xx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xx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xx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xx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xx相撞的后果。对此,郭xx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恶劣,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xx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xx,因郑xx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xx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xx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xx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xx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自首认罪书范文19

书,是我形影不离的好伙伴。我可以随时随地地看书:在床上,在吃饭时,就是在厕所里,我也不愿放过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但是,因为我这样的视书如命,妈妈怕我把眼睛给看坏了,所以妈妈给我订了一条“规矩”:“每天只能看三个小时的书,并且不许在床上、吃饭时和厕所里等看书。若违反了以上的任意一条,就洗一天的厕所。”虽然我知道妈妈肯定会“监视”我的,但我还是一如既往。直到那一天,我被发现看书超时,被罚洗了一天的厕所后,我和书开启了一场场惊心动魄的冒险。

就在一个中午,我和往常一样,把《三国演义》塞进衣服里,往厕所里冲,可妈妈在门口把我拦住了。“你要干嘛?”妈妈严肃地问道。我嬉皮笑脸地问道:“进厕所嘛,当然是上厕所啊!”说着,我正要往前走,妈妈叫住了我,“站住!”我的心的那根弦不禁绷了起来,心想:要是被发现了那就惨了。妈妈说:“我要搜身。”哎,这就是命啊~~~~~我只好站在原地等待“死神”的降临……

后来,我不仅被罚洗厕所一天,还被妈妈训了一顿。哎……

自首认罪书范文20

x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_)大刑初字第3x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_)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自首认罪书范文21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双罚制罚金刑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综合以上观点,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主体的特殊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二)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罪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出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作了相关规定。(三)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二、犯罪自首制度的依据

有学者认为,自首制度是专为自然人设立的,单位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既不可能自动投案,也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单位犯罪根本不存在自首,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尽管刑法条文及其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未提及单位犯罪自首,但这并不表明单位犯罪就不存在自首,这也正体现了法律与事实之差别。那么,成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有何依据?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考虑:

首先,刑法没有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从另一个角度我们可以理解为自首制度的规定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即它不仅适用于自然人,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单位。既然刑法也承认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而存在,那么,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对单位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的当然也应该从宽。正因为对犯罪自首制度的狭义理解,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自首行为如何认定,量刑如何操作却总感觉无法可依,因此,我们迫切需要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才能真正体现国家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其次,从侦破案件的角度看,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更大,由于单位犯罪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它们往往有一层“合法的外衣”来从事生产经营,而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后自首的情节考虑较少,设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将自首情节纳入量刑体系之中,促使单位伏罪,可以减少侦察机关破案的困难和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节约了侦查成本,也提高了诉讼效益。

最后,从单位本身来看,确立自首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绝大多数,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尤其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通过自首认识到单位本身所犯下的罪行,并杜绝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这无疑减少了单位犯罪,并受到了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

三、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行为,单位自首作为单位犯罪后的忏悔行为,当然也是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那么由谁决定单位的自首意志呢?笔者以为,必须是单位的决策层通过决策惯例形成并以一定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才能代表单位意志。如果只是一般的涉案人员哪怕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只能认定是个人自首,而不是单位自首。这也是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的本质区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做出的决定,该任何认定呢?笔者以为,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做出的自首,原则上也应当认定是单位自首。因此,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既然刑法将上述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其自动投案行为实质上也代表了单位。(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从宽处罚。(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4)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区别。

四、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原则

刑法典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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