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精选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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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4 11:33:5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

工伤第三人答辩状

工伤案件行政诉讼答辩状【1】

泰州市AAAA橡塑厂诉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泰州市社保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人作为第三人,现针对原告泰州市AAAA橡塑厂的起诉,做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据

在事实方面,泰州市社保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泰州市AAAA橡塑厂两员工的证人证言,泰州市AAAA橡塑厂实际经营者朱泰华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泰州市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答辩人为工伤的行政确认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程序方面,泰州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告知书,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予以举证说明,但是原告没有举证,原告应当承担怠于举证的法律后果。

泰州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送达,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泰州市社保局有权对劳动关系直接确认,无需再次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本案中,原告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就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违法,对此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下受理工伤认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现。

泰州市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责任和权力。

《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关系的职权以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行他字第12号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6月1日起生效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15条也特别说明了在原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泰州市社保局有权依据所核实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一个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如下阶段: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仲裁→ 劳动关系一审→ 劳动关系二审→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工伤待遇二审→申请执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辩人进入原告单位以来,原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给答辩人支付的工资均是现金发放。

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个目的:逃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否认事实,但实际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

正是因为原告知晓工伤案件程序无比繁琐,冗长的现状,原告的实际经营者朱泰华才敢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泰州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职权,依职权确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答辩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减轻了答辩人的维权负担,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和表扬!

答辩人深知维权不易,但是面对原告的多次恐吓和傲慢,答辩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迟来的正义,答辩人也要争取,因为答辩人知道,正义或许不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荆某,男,xxx年8月28生,系xxx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职工;

答辩人因xxx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

自xxx年1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xxx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xxx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根据_《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xxx年3月30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3

工伤保险答辩状

答辩状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殷谦律师为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医疗费的请求。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医疗费票据,由于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认可。

二、申请人主张护理费的请求。对护理费的计发标准,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11月1日前应按照59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1月1日前应按照67元/天以计算,201月1日后应按照74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被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申请人受伤不同时间的护理标准计算。

三、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申请人提供工资欠条—份,证明申请人受伤前工资为150元/天,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应按照申请人受伤当时溧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5元/月的标准予以计算,涉及申请人本人工资的项目均按此标准计算。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请人只被评为8级,虽然有医院开具证明,但根据伤情申请人无需休息如此之久,被申请人认可8个月。

四、申请人主张医疗护理用品费用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后无法正常行动,配合使用一些医疗器具尚属合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发票,被申请人认可506元。申请人主张陪客椅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五、申请人主张交通、食宿费的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受伤在外就医,发生一定的交通、食宿费属合理,根据申请人的伤情,来回医院治疗以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有一位家属陪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票据,交通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万多元发票及收据已超过正常范围,被申请人认可5000元,食宿费认可1038元,申请人提供的部分交通费、食宿费收据非正规发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答辩人:

二0一六年 月 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4

答辩人:荆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

答辩人因xxxxxxxx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

自xxxx年xx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xxxxxx作,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

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

根据_《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

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xxxx年xxx月xx0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5

概念:是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针对起诉状的内容,

依法作出回答(承认侵权事实或者驳辩)的书状。

作用: 1.双方都披露案情真相,便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2.答辩是一种应诉行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特点:1.使用对象的特定性,只为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

2.具很强的针对性和驳辩性。

民事答辩状的结构与写法:由首部、正文、尾文三部分组成。

首部:1.标题。

直写“民事答辩状”即可。

2.答辩人基本情况:

答辩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

若为单位,则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被答辩人基本情况:姓名、地址等。

正文:1.案由: 写明“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某某经济纠纷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或写明“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某某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2.事实和理由:(1)根据确凿的事实说明答辩的合理性;

(2)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

(3)揭示对方不合法、不合事理、和逻辑混乱的地方。

3.答辩请求:

尾文: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落款。

署明“答辩人:”,并签名或盖章;写清具状年月日。

3.附件。

于“落款”后,写清附件名及份数,

如:答辩状副本几份,证据几份,其他材料几份等

范文:

答辩人:广州A公司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被答辩人不是合作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1,该合作合同书的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广州市×村委会(甲方)、广州B公司(乙方)、广州A公司(丙方),该合作合同由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被答辩人这个人的名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的当事方来享受和承担,第三人无权干涉,因此,被答辩人既然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何来有权要求解除该合作合同,更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

2.被答辩人也不具有特别授权。

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看,虽然由答辩人开出的收款收据上有被答辩人的名字,但答辩人一直认为被答辩人是作为第三人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借广州市C公司的名义代广州B公司向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于被答辩人与B与之间是何种关系,从被答辩人提出的'所有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表明被答辩人经过了特别授权能代表B公司向答辩人提起诉讼,其行为完全属于无权代理,被答辩人根本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二、假若本案中出现了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答辩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辩人已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详见证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详见证据×)。

答辩人也已在10月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集证字×号)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代为转交给B公司,并得到了被答辩人的确认(详见证据×),被答辩人也在起诉状中承认已亲自到广州市规划局查证确认,答辩人也有广州规划局出具的原件为证。

被答辩人又怎么会说是伪造的呢?究其原因,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数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城监部门从×月×日发出的第一次处罚通知到最后一次处罚通知,都明确指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没有施工许可证。

而答辩人早在月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了第三人被答辩人和B公司,B公司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是答辩人受委托的范围)并进行施工,但根据城监部门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记载,在20×月×日该工程才施工到二层楼面,到同年×月×日才四楼封顶,早就过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定的期限了,B公司也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B违反了合作合同中乙方责任的第2项:“……乙方应协助甲、丙方进行工作,并负责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证明。

”B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将会另案起诉B公司,要求追究因B公司的违约而造成答辩人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先的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被答辩人的诉讼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 × 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6

答辩人:_________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7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1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办理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2、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本人工资的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14、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5、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6、工再次发生工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此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18、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确良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1、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2、断缴费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3、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处理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4、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8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x6x年x月1x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xxx2年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xxx2年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15454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xxxx)4x号文第25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 间:xxx2年5月x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9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殷谦律师为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医疗费的请求。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医疗费票据,由于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认可。

二、申请人主张护理费的请求。对护理费的计发标准,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20xx年11月1日前应按照59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20xx年1月1日前应按照67元/天以计算,20xx年1月1日后应按照74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被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申请人受伤不同时间的护理标准计算。

三、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申请人提供工资欠条―份,证明申请人受伤前工资为150元/天,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应按照申请人受伤当时溧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5元/月的标准予以计算,涉及申请人本人工资的项目均按此标准计算。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请人只被评为8级,虽然有医院开具证明,但根据伤情申请人无需休息如此之久,被申请人认可8个月。

四、申请人主张医疗护理用品费用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后无法正常行动,配合使用一些医疗器具尚属合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发票,被申请人认可506元。申请人主张陪客椅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五、申请人主张交通、食宿费的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受伤在外就医,发生一定的交通、食宿费属合理,根据申请人的伤情,来回医院治疗以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有一位家属陪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票据,交通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万多元发票及收据已超过正常范围,被申请人认可5000元,食宿费认可1038元,申请人提供的部分交通费、食宿费收据非正规发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0

xx市xxxx橡塑厂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市社保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人作为第三人,现针对原告xx市xxxx橡塑厂的起诉,做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据

在事实方面,xx市社保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xx市xxxx橡塑厂两员工的证人证言,xx市xxxx橡塑厂实际经营者XXX的电话录音等证据,xx市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答辩人为工伤的行政确认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程序方面,xx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告知书,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予以举证说明,但是原告没有举证,原告应当承担怠于举证的法律后果。xx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送达,答辩人认为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xx市社保局有权对劳动关系直接确认,无需再次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本案中,原告认为xx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就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违法,对此答辩人认为,xx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下受理工伤认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现。

xx市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责任和权力。《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关系的职权以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xxx】行他字第12号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xxx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15条也特别说明了在原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xx市社保局有权依据所核实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一个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如下阶段: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仲裁→ 劳动关系一审→ 劳动关系二审→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工伤待遇二审→申请执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辩人进入原告单位以来,原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给答辩人支付的工资均是现金发放。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个目的:逃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否认事实,但实际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正是因为原告知晓工伤案件程序无比繁琐,冗长的现状,原告的实际经营者朱泰华才敢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职权,依职权确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答辩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答辩人认为xx市社保局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减轻了答辩人的维权负担,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和表扬!

答辩人深知维权不易,但是面对原告的多次恐吓和傲慢,答辩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迟来的正义,答辩人也要争取,因为答辩人知道,正义或许不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xx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1

建筑工伤答辩状格式

建筑类工伤仲裁单位答辩书

答 辩 状

致ⅹⅹ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单位ⅹⅹⅹⅹⅹ于 20XX 年 12 月 10 日收到贵委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我单位进行了详实的核查和问询,就以上文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以下答辩:

一、ⅹⅹⅹⅹⅹ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_ 年白皮书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项目作 业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 七款“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分公司、项目、班组级分别不少于 15、15、20 学时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经查, 我单位承建的ⅹⅹⅹⅹⅹ(二期)项目部查综合办公室、项目安全科 5 —9 月份的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安全教育资料里均并未 发现有申请人亲属所诉的.陆保建进入作业现场所需要履行的各项个人 信息填写和接受统一的安全教育,因此申请人亲属所诉的某某人进入 施工现场作业,未履行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的 作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要求,瞒痹我单位私自上岗作业。

因此我单位 与申请人亲属陆保建不存在任何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

二、我单位项目将ⅹⅹⅹⅹⅹ机加结构部件生产中心楼内外墙粉刷工程劳务分包给安ⅹⅹⅹⅹ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ⅹⅹⅹ),劳 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所诉的申请人亲属某某人进入ⅹⅹⅹⅹⅹ工程从事粉刷工作系ⅹⅹⅹⅹⅹ公司进行的劳务分包并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并 附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查ⅹⅹⅹⅹⅹ公司承接的ⅹⅹⅹⅹⅹ机加 结构部件生产中心楼内外墙粉刷工程是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 投标确定具有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的企业。

综上所述,申请人亲属所诉的某某务工性质与责任主体区分不明确, 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引用条文的规定,因此不存在与我单位有任何 的劳动关系。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 12 月 31 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2

答辩人:a,男,汉族,194x年1x月1x日生,系死者e之父

答辩人:b,女,汉族,195x年1x月2x日生,系死者e之母

答辩人:c,女,汉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辩人:d,男,汉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诉人(一审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深罗法民x(劳)初字第194x号民事判书,提出上诉,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e系上诉人员工,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定的公文书证作证。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e系上诉人员工,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月10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市)[200x]第41235400x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e的死亡属工伤,单位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复决[201x]3x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203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因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行政裁定书》于20_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应作为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证据予以采纳。

其次,e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e于9月底入职上诉人处,入职长途客车驾驶员,月工资为8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于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e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子归上诉人公司管理,e接受过公司的上岗培训,持有上岗证。

二、e驾车行为系履行工作的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诉人认可的驾驶员资格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排除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与本案没有关联。

首先,e此次驾车行为系工作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e作为上诉人的员工,其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并且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e驾车发生的事故伤害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其工伤待遇。

其次,违法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因此,上诉人提出的e违反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东x法民x初字第83x号判决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案无关。e驾驶公司车辆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上诉人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三、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酌定e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及《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对e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e的实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大巴驾驶员的月工资中位数,酌定e的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关于丧葬费和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

上诉人提出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年东中法民x终字第358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中银保险公司赔偿答辩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工伤赔偿则是基于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也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x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a b c d二零一x年x月x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3

答辩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xx省xx市xx镇xx区

电 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xxx

尊敬的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xxxx年x月xx日收到贵会受理的xx仲案字[xxxx]第xx号应诉通知书及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

答辩理由:

综上所述,申诉人xxx关于要求答辩人xxxxxx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一x年xx 月xx 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4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甲。

针对杨某诉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一、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杨某构成工伤以及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无异议,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标准对杨某进行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时为杨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也主动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为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

《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六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x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x%的,按统筹地区工资平均工资的6x%计算。”杨某xxx2年5月至xxx3年4月的平均工资为125x元/月,xxx2年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杨某要求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杨某于xxx2年4月14日受伤住院,但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x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杨某支付工资至xxx3年12月,即1x个月的工资,共计25x2x元。本案中,杨某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以12个月为限,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法定标准。因此,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应再额外向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同时对于超额支付的1xx2x元理应用于抵扣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伤待遇。

四、垫付的医疗费以相关票据为准。

五、续医费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每人每天x元计算。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x4号:“四、xxx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x月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以每人每天x元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七、护理费16xxx元过高,应以xx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八、交通费1xxx元过高,应予以减少。

九、生活津贴2xxx元,没有法律依据。

十、经济补偿金1134x元,没有法律依据。

杨某与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xxx3年12月1x日期满。期间,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额向杨某发放了工资以及停工留薪间的工资。现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杨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辩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纳。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xxx4年1x月1x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5

答辩人: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自己与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二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亦是原告处发生的工伤。

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管理保险服务中心的《工伤保险证明》、《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于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存在劳动劳动关系。另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亦可以证明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二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是原告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伤残四级的事实。

二、答辩人在原告处发生的工伤,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答辩人自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一直在原告的煤矿挖煤。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原告从未依法为答辩人建立健康档案。也未为答辩人进行任何入职身体检查。当矿方进行体检时,发现答辩人有严重煤工尘肺病后,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工伤理赔的情形下,对答辩人进行辞退,严重触犯法律。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符合规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前述认定及鉴定提出异议,贵院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结果,判令原告支付答辩人相关工伤赔偿费用。

三、答辩人的相关工伤赔偿数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

1、答辩人的职工人平均工资应按______元计算。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答辩人工资单,根据贵院民一庭对______煤矿李______民事判决中已认定______市职工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本案亦应该按______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标准。

2、答辩人工伤赔偿数额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伤残补偿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另根据《______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四级的为96个月。因此答辩人应获得的工伤赔偿为117个月×______元/月=______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原告处工作数年,并已认定为工伤,答辩人理应享受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而被告拒绝支付答辩人工伤待遇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的。为此,答辩人向贵院提出答辩的同时,请求贵院裁决原告按工伤待遇支付答辩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费用共______元,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6

工伤保险待遇(2)

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旧伤复发、工伤康复、职业康复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那么,工伤职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包括哪些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境内每人每天15元、境外每人每天20元。无住院发票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异地就医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通级(火车硬席、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票价,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异地就医的食宿费用,凭住_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补助时限为5天。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食宿费定额补助。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咋算?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自鉴定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老工伤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呢?根据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7

答辩人燕飞凰(化名),女,198*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省**县府7号楼,手机号码13173****31。

被答辩人**县实验幼儿园,地址山*省**县府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焕甜(化名),电话(0543)53***26。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二审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提出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理由是答辩人没有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属于劳动者主体不适格,答辩人认为这个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在这里说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但上诉状第二页又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规定,说明被答辩人在法律适用上搞实用主义,逻辑思维混乱,对己有利的就搬来,对己不利的就掩盖,意欲把法庭引向歧途。

2、答辩人查遍了《教师法》、_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山*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都没有找到应聘进入被答辩人处一直未入编的分别做了7年幼儿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两证的法律、法规依据。

3、答辩人持有的《**市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内容是:“经考核,该同志具备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资格,特发此证”。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就是这个“岗位资格证”也是被答辩人盖章认可的,如果坚持说该证属于虚假伪造,那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市教育行政部门称答辩人“具备幼儿园教育教学资格”,被答辩人却说主体不适格,实际是在批判诋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被答辩人应当另行起诉打一场行政诉讼,把炮口对准**市教育局。

4、答辩人应聘时,被答辩人认真审核了答辩人的师范学校的幼儿教育专业的毕业证等所有证件,并进行了试讲,认为答辩人完全符合应聘条件,在此工作7年也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如果说缺乏什么证件,其责任也应当属于被答辩人的故意,不能作为被答辩人反驳一审判决的根据。

5、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山*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答辩人毕业于师范学校,学的是幼儿教育专业,普通话自然早已过关,但被答辩人没有要求答辩人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而只是加盖公章同意申请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属于故意误导行为。

6、《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者的法律适格进行界定。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的法律适格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主体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其始于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劳动能力条件和特殊身份条件。

答辩人完全符合上述劳动者适格的所有规定,被答辩人以缺乏什么证件为由来证明答辩人劳动者主体不适格,属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歪曲。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7、《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被答辩人属于“事业单位”,答辩人没有异议。

该法第九十六条对上述第二条又作了补充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这“_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人事部印发的《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_]153号)对这7个字作了明确说明:“经正式函请__及_法工委明确,《_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_办公厅文件,属于《_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_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 由此,“_另有规定”的意思是说,国办发【20_】35号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按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聘用制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8、从以上分析必然得出如下结论:不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所以,这些事业单位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员包括:在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除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20_年1月1日以后尚未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事业单位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什么合同都未签订的人员;事业单位中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才或劳务租赁方式使用的劳动者或雇员。

9、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该幼儿园已经实行聘任制,答辩人对此不持异议。

但是,答辩人至今没有进入编制,不属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7年来什么合同也没签订,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调整无疑。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7年来早已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10、_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_]12号)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1、按照劳社部发[20_]1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答辩人在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既然被答辩人继续否认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该第二条关于“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被答辩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答辩人认为,按照劳社部发[20_]12号通知规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早已经确立。

四、答辩人依法享受国家和山*省规定的产假,不属于无故旷工行为

12、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生完小孩后连续旷工几个月,这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也没有事实根据,实属无稽之谈。

13、《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假期,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4、答辩人属于晚育,产假应当为150天。

答辩人20**年11月7日开始休产假,20**年4月6日产假期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为据。

15、答辩人产假期满前即几次电话请求上班,被答辩人指令答辩人等孩子大一些再来,后来又说老师已经满员;答辩人通过园长亲戚说情,再次遭到被答辩人无理拒绝;后来到了哀求的地步,无数次请求的结果是无数次的拒绝,说明被答辩人以实际行动表明强行解除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有录音为证。

答辩人没有生完小孩后旷工几个月的客观事实。

被答辩人实际是剥夺了答辩人的劳动权,剥夺了答辩人的生存权。

16、被答辩人引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 号)作为辞退答辩人的依据(说明被答辩人承认辞退事实),完全属于断章取义,歪曲人事部规定,并严重违反了人事部的规定。

17、人事部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必须经过“教育无效”这个程序,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旷工人员给予辞退,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旷工几个月,却从来没有提醒过,不符合生活常理,更谈不上什么“教育无效”,被答辩人显然是理解错误,或者故意混淆是非。

18、人事部《规定》第四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答辩人处于产期、哺乳期,被答辩人不但故意掩盖这一条款的规定,同时证明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属于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行为。

19、人事部《规定》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被答辩人谎称的辞退答辩人,一没有经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二没有提出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三没有经集体讨论决定;四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五没有报人事部门备案。

这五条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0、人事部《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就剥夺了答辩人申请仲裁的权利,所以辞退属于无效的违法行为。

21、人事部《规定》第七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发给《辞退证》和辞退费,被答辩人既没有发给《辞退证》,也没有发给辞退费,多处违法行为明显。

22、一系列事实根据和规章依据,都说明被答辩人从来没有做出过对答辩人的辞退决定,只是在答辩人依法维权时才寻找借口而已,稍有生活知识的正常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

五、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合法有据

2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被答辩人解除答辩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解除无效。

2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必须有充分的违纪事实根据和确凿无疑的证据,还要有用人单位细化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职工签字知晓或公示的规章为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答辩人从来没有见过被答辩人的任何规章制度,更没有在这样的规章制度上签过字,所以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没有法依据或合同约定依据。

2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答辩人只要求依法支付赔偿金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了4-7年,从《劳动合同法》生效算起已近4年,这是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26、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特别是判决书第3页第4行至第15行,即“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这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辨法析理,分析透彻,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各项裁决结果,彰显了原审法院的公平与正义。

27、综观本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全部证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显示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合法有据的。

**市人民法院

附件:

答辩人提供的新证据及其说明

答辩人:

20XX年7月**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8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徐××诉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徐××提出鉴定申请,委托贵所进行鉴定,现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答辩如下:

一、基本医疗事实。

201x年8月3日徐××因肛门瘙痒、大便出血来答辩人处就诊,经诊断为内痔、肛乳头瘤 肛门瘙痒症,在主治医师详细告知其病情、治疗措施及手术风险后,徐××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答辩人为其进行了内痔硬化剂注射术、肛乳头瘤切除术以及肛周药物封闭注射术,手术完全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手术顺利,术后徐××安全返还病房。

二、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批准,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徐××进行治疗的医师也均具有合法的行医资质,答辩人为徐××进行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进行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三、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1、徐××来答辩人处就诊后,主治医师根据徐××的病情做了详细的检查(如电子肛肠镜),确诊其病情后,对其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并对相关的手术风险以及术后的情况明确进行了告知,征得徐××同意,且其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现徐××起诉主张手术前医生未对其病情做详细解释以及未对术后的情况做任何说明与事实不符。

2、徐××起诉主张手术导致其尾骨疼痛、胀痛以及麻木,但这些主张完全仅仅是他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所诉症状,如真如他所诉,他早就应该进行就诊了,不可能至今未进行任何治疗。

四、徐××主张的事实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中,徐××提交了一份其于201x年3月24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就诊的.病例,该病例是其单方提供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该病例所诊断的病症答辩人所治疗的疾病不同,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恰恰证明这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无关。

1、对于该病例诊断的肛周湿疹。

徐××于201x年8月3日在我院就诊时,我院为徐××诊断治疗的病症是肛周瘙痒,两者是不同的疾病,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肛周湿疹是一种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肛门周围浅层真皮及表皮的炎症,该病本身就是比较常见的、多发的疾病。

该病的发病原因很复杂,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经常是多方面的,外在因素如日光、紫外线、寒冷、炎热、干燥、多汗、搔抓、摩擦以及各种动物皮毛、植物、化学物质等,内在因素如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胃肠道功能障碍、精神紧张、失眠、过度疲劳等精神改变,感染病灶、新陈代谢障碍和内分泌功能失调等,这些内在、外在因素均可导致肛周湿疹。

即使如该病例所诊断的,徐××于201x年3月24日于千佛山医院就诊时存在肛周湿疹的疾病,但这也无法确定该病患病时间以及其患病原因,在该疾病的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原因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的治疗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进行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仅就肛门瘙痒而言,该疾病本身发病率高,患病因素多样,个人的饮食、不注意个人卫生、惊吓、精神忧郁或过渡激动等精神因素、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风湿病、痛风以及一些腹泻、便秘、黄疽等临床症状都可以导致肛门瘙痒,而且患病治疗后该病也极易复发。

而徐××主张的其现在肛门瘙痒,一方面这仅仅是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其现在存在瘙痒,但该病本身易患、易复发,患病原因多样,不注意个人卫生就极易导致,现在的瘙痒不能确定患病具体原因,而且现在距离答辩人给其治疗已时隔半年多,根本不能证明现在的瘙痒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该病例诊断的内痔。

第一,徐××来答辩人处就诊时,答辩人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有电子肛肠镜,可清楚准确的确诊其患有内痔,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顺利,治疗后患者徐××无出血、无痔核脱出,已治愈,答辩人的治疗得当无过错。

而千佛山医院并未对患者徐××做全面、详细的检查,没有电子肛肠镜影像,仅有病例的简单记载,就诊断徐××患有内痔,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即使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患有内痔,但是俗话说十人九痔,内痔本身就是易患、易复发的疾病,个人饮食不节、过食辛辣食物、饮酒以及久坐久蹲、负重远行、便秘等都可导致患病或者引起复发,而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距答辩人为其进行治疗已时隔半年多,现在其所患内痔,患病时间不能确定,该病是其新患、还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复发也无法确定,根本不能证明这是因答辩人的治疗所致,不能证明与答辩人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该病例诊断的直肠粘膜松弛。

直肠粘膜松弛的发病多是由内痔、外痔等很多疾病引起,答辩人为徐××进行治疗时不存在该疾病,在答辩人为徐××治疗半年之后其又患该病,这与本案无关、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该病的发病原因本身多是由疾病引起,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对于徐××现在主张其存在的病症,一方面对于这些病症是否存在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其所说的疾病,但该些疾病患病都极易因个人饮食、卫生等因素导致,而且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具体原因都无法确定,因此,即使存在这些疾病这也不能证明是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导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明显是虚假的。

根据徐××的主张,答辩人的“手术导致其尾骨及周围胀痛,导致其无法正常坐车、坐办公室、睡眠无法仰睡、睡中痛醒,”答辩人是于201x年8月3日为其进行的手术,如果手术有问题,导致其所诉症状,那徐××理应早就去其他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了,不可能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其还没有进行过治疗,而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其既然疾病如此严重,这期间是否去其他医院进行过治疗,徐××明确答复没有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

很明显,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是虚假的。

综上,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对其进行治疗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的规定,没有过错,徐××主张的现在的病症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请专家鉴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3日

工伤应诉答辩状范文1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答辩状

答辩人: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李xx

就被答辩人李xx与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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