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推荐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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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4 14:08:2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

尾部包括文书送达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并加盖公安局长和公安局的印章。附注事项要写明附送本案卷宗的卷数、册数、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物品件数等内容。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做法:

侦查阶段,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

案情比较简单的刑事案件一般三四个月就可以判决,复杂的案件要一年多。以下是刑事诉讼流程,请参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再简单的盗窃案,也是先有被害人报案,写报案材料,或派出所做询问笔录,都要实事求是讲清楚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财物名称、价值、报案人(被害人)基本身份信息,派出所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刑事拘留,查找赃物下落,对赃物估价.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2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3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把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制约工作抓紧抓实,从10月中旬开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两个专项巡察小组,对全县5个镇97个村(社区)的村级“小微权力”规范程序运行开展巡察监督,重点查找“城乡低保申请、残疾证办理、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农村危房改造”等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方面是否存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侵占等违纪违法问题。此次专项巡察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从上层突破、倒查责任的创新巡察方式,首先从县直各相关业务部门查看资料,从县纪委、县审计局、县检察院等单位了解来信来访、财务审计等情况,搜集线索,寻找突破口,再进驻各镇,对疑似问题开展印证式、点穴式、调研式倒查,通过查阅原始资料、上户核查、核对会议纪要,有的放矢,提高巡察发现问题的精准率。此次巡察共抽查了72个村和社区,查看了20xx年1至9月份村(社区)“三资”台账1000余册、低保资料317户,上门走访了残疾54户、危房改造157户,共发现问题和线索87条,提出整改建议14条。

20xx年6月27日至7月15日,市委第三巡察组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对我镇进行了集中巡察,并于9月7日上午反馈了巡察情况,反馈意见不仅对全镇工作及班子作出了基本评价,更严肃指出了“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29个问题,根据市委和市委巡察组的要求,现结合全镇实际,就抓好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

1、 深刻认识抓好整改的重要性。市委对我镇开展巡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海阳镇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全镇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巡察组反馈的问题一针见血、直至病根、切中要害、非常深刻;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我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首善之镇”建设,推动全镇各项工作明晰了准确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镇各级党组织要把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县委的要求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确保巡察反馈的问题改到位、改彻底。

2、 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市委书记任泽峰在书记专题会上的讲话精神,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价值取向,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坚定不移强化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3、 整改工作的目标要求。全镇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市委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抓好整改落实。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说立行,马上整改,确保1个月内整改到位;对于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确保在半年内见到明显成效、一年内整改到位。在抓好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治本效应着力在“长”“常”上下功夫,形成一批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改落实成果。

二、 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的问题

1、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

(1)党的领导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主动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定期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部署要求,并做好学习记录。2、加强党委抓党风廉政的主责意识,每季度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严格落实一把手“四个亲自”,尤其加强对基层党员和村组干部的监督检查和教育管理。

责任领导: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意识薄弱,履行不到位

整改任务:1、结合每名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内容,印制《一岗双责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班子成员人手一份对照履职。2、每月对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工作日志进行检查,每季度党风廉政专题会议上进行述职和点评。

责任领导:王、程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份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对纪委“三转”的支持力度不够

整改任务:即时召开党委会对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分工进行调整减负,全力支持纪委三转,确保工作重心聚焦主责主业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完成整改任务

(4)基层组织薄弱

整改任务:1、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镇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各村(社区)联系片领导包片指导好各联系片基层党组织活动开展,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上报镇活动办。活动开展及上报情况纳入“村为主”和社区工作绩效考核,“村为主”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2、结合镇实际制定《海阳镇发展党员实施办法细则》,严把党员入口关,注重年轻党员的培养。3、全面开展党费清缴工作。

责任领导:王、唐、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乏力

(1)主动监督不够。

责任领导: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传导压力不够

整改任务:1、进一步加强镇村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镇督查每两周开展一次、村督查每月开展一次。2、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屡次违反纪律的提请党委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王、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3)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管不深。

整改任务:1、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财务管理分管领导结合本镇实际分别制定三项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2、镇纪委对《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做好督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落实整改。

责任领导:汪淼、唐、程 、曹、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对村“阳光四务”公开监管不够

整改任务:1、细化“村级四务”决策、审批、公开等流程,明确和细化需公开内容。2、将其作为村督查的重点范围、纳入“村为主”考核范畴,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3、对阳光四务公开不及时、不透明、不具体的村责令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提醒或函询。

责任领导:程 、詹 、胡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5)开展信访件调查和纪律审查不及时

整改任务:1、对历年来积压的19个问题线索集中开展初核和查处。2、每半年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线索进行一次查询,对有问题党员及时开展纪律审查。

责任领导: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2月底前完成积压问题核处

(二) 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定方面的问题

1、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委集体议事制度特别对涉及“三重一大”内容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党委会议体现痕迹记录。2、 党委会前将研究议题提前书面征求班子成员意见,不搞临时动议。书面征求意见稿事项研究后由党政办留存。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 党内政治生活重形式、轻实效。

整改任务:1、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对象开展交心谈心;2、班子成员自我剖析材料和对其他班子成员批评意见会前经党委书记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会,确保达到红脸出汗的目的。

责任领导: 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实效

3、 极少数村干部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影响基层组织建设和换届选举。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反映村干部的来信来访问题线索进行排查、跟踪;2、对发现的村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免、警示,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查处、打击到位。3、开展定期约谈,原则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由镇党委书记约谈,一般干部由镇纪委书记约谈。

责任领导:王、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4、 少数镇干部讲规矩、守纪律意识不强。

整改任务:1、镇纪委对镇干上下班纪律每两周督查一次;2、针对镇干在值班纪律、机关作风和工作推动过程中存在的脱岗、自由散漫、懒政怠政、出工不出力等现象,由各分管领导根据其分管工作推进情况随时上报问题线索。3、镇纪委对于上报的问题线索,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责任领导:王、程 、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执行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

1、 日常对廉政教育重视不够

整改任务:1、对新出台问责条例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四次,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2、结合海阳镇实际,梳理历年来海阳镇违法违纪干部真实案例,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责任领导:王、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至少举行一次案例警示教育

2、 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

(1)“三公”经费和财务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海阳镇“三公”经费管理办法》。2、严格执行县三公经费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控“三公”支出,每季度开展一次报销支出情况核查,做到列支名目清晰、手续齐全,不超标、不违规。

责任领导:吴、唐、程、朱仙花、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2)工会福利发放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之前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补缴工会会员会费。2、按照端午、中秋各300元、春节400元共计10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予以发放。3、严格执行省总工会办公室皖工办发【20xx】7号文件《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各项规定。

责任领导:方晓红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3)少数镇领导违规操办婚庆喜事

整改任务:1、开展镇班子成员自查工作,各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以来存在的类似情况主动上报,上报整改情况报上级纪委备案。2、利用每月一次的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会议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规定和制度的学习和提醒,督促严格遵照执行。

责任领导:王、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征地拆迁工作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对前期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并限时整改。2、出台《海阳镇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严格标准执行、资金发放等环节。

责任领导:吴、汪 淼、曹、闫 安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5)项目招标不规范

整改任务:1、严格执行县政府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50万以上的项目进县招投标平台。2、项目招标前必须提交党委会研定,对小型自主招投标项目,开标前后必须由镇纪委成员参与。

责任领导:吴、汪 淼、程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6)财务管理混乱

整改任务:1、即时起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应收款项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2、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发放流程并公布上墙。

责任领导:吴、唐、詹、其他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7)工程款管理不规范

整改任务:1、对前期工程款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巡察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审计制度,明确工程款支出需提供的明细资料,资料齐全方可支付。3、工程款支付需经镇长、分管财政、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字,1万至3万元,书记参与会签,3万元以上提交党委会研究。

责任领导:吴、唐、詹 、项目分管领导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8)“三资”管理不到位

整改任务:1、加强三资清理,即时开展账面与银行存款全面核查工作。2、规范村级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村监委监督作用,每年开展村监委主任培训不少于一次,落实村两委会、村监委会参会制。3、镇纪委采取月抽查方式对各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领导:吴、唐、程、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9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9)涉农资金管理不善

整改任务: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实行“一卡制”发放

责任领导:吴、唐、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 执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

1、 部分镇干部执行组织纪律不严

整改任务:1、经常性地开展干部教育,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镇干会议。2、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干部有序交流力度,落实干部岗位工作责任制。3、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奖优罚劣”, 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

责任领导:王、吴、唐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村委会主任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整改任务:1、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体镇村干部工作推进会议,加强现任村两委班子纪律教育和能力提升。2、明年年初,适时对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换届选举集中谈话教育。3、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加强“九个严禁、九个一律”宣传,杜绝拉票贿选,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责任领导:王、吴、汪 淼、唐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 执行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

1、 对干部管理不严

整改任务:1、制定出台《海阳镇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严肃干部考核,推行“奖优罚劣”,年终与各项目标考核挂钩。2、加大工作纪律督查,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责任领导:唐 、程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 少数镇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漂浮不实

整改任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经常性开展进村入户走访调研,每月不少于10天,走访调研情况定期提交党委会。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3、 违建现象较严重

整改任务:1、建立查违控违日巡查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记好巡查记录。2、制定镇执法队员绩效考核办法,将拆违控违工作开展情况与镇执法队员绩效挂钩,实行月考核,月发放。

责任领导:曹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4、 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

整改任务:1、对现有已违法违纪党员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依纪依法进行处理。2、利用每季度召开一次的镇村工作会议,加强农村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对多方易发的如酒驾、赌博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常提醒、早发现。

责任领导:王、程 、黄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 整改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阳镇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王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吴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唐、纪委书记程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 强化责任落实。对市委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按照明确责任领导、明确整改时限的思路,建立清单,集中攻坚,整体联动。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整改落实工作。要严格对照整改任务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对账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3、 严格督查问责。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建责任的重要检验,加强督查,实行工作例会汇报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贻误落实,甚至推诿扯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情况通过适当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巡察整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安徽等系列讲话紧密联系起来,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联系起来,与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真的担当,坚决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市委巡察组巡察海阳镇反馈意见整改清单

xx年xx月xx日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4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一旦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诉,而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对不宜移送的证据,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6

犯罪嫌疑人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市××街×号。违法犯罪经历:××年×月×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1月18日释放; ×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月×日×时由本市××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已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年×月×日17时许,秦×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家玩,行至机械家属院194号时,遇到帮助别人料理丧事的黄×,黄×说“敢从这过我就弄死你”。()秦×将其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田×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李×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秦×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秦×的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实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7

公诉机关就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20_年6月27日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份元氏县医院的刘某某就诊病历,以上三份证据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1. 《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一,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5条第三款,该《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二,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第三,《情况说明》自话自说,无异于被告人自证无罪,证明力极低。

2. 20_年6月27日的讯问录音录像与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事由不具有关联性。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其他讯问录音录像,和监视居住的监控录像,不能证实监视居住居所非法取证行为合法性。

3.公诉机关提供的20_年7月22日元氏县医院的刘某某就诊病历,便血是刑讯逼供导致的,恰恰可以证实刘某某所提的非法证据排除线索是成立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驳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证据形式合法不能否定非法取证行为,讯问笔录有被告人的签字确认,是一份合法有效证据的充分条件,却是一份非法证据的必备要素。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总而言之,公诉机关提供的取证合法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

综上所述,本案不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刘某某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起诉书》指控的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均不能成立,其既没有参与河光公司的管理,也没有具体参与指挥实施犯罪活动。恳请合议庭,能够不偏不倚,客观中立,排除案外其他因素的干扰,认真审查本案的事实,正确采纳证据,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8

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

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看完这个案情之后,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而在我看来我还是比较同意第二种看法: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岗位职责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并同时进行有关证券方面的咨询业务。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但他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没有利用其担任证券委托交易柜柜员的职责之便,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发现的证券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熟悉营业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王某熟知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盗用其他柜员的上机操作密码,冒用其他柜员之名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套出单位资金,且犯罪数额巨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9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xx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xx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xx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xx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将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0

法庭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宗某某盗窃一案,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宗某某盗窃一案依法支持公诉,并行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

被告人宗某某盗窃犯罪事实,我院在起诉书中已作了明确认定。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宗某某,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本案的证据得到充分的展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宗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下面,公诉人围绕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

被告人宗某某认罪,稳定供述其趁人不备盗窃的犯罪事实,其作出的有罪供述关于盗窃的时间地点、作案细节、赃物种类数量等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吻合,且有监控录像印证,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被告人宗某某的生物成分,结合书证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宗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鉴定意见,盗窃金额为6830元。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宗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的精神状态正常,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二)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被告人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v^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宗某某的犯罪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1

申诉人:许x,男,现年57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现住xx市xx区xx庄社区xx路西x巷x号,系许x之父。

我儿许x被指挥盗窃一案,20XX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20XX)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许x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许x上诉后,广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许x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后重审。

20XX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20xx)穗中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重判,以盗窃罪对许x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元,发还受害单位,且说明该判决报请最高院核准后生效。

因该判决没有如实反映案件事实,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作为许x之父,特依法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没有如实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原判认定,20XX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x到xx市xx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x号的广州商行自动柜员机杨取款,持自己不具有透支功能,金额为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输入取款1000元,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

此后,许x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取款170次,共计取款万元。

另查明……经检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以上取款交易,再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回银行主机报送,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款1元。

上述认定基本属实,且足以说明许x的行为根本不涉及盗窃。

但申诉人需要说明的`是,该事件是发生后,该ATM机生产商广电运通公司与广州商行马上启动了事故处理程序,并向商行赔付了该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96004万元。

20xx年11月24日,该公司从公安机关领取被追回的万元。

对此广电运通公司在20xx年4月28日给广东省高院的复函写得十分清楚。

该证据证明,广州商行的财产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既不是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更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原判应当如实反映而未反映。

二、广州中院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

其余170次取款。

其银行卡被扣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

许x盗窃金额共计万元……依法应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

鉴于许x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 经营资金的手段……对于许x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对许x以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许x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申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其一,许x是持卡取款,扣1元付1000元是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属于银行方面的重大误解,而非许x秘密窃取。

广州中院明显是指取为窃,故意偷换概念。其认识不但与其认定的事实相悖,且与案卷所有证据相悖。因为所有证据均证明许x是持卡指令取款。

其二,将取1000元扣1元时多付的999元认为是盗窃,1元不是盗窃,这显然是拿法律当儿戏,且是把社会各界当白痴。

其三,广州商行的损失已由广电运通赔付,还判追缴173826元发还商行,这显然是利用审判权力为银行而抢劫储户。

三、原判程序违法

我国刑法第63条2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广州中院就是硬要对根本无罪的许x减轻处罚,也应根据该条规定先报最高院核准,再作减轻处罚的判决。但该院却先对许x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再报最高院核准,且注明核准后生效。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申诉人不禁要问:如果许x当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必然进入二审程序。

那么,究竟是最高院核准后原判生效,还是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判生效?对此,三级法院均无法作出解释。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许x是持储蓄卡按操作程序指令取款,故无论如何曲解也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广州商行的经济损失系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生产商广电运通已全部赔付。该行与许x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解决。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许x涉嫌盗窃,广州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违法;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对许x判刑五年程序违法,实体错误。该案确属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冤、假、错案。

故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依法改判许x之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给我家人和社会各界一个应有的说法。

敬礼!

申诉人:

20XX年6月3日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2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3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德明案由: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号:京朝检刑诉[20_]1305号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德明用拳头故意伤害何明的事实,被害人何明当庭进行了陈述,现场目击证人陶光明、陈福均当庭提供了证言予以佐证,事实接诊何明的医生牛智慧、金涛的证言也证明何明的右眼患处系外力作用所致,被告人李德明对此亦供认不讳,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二、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李德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德明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德明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失足成千古恨”。希望被告人今后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应从轻处罚。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4

控方意见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等公诉意见,指控的事实必须明确且具体,比如,指控某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100余万元的,必须在此明确诈骗的各个被害人的具体金额,不能只有总金额,没有分金额。再比如,指控多名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的,不仅要明确各被害人的具体金额,还要明确不同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具体被害人有哪些。

辩方意见既包括被告人意见,也包括辩护人意见。在描述各自意见的时候,一是需要具体。比如,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能只写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而要写明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具体理由有哪些,是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呢,还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写辩护人意见时,也不能笼统的表述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指出辩护人认为证据为什么不充分,哪些事实难以认定,具体理由有哪些等。二是需要分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往往会比较多,需要总结分类。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5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6

一、办事项目 1、项目名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办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3、承诺时限: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 5、窗口电话: 6、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xxx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2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规划办审材料→规划办拟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 2、现场勘丈图; 3、四邻意见; 4、村(居)委会意见; 5、乡建管所意见; 6、乡人民政府意见。

五、备 注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7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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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18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案由:绑架

起诉书号:蚌龙检刑诉字【20_】第52号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注意。

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绑架罪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依法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和讯问,被告人张三,李

四、王二等也分别就自己参与的绑架事实进行了供述。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10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言词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物证,勘查笔录,足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已足以认定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绑架的犯罪事实和共同作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二、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绑架被害人的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符合绑架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被害人的行为,由于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又向被害人父母勒索财物,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也侵犯了其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本案被告张

三、李

四、王二利用砍刀、木棍、绳子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绑架的含义;

(3)主体方面,本案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均已满16周岁,精神完全正常,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主观方面,被告人张三等人准备作案工具,实施作案方针,是有预谋的作案,其作案目的是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其作案动机是明显的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v^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应以绑架罪论处。

三、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二系主犯,被告人曹云金、季风系从犯。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既可事前通谋也可事前无通谋只要实施共同犯罪的每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孤立地犯罪而是与其他行为人在共同的故意下实施犯罪行为即可。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伙同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经过事先预谋,并且准备作案工具,由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二手持危险性工具闯进被害人花甲家家中,被告人曹云金,季风进行望风行为,共同对被害人花甲实施绑架行为。本案作案人数超过二人以上,且被告人之间商量作案计划,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因此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三系主犯,本案由被告人张三一手策划,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提供对策和指令,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应系主犯;被告人李四系主犯,李四虽然不是本案的策划者,但是在本案中积极提供作案工具,手持砍刀冲进犯罪现场,之后殴打并威胁、勒索被害人花甲,并提供犯罪隐藏地方,也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被告人王二系主犯,被告人王二同张

三、李四一起冲进犯罪现场,限制被害人花甲的人身自由,在本案中积极联系其他同犯,也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被告人曹云金系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曹云金在其他被告人实施绑架行为时,只是提供了简单的辅助行为,被告人曹云金在之后的殴打过程中仅是踢了被害人花甲一脚,并未造成实质伤害,其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二,起着次要作用,应系从犯;被告人季风系从犯,被告人季风在其他被告人实施绑架行为时,只是提供了简单的辅助行为,且并未参与到后来的殴打、威胁过程中,情节较轻,应系从犯。

四、对未成年人被告季风自首的法律意见

被告人季风在本案中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行为,情节较轻,系从犯,根据《^v^刑法》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且只有17周岁,属未成年,根据《^v^刑法》第17条第8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季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公诉人认为五位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构成的是绑架罪,从事实证据证明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威胁;而非法拘禁罪仅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实施了绑架行为,并且实施威胁、殴打、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绑架罪。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从证人证言,并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中显示,被告人张三在绑架被害人花甲的过程中,并非仅仅讨要6万元债款,在第一次殴打威胁被害人时其索要的是8万元,这已经大大超出了债款范围,虽然其后只得到6万元,然而从被告人张三向被害人花甲索要8万元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并非仅仅只是想要回债款,其主观方面是勒索财物的行为,并且不能从被告人最终得到多少钱来定性其主观恶性。因此公诉方认为该案符合绑架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

六、对五名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v^刑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三系主犯,积极谋划实施绑架行为,在绑架过程中殴打、威胁被害人,但系初犯,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属情节较轻,本院建议处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四系主犯,在本案中积极配合主犯张三,准备作案工具,殴打并威胁被害人花甲,且行动积极,主动提供犯罪隐蔽点,但系初犯,情节较轻,本院建议处7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二系主犯,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所隐瞒,但念其初犯,本院建议处6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曹云金系从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重伤等严重事项,根据《^v^刑法》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本院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季风系从犯,且是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立功情节,故本院建议,处1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

七、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

本案涉及的绑架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之一,严重损害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同时绑架案对社会的冲击力强,会对民众的社会安全感造成极大的影响。本案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向被害人花甲勒索财物,属于绑架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如果不惩罚,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希望被告人能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法律素养,做个有利于社会的人。同样,希望社会公众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综上所述,本院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张

三、李

四、王

二、曹云金、季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该认定被告人有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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