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控告书范文1
控告人于【20_】年【 】月至【20_】年【 】月期间,在网信平台购买了其公开发行销售的在冯鑫实际控制的暴风控股旗下的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或王春芳实际控制的厦门当代控股旗下的海峡(漳州)金融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登记的多款所谓“盈益”系列定向融资计划产品(附件1:控告人认购的未兑付金交所产品基本信息)。
网信平台于【20_】年【7】月【4】日突然全面停止所有产品本息兑付(简称“网信平台爆雷”),控告人未兑付的网信理财产品本金合计达到【350】万元。根据网信平台所属的网信控股(NCFWealth Holdings Limited)20_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的20_年年报(见下图)自述,仅20_年一年期间,被控告人就通过网信平台(含以先锋系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网信普惠”平台)向多达448,308名个人投资人募集了约亿美元(按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约合人民币588亿元)。根据网信平台报给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口径,截至网信平台爆雷,仅金交所产品无法兑付的本金合计就超过400亿元,直接涉及的平台用户高达17万人。
网信平台爆雷至今超过18个月之久,包括控告人在内,遍及全国各地、成千上万的先锋网信特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被害人陆续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杭州、成都、重庆、大连、西安、合肥、哈尔滨,长春、沈阳、常州等地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或提出控告,截至目前,已有天津、常州、西安、合肥、长春、哈尔滨、大连等地公安机关以经讯时代或网信平台在当地理财顾问所在的线下销售端——北京盈华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当地分公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附件2:各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_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_]32号,以下简称“《_受案立案意见》”),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即,对于被害人控告案件,自受案之日起算,立案审查并作出立案与否决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
控告人自20_年【 】月 【 】日起,多次亲自到网信平台总部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两级公安经侦部门(以下简称“北京经侦”)上门报案,但北京经侦至今不依法受理登记和出具受案回执,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导致控告人向北京市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也无法得到处理。北京经侦曾有工作人员向控告人反馈,先锋网信特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须经北京市金融局、处非办或北京市政府定性移送才能受案立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_]16号),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_〕25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中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不是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或者前置条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经侦不依法受案并以需要行政部门在先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为前提才能立案的观点,显然违反了_、最高检等部门的上述相关规定。
而上海等地_门尽管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刑事立案,但又以“三统两分”原则为由,拒绝在上海立案侦查,仅将案件移送给北京经侦,但北京经侦仍然拒绝受案。
虽然《_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_〕59号)对部分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确立了“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的所谓“三统两分”原则,但是,即便将网信平台总部确定为案件主办地,也并不是要求必须主办地先立案后,其他犯罪地(分办地)才能立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_]16号)第八条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_〕2号)第七条规定,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的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主要犯罪地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地作为案件分办地,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本条规定的“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据此,控告人认为,根据如果北京、上海等地对先锋网信特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主办地管辖存在争议,应当由_协调确定或指定主办地立案侦查,而不是简单移送案件,或者不依法受案立案。
控告人认为,现有证据完全满足《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_《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及标准。
被控告人利用同一“发行人”在网信平台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发行金交所产品大量采用了滚动分期发行模式,从“发行人”的单个金交所产品来看,投资人人数均不超过200人,看似符合“私募”条件,但是合并计算同一“发行人”先后发行的多个金交所产品的投资人人数则远远超过200人,完全达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的纯犯罪行为的数额标准。而无论从任何单一“发行人”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数额还是给投资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更是远远超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以控告人在网信平台购买的发行人为“北京鼎世盈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世盈嘉”)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仅该发行人就通过网信平台滚动发行了不少于61个金交所产品,合计非法吸公众资金超过亿元(附件3:鼎世盈嘉金交所产品不完全统计表)!
而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鼎世盈嘉商贸有限公司深度参与了先锋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作为通道进行非法自融的过程,显见该公司系被控告人控制的自融平台企业(附件4:通道企业的回函及相关流水)。
需要说明的是,经查询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反馈答复,无论网信平台、发行人还是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均未不具备金融资质,网信平台销售的金交所产品品种上市也从未取得宁夏金融局或其他任何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截至目前,不仅已有多地公安机关认为网信平台涉嫌刑事犯罪,更有多地法院在审理网信平台投资人就其认购的金交所产品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认定,经讯时代及相关发行人等主体向不特定主体发布融资信息,但并不具有金融资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涉嫌经济犯罪,根据相关规定,以此为由裁定驳回投资人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附件5:不完全统计的各地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网信金交所产品的民事诉讼裁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无论从哪个标准看,先锋网信特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要求,北京经侦长期不依法受案立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网信平台爆雷一年半以来的种种行为和迹象,例如民事诉讼执行信息显示,上述自融平台企业鼎世盈嘉缺乏可执行的财产,而无论经讯时代还是其他被控告人用于非法集资的空壳企业完全不具备偿债能力,控告人进一步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更完全达到了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条件。
网络诈骗控告书范文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_)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但是,包括在控告人在内的网信平台客户通过先锋支付付款交易年累计甚至日累计金额都远超20万元,而先锋支付从未通过网信平台对控告人采用上述规定要求的身份核实验证及要素验证并签署必需的协议。更严重的是,先锋支付在网信平台从事的网络支付业务存在大量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况。现将相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但在网信平台爆雷后,控告人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才发现,控告人原以为是通过网信平台“充值”到了先锋支付客户备付金账户的相当一部分交易资金,在“充值”的那一刻起就直接以“转账”或“消费“的名义直接进入了经讯时代、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小贷”)等网信平台关联主体以及其他一些控告人认购的金交所产品发行人毫无关联的第三方主体账户!也就是说,作为网信平台客户,明明是在网信平台上向先锋支付客户备付金账户进行“充值”,以便用来投资购买网信平台的理财产品,而为网信平台提供“认证支付”服务而嵌入网信平台的先锋支付却伙同网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将该等支付指令及交易类型篡改为直接向第三方“转账”或者向先锋支付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清结算!
由此看来,网信平台的所谓“冻结款”很可能多数并不在先锋支付客户备付金账户里面,而是从网信平台充值的那一刻起,网信平台客户的资金就被网信平台及先锋支付非法转移到了其安排或控制的自融资金池主体账户。毫无疑问,网信平台及先锋支付在客户的“充值”环节就开始实施明目张胆的钓鱼网络欺诈!
以下是网信都办公厅投资人在网信平台APP向先锋支付备付金账户“充值”,但电子回单却显示实际交易信息却是直接转账给了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新互联网小贷等主体的例证图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_)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包括交易类型、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交易授权信息等交易信息;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_、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第十八条,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客户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显然,先锋支付在网信平台的网络支付业务存在大量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以及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形,涉及的虚假交易金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及/或与经讯时代、中新小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三)先锋支付长期为涉嫌金融犯罪的网信平台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在客户及特约商户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方面,涉嫌严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_]5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_]第3号等规范性文件,涉嫌构成_罪及/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先锋支付长年为其关联企业经讯时代的客户(投资人)及特约商户提供大额的充值及投融资交易支付服务,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_]第3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反_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_]54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先锋支付应当进行必要的客户识别及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并向央行提交报告,就上文提及的控告人通过网信平台向先锋支付充值的异常支付情况,以及大量金交所产品发行人通过先锋支付收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款项来看,先锋支付明显未履行上述义务,构成严重违法。
事实上,先锋支付官网显示的所谓成功案例中除先锋集团及关联企业经讯时代、合作机构首山资本等亟待刑事立案外,聚爱财、钱生钱等已经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刑事立案,挖财、小牛资本等也处于所谓的清退当中。控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在相关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先锋支付或者涉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者涉嫌构成_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正义和法治,为维护包括控告人在内的被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控告人恳请贵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控告人实施的先锋网信特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办,尽最大努力为被害群众追赃挽损!
此致
_最高人民检察院
__
先锋网信特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被害人/控告人 签名:
20_年1 月 日
附件1:控告人认购的未兑付金交所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挂牌编号
发行人
担保方
起息日
到期日
年利率
投资本金
(元)
发行规模
(万元)
挂牌交易所
网络诈骗控告书范文3
20xx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东)不立字[20xx]第XX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20xx]XXX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xxx耳膜穿孔、被害人xxx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v^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20_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乙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通知人:
日期: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此致!
通知人:
日期: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通知人:
日期:
申请人:______,女,汉族,____年11月22日出生,住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______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______,女,汉族,现住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午后,_____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______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_________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______离开。但是______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00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______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___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请人所在的_________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___的犯罪行为。然后_________责令_________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_________将耳环交给___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______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___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______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v^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v^刑法》和《^v^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知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