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基金安全心得体会简短(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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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9 16:20:1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描写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基金安全心得体会简短一

原告:梁某某,女,19xx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现住深圳市**街道。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134。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劳动社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局长。    联系方式:28917233

第三人: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__]02-01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2、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未能查清原告举报事实,《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原告于20__年11月12日进入第三人处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止。20__年11月30日,第三人以原告“患病不能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辞退书上有第三人主管签字。当时,原告要求第三人结算工资未果。原告离开第三人处时,要求第三人支付克扣原告20__年11月至20__年10月的工资(加班工资)30800元、支付原告20__年11月份工资1600元、支付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40元及待通知金1280元皆遭拒绝。迫于无奈,原告于20__年12月11日以快递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告举报第三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决定书》称第三人提供了《离职声明》、《考勤表(卡)》、《工资表》等资料,但这些材料被告未曾要求原告提出意见和辩解,这些资料既不全面,真实性又有异议,不能依此便认定原告举报的侵权事实。     

二、《决定书》适用部分法律、法规错误    

由于被告未能查清相关事实,致使部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当。    1、本案系第三人将原告辞退,不属于“自动离职”,不能适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三人辞退原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第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还应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决定书》的制作显然违法     依据《关于实施 span=""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然而,被告在《决定书》的内容中未能明确“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投诉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但被告未能尽职尽责,查清原告的投诉事实,《决定书》不仅主要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现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__]02-01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某某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描写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基金安全心得体会简短二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组织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的补充,

于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建议书:鉴于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的组织及有必要以进一步的建议对其条款加以补充;

大会建议凡会员国应一俟国家条件允许即应适用下列规定并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就其实施措施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报告。

一、劳动监察局的预防职责

1.任何人准备开办工业或商业事业或接收这种事业或在这种事业开展主管当局确认为对执行劳动监察员负责实施的法律规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某一类活动,应直接或通过指定的当局事先通知主管的劳动监察局。

2.会员国应做出安排将新建的事业、车间或生产过程的计划提交适当的劳动监察部门征求意见,看此类计划是否会给工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条例的执行造成困难或完全不符合这些法律和条例,或可能构成对工人健康或安全的威胁。

3.在保留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申诉权的情况下,执行国家法律或条例认为危险或有碍健康的新建事业、车间或生产过程的计划应是有条件的,即应按监察局为保证工人健康和安全所指定的变更办法行事。

二、雇主和工人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协作

4.(1)应鼓励雇主和工人之间就旨在改善影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进行协作做出安排。

(2)此类安排可采取在各企业或事业中建立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形式,并包括雇主和工人的代表。

5.应授权给工人和管理部门的代表,特别是企业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存在此种机构)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特别是对工业事故或职业病进行查询时,按主管当局确定的方式和范围直接与劳动监察局的官员合作。

6.应通过组织会议或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由劳动监察局的代表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讨论有关实施劳动立法和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监察局的官员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合作。

7.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雇主和工人通过下列措施获得有关劳动立法以及工业卫生和安全问题的咨询和指导:

(a)通过举办讲座、广播讲话、张贴招贴画、印发小册子和放映电影,来解释劳动立法的规定,并对其实施方法以及防止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提出建议;

(b)举办健康和安全展览;及

(c)在技术学校中进行工业卫生安全教育。

三、劳资争议

8.劳动监察员的职能不应包括在劳资争议的诉讼程序中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

四、年度监察报告

9.已公布的关于监察工作的年度报告应尽可能提供下列方面的详尽信息:

(a)列出以前报告未提及的与监察制度的工作有关的法律和条例;

(b)劳动监察系统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包括:

(ⅰ)监察员总数;

(ⅱ)各类监察员人数;

(ⅲ)女监察员人数;

(ⅳ)监察机构的地理分布详情;

(c)应受监察的工作场所及其所雇人员人数的统计,包括:

(ⅰ)应受监察的工作场所数目;(ⅱ)此类工作场所全年雇用人员的平均数; (ⅲ)雇用人员按下列项目分类详情:男、女、年轻人和儿童;(d)监察巡视统计,包括: (ⅰ)巡视过的工作场所数目; (ⅱ)已进行巡视的次数,按白天或夜间分类; (ⅲ)巡视过的工作场所雇用人员的数目;(ⅳ)全年巡视过一次以上的工作场所数目; (e)关于违法的惩罚的统计,包括: (ⅰ)向主管当局报告过的违法情况数目;(ⅱ)按有关法律规定分类的这些违法情况详情; (ⅲ)定罪的数目; (ⅳ)主管当局就不同案例课以惩罚的性质的详情(罚款、监禁等);(f)工业事故统计,包括通报过的工业事故的起数以及这些事故的分类详情: (ⅰ)按产业和职业划分; (ⅱ)按原因划分; (ⅲ)按致命与否划分;(s)职业病统计,包括: (ⅰ)已通报过的职业病案例数目; (ⅱ)对这些案例按产业和职业分类详情;(ⅲ)对这些案例按原因或特征分类详情,诸如疾病性质,因有毒物质或不卫生的工作而致病。篇二: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思考

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思考

大家知道,劳动保障监察是民生工作,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

都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强有力地推动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较好地维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了诸多矛盾纠纷,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许多不足和缺陷仍然显而易见。整个监察体制还不够完善,监察工作上还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和探讨,并急需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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