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培养人考察记录和方法一
(1)基层党组织名称,全称
(1)姓名,写常用名,与档案用名一致(军人出身按入伍登记表、学生按入学登记表、工人按招工登记表填写姓名)。
(3)时间写填表时间,不得有涂改痕迹。
(4)加盖所在党支部公章。
第一页:申请人概况(申请人填写)
自然情况各栏中,“姓名”要与封面填写保持一致,
简历:(1)一般从七周岁或上小学时填起;(2)根据本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所从事的职业分段填写;(3)起止年月前后要相互衔接;(4)“何地、何部门”要写全称;(5)“任何职”应写明任何职务,兼职较多者选主要的填写;(6)“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在一起工作的人,但不应填写本人的亲属。
第二页:
何时何地参加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留空白。
何时何地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1)如实填写。(2)获奖时间、发奖部门、荣誉全称写完整。
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1)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2)上述人员中已故的也要写明。
主要社会关系:(1)主要填写本人的岳父母(或公婆)。(2)上述人员中已故的也要写明。
第三页:培养对象的确定
党小组意见:(1)根据入党申请人的要求和党小组考察了解的情况,对入党申请人作出评价。(2)明确写出党小组是否确定该申请人为培养对象的意见。党小组长签字。(3)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召开党小组会讨论确定申请人为培养对象,而不能以党小组长个人意见代替党小组讨论意见;二是“党小组意见”中必须有“经某某党支部某某党小组某年某月某日讨论,确定某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的规范性表述。
党支部意见:(1)根据党小组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对入党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2)明确写出党支部是否确定该申请人为培养对象的意见。(3)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召开支委会讨论决定申请人能否确定为培养对象,而不能以党支部书记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讨论意见;二是“党支部意见”中必须有“经某某党支部委员会某年某月某日讨论决定,确定某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的规范性表述。支部书记签字。
申请入党时间:写第一次向党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间。
确定为培发展对象时间:写所在单位党支部确定自己为培养对象时间。
负责培养人:(1)两个培养人都要填写记录。(2)按栏目要求填写清楚,不能空项。
第四、五、六、七页:负责培养人考察记录
(1)两名培养人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记录按季度分别填写,不能间隔,也不能几个季度一次填写,还不能少于四个季度。(2)考察记录内容主要是申请入党人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和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既要讲成绩,又要讲问题。(3)最后一次填写时间与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个季度。(4)两名培养人都要在考察记录后签字,时间不能涂改。
党小组考察记录(没有党小组的不填写)
(1)起止时间要与负责培养人考察记录一致,按季度填写,不能间隔,也不能几个季度一次填写,还不能少于四个季度,即时间跨度必须满一年以上。(2)记录内容不能转抄培养人考察记录,而要有党内外群众对培养对象的评价意见。(3)最后一次填写时间与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个季度。(4)必须是党小组考察的意见,而不是党小组长个人的意见。(5)要求填写考察记录中克服涂改时间、内容雷同、不写缺点的问题。
党支部考察记录
(1)综合培养人的考察记录、党小组的考察记录,每半年填写一次。(2)记录内容要求全面准确,把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以及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靠近组织、努力改正不足等方面完整地考察清楚、填写清楚。(3)最后一次记录与召开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半年。(4)必须是党支部考察的意见,而不是党支部书记个人的意见。
最后一页:确定发展对象的记录
负责培养人意见:(1)对确定为培养对象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2)对照党员标准,衡量其是否达到入党条件,并说出自己的意见。(3)“负责培养人意见”中要有“根据对某某的培养考察情况,我认为其基本培养成熟,符合入党条件,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或“根据对某某的培养考察情况,我认为其尚未达到入党条件,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党小组意见:(1)党小组对确定为培养对象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2)必须召开党小组会讨论,而不能以党小组长个人意见代替党小组意见。(3)“党小组意见”中要有“经党小组某年某月讨论,确定某某为发展对象”,或“经党小组某年某月讨论,确定某某不能作为发展对象,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党支部意见(没有党小组不填):(1)是支委会通过归纳负责培养人的意见、党小组的意见后,对培养对象作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而不是党支部书记个人意见。(2)“党支部意见”中要有“经支部研究,确定某某为发展对象”,或“经支部研究,确定某某不作发展对象,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党委意见
(1)由组织部门对确定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包括单独召开座谈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2)审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写是否合格,从确定培养对象到确定发展对象是否够一年以上。(3)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必须写清楚“根据考察了解,我们认为某某已经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可以发展”,或“根据考察了解,我们认为某某尚不具备入党条件,暂不发展”的规范性表述。(4)这个意见是向党委提出该申请人能否发展的依据,填写后要加盖工作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