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村规民约范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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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31 18:26:0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有关村规民约范文汇总一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凡不属我村人口的人,乱侵犯我村土地,除没收外,每平方米罚款5元。

第二条:集体用地(包括山、路等)一律不准私人侵占,如有强占者,除恢复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以上。

第三条:对于靠田边地角林地,一律按田管三丈,地、路、沟管八尺。测量方法:从耕种面积边线顶端向外测量,国管三丈,地、沟管八尺。田与田、田与地相临者,距离的空间中不含自留山,沟按保上不保下,空间部分使用权归于上一丘(块)所有,在规定管理范围内,田、地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如原栽有的林木归山主所有;但田、地主人有权向山主提出砍伐,如山主不采合平意见,则田、地主人有权砍伐,但砍伐的木村归山主,双方均不准在规定管理范围内新开耕种面积;如在管理范围内有阴地或其它变向经济交易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各占一半。

第四条:私自移动栽石岩,强占他人田、地、山林者,除退回外,并赔偿原主损失,每平方米罚1—5元。

第五条:凡需向外村转让青山、土地的组户,必须经村民委办理合法手续,若私自转让的每亩罚款100元,并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章:山林资源

第六条:凡需砍伐木材的组、户,必须有书面申请报村民委批准,按批准数据在指定地点砍伐,否则每根罚款20~50元,并要写检查张贴于村寨。

第七条:不论人、畜随意进入他人造林地糟蹋幼林的,除按材类苗木的赔偿外,每根罚款3元,并造林弥补损失数。

第八条:乱砍幼林(试刀、剃皮、截节)除赔偿损失外,每根罚款20元。

第九条:对未办有合法手续在我村内收购木材者,每立方米罚款100元,并没收,对偷木材的,除退赃外,每人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条:分界线的林木,(如山与山、田与山、地与山等)在双方未认证前,先砍伐按偷论处。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对易燃物品管理不严,且不听劝告者,每次罚款5~10元,小孩带火柴或火机玩火、,发现一次对监护人罚款5元。

第十七条对用传统火部烤火做饭的用户,如有明火而火边无人管理,发现一次罚款10元,对消防检查组要求整改的火灶、烟管如不按期整改,由消防检查组当场毁掉,并罚款20~100元。对拒绝整改,阻碍检查、态度恶劣者罚款200~1000元。

第十二条:对大意发生火警情节较轻者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烧坏一间屋以上)除送上级追究刑事责任外,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在坡上大意发生火灾的,除弥补材类苗木损失外,每亩罚款20元,并负当天灭火人员火食、务工及其它相关损失(如柴刀、医药费等)。对故意放火者,不论山火、寨火,除赔偿火灾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200~1000元,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人、畜破坏人饮和消防设施的,除恢复正常外,有意破坏者罚款100—300元。

第十五条:发生火警者,主动向隔壁邻居、周边人员求救呼叫即时扑灭火苗,免于50%的处罚,否则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火警扑灭后,发生火警者当天主动找村民委交待起火原因,并一笔交清罚款者,可免40%的罚款。

听到火警呼唤声,见到火警、火灾发生而不主动去扑灭的,除全村通报批评外,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我村的优扶政策。(救济、贷款、申请等)

第十六条:火警发生时,先搬救东西而不主动扑灭火者,罚款100元以上,不愿意提供扑火设备(盆、桶等),并以第十四条论处。

第十七条:扑救火灾时,需破拆的屋、必须强制拆除,任何人不得阻碍,否则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且此屋不准再竖于寨内。对于补救火灾受伤残者,由失火者负医药费,村民委给优先享受优抚政策。

第五章:偷摸扒窃管理

第十八条:对偷瓜、果、柴、草、菜、豆等,除补偿失主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20~50元。儿童作案罚临护人5—10元。

第十九条:凡是拱仓、屋,在室内、室外等偷物品者,除退赃和赔偿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条:对偷猪、牛、马、羊等大牲畜类的除退赃外,还要补偿失主寻找的务工、火食等费用,且每人每次罚款200~500元。偷者正在活动时间被发现,不老实交待,并且行恶行凶被发现者打伤,后果偷者自负。

第二十一条:对偷他人田水(包括不遵守轮水条规)每次罚款30~50元,过水丘的缺口应按传统高度不准加高,也不准改低,不准更改缺口位置、方向,私自改变者,处以3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摸、照、钓、电击河道、他人田、塘鱼类的,除退赃没收偷盗工具外,每人每次罚款20~3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偷砍他人木材(包括杉树、炭柴等)除退赃外,还要弥补损失,且每根罚款10—100元。【村规民约】。

第二十四条:凡是检得无主的牲畜、物品,必须向村民委汇报,否则按盗窃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是检得牲畜、物品等,主动汇报者,失主来认领时,则由失主补偿拾得者误工和喂养等部分损失。

第二十六条:凡是盗窃作案者,由村民委挂牌“强盗之家”挂在门上不准私自拆除,待盗者抓得下一个偷盗者,经村务公开宣布拆牌,方可移到下一个偷盗家。

第六章:人畜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别人已种植好的田地,搂浮萍、打猪菜等,损坏种植作物,除弥补损失外,每次罚款5~10元。

第二十八条:猪、马、牛、羊、鸡、鸭等畜牲进入他人田地破坏农作物等,除赔偿损失外,每头(每只)每次罚款5~50元。

第二十九条:小孩在弄坏别人秧苗或其它农作物,罚监护人10元,并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非圈养的狗咬人,罚主人50~100元,并由狗的主人付伤者全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狗咬牲畜,狗主人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外,并罚主人20元。

第三十二条:人、畜破坏已修筑好的水沟等建设设施,除重修好外,人为破坏者,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

第七章:人权管理部分

第三十三条:流氓滋扰、调戏妇女或非法同居,发生男女关系的,除房族、寨老处理外,每人每次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四条:在本村嫖娼、卖淫、强奸等,除恢复家庭名誉赔偿外,每人每次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破坏他人家庭婚姻造成破裂的,除家族要求名誉补偿外,另罚款200元,未造成破裂的,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打架斗殴,(包括饮酒闹事无理骂人者)除负责被害者医药费、护理费、务工费外,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条:人贩、遗弃女婴者,每次罚300~500元。

第三十八条:对诬赖他人,冤枉他人者,除名誉赔偿外,每件事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九条:凡属参与抢劫、敲诈、赌博等,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提供赌博场地者,每人每次罚款200~500元,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第八章:生态管理

第四十条:对投毒伤害人、畜、鱼等,包括农作物。伤人者,罚款500—1000元;伤畜、鱼罚款100—500元,伤农作物罚款20~100元,赔偿损失另外。

第四十一条:在河流、溪用药物闹鱼者,除要在河里补放200元的鱼苗外,每人每次罚款200—300元。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非我村人口进入我村界挖掘兰花等珍贵约材、植物者,除没收所得外,抓获一次罚款50~200元;枪杀、狞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者,除没收所得外,每只(个)另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私自破坏村寨古树、风景树、风景山,每人每次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三条;对砍伐山上天然林(特别是杨梅树等)当柴火烧的,每根每次罚款20—100元,情节严重者交上级有关部门论处。

第四十四条:在村、组干及寨通过议事须办公益事业时,对打击、不配合的落后分子,三年内不得享受村组的(帮抚、救济、贷款、申请等)优扶政策,也不能享受公共场所设施提供的服务。

第九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在井边洗头、洗衣、濑口、冲凉影响公共卫生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并要清除所有污物。

第六十一条:在凉亭、大路、懒板凳或人群经常集中的休息场所拉屎拉尿,破坏卫生的,除打扫干净外,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四十六条:把垃圾倒入防火塘内(或塘边)、防火线、大路等,除清理干净外,每人每次罚10元。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村寨放养犬类,影响公共卫生,后果自负。

第十章:家庭邻里管理

第四十八条:搞民族分裂、拉家族派性肇事者,罚当事人每人每事100元。

第四十九条:对打击破坏开展民族风俗文娱活动的(芦笙、斗牛、踩歌堂、斗鸟等)每人每次罚款20~100元外,另弥补损失。

第五十条:父子、兄弟、叔伯、婆媳、公孙、姑嫂、妯娌等之间争吵、邻里争吵,乱骂流言氓言罚款50—100元。打人事件,罚先出手者20元,另罚出手较重者50元,吵闹声骚扰左邻右舍的安宁者,罚款闹事双方各50~200元。

第五十一条:需暂住我村15天以上的外省、外县、外乡(镇)人员,必须到村民委登记,否则每人罚款50~200元,且每住一天收取管理费10元。

第五十二条:开展文娱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强制终止活动,并对主持人每人罚款20元。

第十一章: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上课时间、工作时间,未经批准,学生家长或社会闲杂人等,擅自进入学校教室或办公室,影响正常秩序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

第五十三条:进入校园无理取闹,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破坏公共设施,包括栽培的花草树木等,除赔偿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10元。

第十二章:村委会办公楼管理

第五十四条:村办公楼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转让、变卖、出租,否则除对买卖双方没收所得并退回楼房外,另罚款双方各300~500元。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土地(包括地基、大路)田等,必须经村民委大会通过,方可出租、转让,否则,由买卖双方承担所有损失,退回占地,并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六条:村办公楼内所有公物,如有私自拉用者,罚款50~300元。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五十七条:非我村民不得私自进入村委会办公楼,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

第五十八条:对打击报复执行规约的人进行加倍处罚,对屡都不改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罚款所得收入由村民委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有关村规民约范文汇总二

为使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自觉学习、遵守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人基教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未婚男女青年自学遵守婚姻法,父母教育子女不早婚。

三、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须在小孩出生后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四、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按规定参加一次妇科病普查,属重检对象的每年1、4、7、10月份的25日前分别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流出在外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村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的,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出租当日向村委会报告,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责任书》,纳入与常住人口同管理、现服务。

六、需外出务工人员请先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明》;未办证外出者,担保人和其主要亲属(夫妻、父母、兄弟等)有责任协助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在现居住计生部门接受孕检,并将孕检证明按季度寄回户籍计生部门。

八、“五期”人基教育对象接到通知后,请按时参加人基教育会(课)。

九、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请在婴儿出生5日内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居民委员会报告,有新生儿死亡的,请在新生儿死亡当天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不准支持、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非法收养小孩。

十一、不准遗弃女婴,不准侮辱、殴打、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和女孩,不准辱骂生育女孩的家庭。十二、以上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村民共同遵守,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监督举报义务和责任,违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签订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进行管理。

本村规民约经20xx年1月7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有关村规民约范文汇总三

为了搞好我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人人学法、懂法、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精神,经村民讨论、村委会批准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 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出悔过书;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五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

第六条 全体村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规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村领导,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规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第十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环孕检。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女孩子。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不参加法轮功、呼喊派等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八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九条 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第二十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池。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二条 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

第二十五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二十六条 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乡镇、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住本村的外来人员,报镇政府备案。

注:

各行政村可根据本村村情,对上述村规民约条款进行增减和修改,可把本村一些好的传统、做法用规约固定下来。但不同地区的行政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有不同的要求,有部分条款是必须具备的。如:

*毗邻边界的行政村村规民约需要具备的条款*

1、村委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委会相互通报村规民约,并及时告知本村村民要遵守毗邻村的村规民约。

2、村民发生跨界纠纷时,村委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委会进行联合调处。

*山区的行政村村规民约需要具备的条款*

1、保护森林资源和水资源,不乱开乱采,不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方面的条款。

2、村民因使用山地、管理山林发生纠纷后的处理规定等。

3、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尤其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方面的规定。

*地处工业园区的行政村村规民约需要具备的条款*

1、如何协调村民与园区企业之间关系方面的规定。

2、如何规范本村村民与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关系方面的规定

*涉及“两线整治”工作的行政村村规民约需要具备的条款*

应该专门单列一章体现“两线整治”的有关规定。下面是“两线整治”的主要内容(“三化一整治”,即洁化、绿化、美化和整治秩序)。

(一)洁化

1、清理垃圾。集中清理沿线村庄的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等;

2、清除杂物。集中清除沿线村庄的杂草丛、渣土堆等;

3、全面拆除沿线两侧简易厕所、露天粪坑;

4、在沿线两侧统一配置垃圾池(箱);

5、有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清扫沿线村庄卫生和清理垃圾池(箱)

(二)美化

1、立面整治。对沿线两侧建筑物进行整修粉刷;

2、庭院整理。对沿线村庄农户的庭院进行整理,对门前乱堆乱放进行治理。

(三)绿化

1、行道树绿化。对沿线行道树绿化不完善地段进行绿化补种;

2、闲置空地绿化。对沿线两侧闲置空地和各种建筑物拆除后闲置空地进行绿化。

3、村庄和农户庭院绿化。

(四)整治秩序

1、违章建筑整治。拆除沿线两侧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乱圈乱围;

2、破败建筑整治。拆除沿线两侧的残墙断壁、废弃建筑,修缮、改造、拆迁破房、危房;

3、广告招牌整治。清除各类非法设置、低档次、破旧户外广告和标志,统一规划设计广告、店招;

4、废品收购点整治。搬迁沿线两侧所有废旧物资收购点;

5、占道经营整治。集中力量开展占道经营、夜市排档、马路市场整治;

6、集镇沿线整治。

请相关村结合整治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条款在村规民约里。

有关村规民约范文汇总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适应本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具有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入驻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违反本村规民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集体讨论,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以外,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

第五条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六条全体村民要见义勇为,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带头作为,一旦发现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村“两委”负责人,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村规民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乡村振兴建设事业。自党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新知识和新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返乡创业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党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自党保护耕地资源,支持全村土地有计划流转征用。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人口地及承包地开挖、取土乱建乱种乱养等。

第十条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未批先建。违反审批规定或损害四邻利益,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可给予强制拆除。新建房必须尊重本村自然风貌,符合新建房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婚对象要严格遵守优生检服务项目,确保优生优育。育龄妇女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方面有关检查要求参加检查。

第十二条积极响应国家要求服兵役。凡是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青年,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尊敬长辈,积极参与关爱老人事业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深造,对有子女被录取为全日制本科学校的家庭,有条件的村(居)要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处理好邻里和家庭关系。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村民不得个人或煽动群众到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树立新风尚、新观念,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婚事办理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植树婚礼、体育运动等各种个性主题鲜明新型婚礼仪式。丧事办理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坚持从简,举行“追思会”丧礼新模式,实行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带黑纱或白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简化丧事程序。坟墓必须建在本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内,禁止散埋乱葬。

第十八条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不沾染“黄毒赌”,不参与传销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九条要积极参与整治村容村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绿化花草,爱护树木,维护河道及住房周边的生态环境卫生,房前屋后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做到无垃圾、无污水;禁止焚烧农作物秸杆;道路两侧不得堆放柴、土石等杂物;严禁向河道、沟渠乱丢垃圾、乱排污水;圈养家奋家禽,禁止散养生猪以及未经批准搞规模化畜禽养殖;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不在道路绿化带内及花坛内乱种蔬菜等。

第二十条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各类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各种可疑人员以及破坏环境、乱搭乱建、影响生态的行为,及时劝解阻止,或告知村民小组长、村“两委”干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村民对村干部及其他各级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其上级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及各级公职人员。

第三章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村规民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其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镇街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镇(街道)、村(居)等各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惠民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有关村规民约范文汇总五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2元,每年24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1元,每年12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5元,每年60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10元,每年12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有关村规民约范文汇总六

女子嫁出村,户口就得跟着迁走?村(居)委会有权来罚款?……在以往的村规民约中,很多陈规陋习令人啼笑皆非。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文明办、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20_年前,确保全省所有村(居)普遍修订形成价值引领、合法合规、群众认可、管用有效的村(居)规民约。

根据规定,我省的村规民约将会有统一的格式,即:村(居)规民约一般由名称、正文、落款、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村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正文采取条款式逐一提出,内容要有针对性、简约好记,便于执行,10条左右为宜,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增减条款、修订完善;落款为××村村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通过生效的时间。

在制定流程上,也更注重规范性,共需经过“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五个流程,才能正式对外公布。至于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围绕爱国守法、孝老爱亲、邻里和睦、勤俭持家、保护环境、保障权益等方面来展开。

记者注意到,《意见》鼓励农村褒扬“好公婆”、“好媳妇”、“好儿孙”,对老年人赡养、照料、居住、精神慰藉以及小孩抚养、教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议邻里在处理矛盾时,不打架、不斗狠,用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在婚丧喜庆事宜上“树新风”,引导群众合情合理地约定人情开支,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摆阔气、比奢华、败坏地方风气的行为,并鼓励良好家风;对征地拆迁补偿、家庭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等方面,《意见》还要求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等。

村规民约要落实到位,该如何去引导?据介绍,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组织、民政部门将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确保新政能顺利实施。村(居)民委员会还应成立村(居)规民约监督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保障执行村(居)规民约。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探索红黑榜,褒扬先进、鞭策后进,对违反村(居)规民约的,要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可以在集体经济的入股资格、日常管理、收益分配上予以适当罚戒。村(居)民代表、小组长和村(居)“两委”干部要带头执行村(居)规民约,执行不好的要取消其参选资格,严重的要依法终止其职务。同时,要围绕落实村(居)规民约,组织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和基层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孝敬老人、勤俭持家、崇尚学习、文明卫生等系列评比表彰活动。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处长廖剑波表示,我省正在组织开展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遴选和宣传推介活动,在全省选出100个最美村(居)规民约。待活动结束后,还将编印出版《湖南省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选编》,向民政部推荐申报一批全国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同时,我省还将认真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回头看”,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政策创制和机制创新,打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湖南模式,为推进全国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村里选了乡贤,大家都信任他们,这对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文明创建专干邹正旺告诉记者,自从村规上列出树立好家风后,已连续2年举办表彰新乡贤的活动,这些被大伙选出来的德高望重的乡贤,也助推了村里的文明建设。

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格认定中,披塘村村民有不同的意见,觉得自己的人都有资格参与分配。“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有资格分配,无论我们怎么去做工作,他们就是不相信。”邹正旺说,多亏乡贤出面进行解释,这些村民才选择了接受,“这些乡贤是大伙选出来的,自然会更信任他们,有了他们的助力,很多问题也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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