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山东省云教育社会实践及收获一
一、充分认识报告内容的重要意义
这次报告是在喜迎党的二十大、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关键时刻,提出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报告。是对过去五年工作的深刻总结,更是对下一步工作的目标规划和措施细化,特别是提出“走在前、开新局”,既是战略指引,也是实践要求。
报告站位高远、严谨科学,全篇贯穿着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以远大的发展眼光把握时代机遇,以联系的系统思维谋划任务措施;报告内容丰富详实,既有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也有发展思路和策略方法,是一个学用结合、实践指导性强的好报告。
二、深刻把握“走在前、开新局”的深刻内涵。
“走在前、开新局”是习近平***对山东的殷切期望和嘱托,是党中央赋予山东的重大使命,为山东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战略指引和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刻领悟其丰富内涵。
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就是要坚持以创新为引领,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内生动力,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智慧活力。
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就是要增强大局意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山东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局的重要战略平台。在布局经济社会发展中要强化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牵引,发挥山东产业、人才、科技、区位、生态等优势,扬起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打造高质量发展的齐鲁样板。
在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上走在前,就是要心怀“国之大者”。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走 在前、开新局”就是在高质量发展中提升人民福祉,打造高品质生活,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名党务工作者,我深刻感受到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对学习贯彻落实《报告》有以下体会:
加强学习,明确方向
要充分利用构建“3+1“理论武装体系的学习平台,组织深入学习《报告》的精神要义和深刻内涵。通过学习研讨探索检察业务与十二个重点任务的结合点,明确检察职能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实现更改水平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方向。
勇于担当,求真务实
时代不负奋斗者,砥砺奋进正当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勇于担负起建设强省的时代使命,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胸怀格局积极投身干事创业。党务工作者要以求真务实、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在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和服务全院检察业务提升上深耕业务,努力成为专业领域的“行家里手”。
创新探索,红色引领
要认真落实任刚同志在临沂代表团讨论《报告》时提出要弘扬沂蒙精神的要求,充分利用沂蒙地区红色资源打造互动式、体验式党员教育培训模式,激发党员自觉传承红色基因、接续奋进的精神动力,主动在表率上走在前,实现工作上开新局的奋进目标。
主题山东省云教育社会实践及收获二
山东省教师资格报考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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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山东省教师资格报考事项通知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4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6号)精神,为做好20上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方式
考试时间为3月11日(笔试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全部为纸笔考试,实行答题卡答题形式,考生使用2b铅笔填涂和签字笔答题两种方式完成答题。
二、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读学校)在山东省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符合学历层次要求的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含)以上学生,可以报名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考试,其他年级在读生不得报名。
3.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如思想品德鉴定、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4.丧失教师资格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暂停参加考试的人员,处罚期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
考生于1月13日—16日17时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微信offcnsd)进行注册、报名。考生在报名时须选择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读学校)所在地的考区为应试考区。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可通过报名网站免费下载。
2.考区确认
各考区于1月14日—17日17时,按要求为已在网上报名的.考生办理网上确认。
3.网上缴费
通过考区确认的考生于1月18日前,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即为报名成功。
没有在规定时间缴费者按自动放弃报名处理,逾期不再补办。
(三)其他说明
1.关于师范类专业学生
(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须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含)以后入学,且(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以及20(含)以后入学,且20_年(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相应类型的教师资格考试。
2.关于新旧政策衔接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山东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即“两课”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可在规定的5年有效期内,免于笔试。该类考生面试有关问题详见面试公告。
3.关于考试成绩的通用性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4号)精神,已在外省参加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且取得单科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在满足我省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我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其合格科目在有效期内可免予考试。
4.关于成绩有效期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教育部考试中心为笔试、面试均合格的考生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根据国家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的,方能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三、工作要求(各地教育招考中心工作范畴,考生了解即可)
(一)报名咨询工作
为方便考生报考,及时解答考生报名期间的有关问题,各市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咨询电话,请于20_年1月6日前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咨询电话(见附件2)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考区确认工作
本次考试报名环节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改为在面试和资格认定环节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级认定机构不予认定。
考生网上报名后,由各市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开展网上确认有关工作,按照考生申报先后顺序及时对本地所有报考考生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确认(主要审核照片是否符合要求、文字信息是否规范,原则上应于考生报考后两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确认通过后的考生信息不得再更改。
各市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篡改和外泄,确保考试信息准确、完整、安全。
(三)考试管理工作
1.组织领导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建立教师资格考试会商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考务管理系统
考务管理工作统一使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考务管理系统”),网址: 。考生报名确认、设置考区及考点、考场编排等工作均在该系统上完成。“考区用户(审核)”只申报数量。“考区用户(管理)”如有变动,需重新申报。请于20_年1月6日前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后设置。
3.试卷申报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各市需于20_年1月24日前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试卷申报表》(见附件4)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四)其他
以上各项上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应加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章,报送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1号,邮编:250011),电子版报送至yangf@。
附件:20_年上半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时间安排表
时 间
科目
类 别
3月11日(星期六)
上 午
下 午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
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 学
综合素质(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对应教育部课程标准中相应层次学校课程。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总体部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通用技术16个学科,其他学科暂不开考。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其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进行考察。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主题山东省云教育社会实践及收获三
山东省暑假安排分为两批,义务教育阶段时间定于20_年7月10日至8月31日;高中年级时间定于20_年7月17日至8月3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20_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同时废止。
主题山东省云教育社会实践及收获五
山东单招即将来临,一般会在2月份公布报名信息,每一年报考时间和方式都相差不大,下文是单招信息,可供20准备报考的学生参考。(具体信息以教育考试院公布信息后为准)
第一: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单招?
单招即为单招,单招即单招招生是国家授权高职院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必须于高考前完成录取。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若被正式录取,无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独考试招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机制的试点,是国家高考的组成部分。学生入校后与统招的学生待遇相同。 了解了什么是单招后,我们再紧接着来看一下山东单招的备考和报考的相关知识。 第二:山东单招报考条件是什么?
已通过山东省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单独招生。考生可按照各试点院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具体办法选报任一试点高校。春季高考考生的报名,应符合单独招生的专业要求(具体专业报考要求试点院校需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山东单招网上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3月份开始,院校陆续开始报名。
第四: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录取
单招考试时间预计在20_年4月左右;
20_年山东单招考试内容分为文化课考试+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为测试各个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程度以及同学们的个人情况,根据专业而定,很多都是直接面试,不必太过担心。
笔试主要考语文、数学、英语,考题比高考简单很多,基础题占70%左右,不过目前了解高职单招的学生比较多,知道了高职单招对一部分学生的好处,因此考生会逐渐增多,以至于竞争力会比以往大一些,所以要抓紧时间复习。
第五:成绩查询时间
山东省单招各院校成绩查询时间不同,具体时间本网站会即时公布。
第六:山东单招学校有哪些?
山东单招学校(43所)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潍坊职业学院 东营职业学院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滨州职业学院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烟台职业学院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山东职业学院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济南职业学院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淄博职业学院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威海职业学院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主题山东省云教育社会实践及收获六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__]43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试用期为____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________年龄之________________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个____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省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均按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________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________个工作日或者________年内累计旷工超过________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_______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甲方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_______年,支付其本人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________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________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5、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________________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________年龄的________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计算方式为: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
2、
3、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主题山东省云教育社会实践及收获七
鲁教师字[]7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驻地在我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
(二)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中师学历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5号)规定,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7所中等师范学校20_年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相应学段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二)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三)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_)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时间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填写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材料审查。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成绩单(含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由就读学校统一提交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时间。
(四)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在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站申报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抓紧制定本市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包括咨询电话和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的要求),并及时对外公布。工作时间安排于5月24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_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_年5月25日-7月2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在该时间段内完成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上传下载工作,确保在离校前符合条件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20_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数据光盘由省教育厅负责提供,各市请于6月10日前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济南市历山路36号齐鲁师范学院办公楼206室,联系电话:0531-86401251)领取,数据光盘要妥善保管,不得泄露、丢失或损毁。
(四)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学校要向本校师范类毕业生广泛宣传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和要求,与驻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本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统一参加驻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