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一
我公司主要特种设备现有:三套装置共有90台压力容器、2台天车。
经对全厂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后发现二期天车自查出隐患一处,为天车吊钩向上运行控制不灵敏;
处理措施:已更换新的接触器,天车可以正常运行。
1、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悬挂到位。
2、连接法兰、阀门全面检查。
3、安全阀及爆破片全面检查。
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共24名,上岗证持有率100%,全部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无证件过期情况。
1、 全员安全责任制今年全部签定完毕。
2、节假日期间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值班,并及时上报节假日的生产运行情况给有关领导及部门。
公司组织召开了全厂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会议,会议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冬季交通安全教育”等进行强化学习,并观测学习结果。
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二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20xx]233号《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情况检查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油田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现状调查和自检自评工作。我院积极响应迅速展开了针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全面自查自纠活动,重点落实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通过本次自查自检活动,学院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到位,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1.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5吨、3吨、2吨各一台。安装在教学实训基地使用。
2.电梯四部。其中二部是客梯(桃李园酒店),另外二部是货梯,分别安装在两栋教学楼中使用。
3.1吨燃气蒸汽锅炉二台,安装在总务处锅炉房,用于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开水房及洗衣房供汽。
1.3台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存在问题:
①根据编号:5.1.2吊钩缺陷(无防脱钩装置);
②根据编号:7.2大车无行程限位;
③根据编号:5.2.4、5.2.5钢丝绳缺陷、钢丝绳直径磨损;
④根据编号:7.9紧急断电开关(控制手柄无急停装置);
⑤根据编号:6.2线路绝缘(大车、小车、手柄电源线老化龟裂);
⑥根据编号:5.11环链状况(大车动力电源线牵引钢丝下坠);上述存在问题已由维保报检单位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兴机电维修部(具新疆油田公司起重机特种设备资质)整改完毕,并请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现已投入正常使用。
2.四部电梯存在问题:
①桃李园两部电梯自查情况正常
②电梯报警设施不灵
③电梯光幕反应不灵。
上述存在问题已由维保报检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整改完毕,并请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现已投入正常使用。
3.两台蒸汽锅炉自查情况正常。
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部分悬挂到位。
学院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持有率100%。特种设备全部完成了申报注册登记、按期检验、办证等工作。并经确认合格后使用。
1.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比较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学院锅炉设备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职责》等。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制度、规范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安全标志及运行检查情况良好。锅炉、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梯都使用证件齐全,并挂有安全标志和检验报告。设备有安全附件,锅炉运行执行每日交接班班前检查、运行期间巡查制度。
3.司炉工持证上岗。学院现有4名司炉工,都有司炉资格证书。
4.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利用各种学习、安全会议,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员的`关注程度和认可程度。
1.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化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
3.不断完善特种设备档案,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各种特种设备的检验、换证工作,及时更新设备数据库。
4.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三
一、特监处总结20xx年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得力
按《20xx年济南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分别在章丘、济阳、长清召开了塔机、举升机和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法人履责报告会;
(二)加强安全监察基础工作,规范工作行为
1、每月定期通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截止20xx年1月8日,全市特种设备平均定检率为98.66%,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2、对各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进行了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
(三)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1、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2、部署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
3、集中开展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在全市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专项治理及年度检查工作,重点每月抽样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二甲醚含量,对掺混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四)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有序开展
1、按照年度现场监察工作计划,对全市5%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有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2、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
(五)节能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锅炉制造单位83套设计文件经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了节能审查,测试机构对67台定型产品锅炉进行了能效测试,14台在用锅炉进行了能效测试。
(六)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工作
发特种设备定检率情况通报12期,在各类媒体上发稿件及报送信息6条;对12365受理的和12345转办的338次投诉,均按处理时限要求进行了查处回复,消除了大量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办理开工告知书2700余份。
二、邢兆辉副局长布置当前及热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20xx年春节两会期间及冬春季度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
(二)抓好重点监控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到实处;
(三)继续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专项整治,各分局稽查队每月继续对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二甲醚含量进行抽样,对掺混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电梯气瓶等社会热点投诉及时有效处置;
(五)对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掌握情况,及时上报。
三、邢兆辉副局长提出20xx年工作基本思路
(一)抓基层夯实基础。建全各项制度、完善各项设施、配备得力人员,市局特监处加强考核;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工作能力和实效;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特种设备监察检验人员工作要到位,避免工作被追责。
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四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五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
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1.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1.5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2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6班组长职责
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六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20_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规定最新及感悟八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鉴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就设备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出租人及拆除单位基本情况
出租人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止: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编号: 有效期止:
1、 拆装单位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止: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有效期止: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止: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止:
(二)本次出租设备的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书编号
设备备案证明编号备案机关
(三)责任范围:乙方出租的特种设备在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四)双方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2、设备进场前,双方应共同确定设备的型号、规格和安装平面位置。
3、设备安装、拆除过程中,双方应共同与拆装单位确认周围环境、确定警戒区域的设置,配合拆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进入。设备安装后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经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安拆、维修和操作、指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5、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总交底,协助乙方做好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有权审查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安装/拆除单位、安装拆除工、设备操作及指挥人员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负责和报批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的安装/拆卸方案。
3、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基础、基础施工图纸和安装方案,配合乙方做好地基、基础和附墙预埋件的施工,并做好设备周围的排水及防护。应当向乙方当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4、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工程报建相关资料。
5、负责协助乙方在设备安装、拆除、顶升和附着等作业过程设置警戒区域,配合乙方预埋附着装置的铁件或预留穿墙螺栓孔。
6、负责协助劳务分包企业、其他相关方与乙方在设备使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内部经济处罚或要求乙方停止使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并随时接受行业、监理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出租的特种设备结构件均应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超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结构腐蚀磨损严重、属淘汰或限制、禁止使用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应当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应当对设备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做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况,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由于出租人安全措施不力、设备自身原因、不可抗力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全部承担。
3、负责向甲方及时提供设备基础图纸、合格的预埋件和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章的安装/拆卸方案和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4、设备进场、应及时如实提供设备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证明、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和设备安装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辅助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乙方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向甲方出具与拆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加盖公章的拆卸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复印件供甲方查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等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和安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作业前,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作业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安装、拆卸方案,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应当由安装单位和乙方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及时办理相应的验收和使用登记手续。
如遇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还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6、负责对操作、指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负责为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8、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并及时向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9、负责为本单位现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义务。对本单位人员在宿舍、食堂等非生产区域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甲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书作为《设备租赁合同》的附件,同《设备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已双方各执两份。
(九)补充条款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