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转让公司的通知(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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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04 17:16: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转让公司的通知一

你于20__年8月22日向我借款五万贰千元整,至今未还。现在,我的债权人___已向我起诉,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及我与范本军在20__年12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你所欠我的五万贰千元债务,于20__年10月22日起转___。

我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他(___),由你直接向其偿还全部欠款与一年连贰个月的利息,同时承担此案不得不起诉的诉讼费,并以挂号信通知于你。由于你是以自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又是以武汉市佳作仁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我发生此笔借款关系的,此笔拖欠款你公司理当不可回避此责,对此笔偿还借款、以及承担此案不得不起诉的诉讼费一并负连带责任。

特此通知。

债权人:__

20__年10月22日

转让公司的通知二

____________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转让公司的通知三

就单笔小贷资产贷款债权转让而言,其与一般的债权转让并无实质性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有两个层面的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合同后,如无特殊约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对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笔债权已经由债权人转让至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笔债权。

正如前文所述,债权转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即对债权人与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未通知债务人的,对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后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然应当依据原有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只有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方对债务人构成约束,债务人在此时仅得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xx)民二终字第212号)中指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指出,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债权因转让行为而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因此,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在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贷款债权转让后,spv取得该等债权,但通常由小贷公司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接受spv委托受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如果小贷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前亦未通知债务人的,spv虽然已经取得该等债权,但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仅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无法直接产生对债务人的转让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因此,受让人存在无法直接、及时地行使债权的法律风险。

小贷公司将贷款债权转让给spv后,该等债权即已转移到spv名下,spv成为新的债权人,小贷公司不得再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但是,由于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小贷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弱,不排除小贷公司可能将该等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此时债务人将依据小贷公司的通知,向该等第三人履行债务。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转让行为因无权处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将已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将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4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中基协函〔20xx〕459号)第五条规定,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根据前述规定,作为基础资产的`贷款债权,在证券化业务中,小贷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通过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就小贷资产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若基础资产笔数不多,且操作可行,成本较低,建议优先采用“一对一”的通知方式,逐个通知所有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以取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回执确认为佳。

若基础资产笔数太多,一对一通知存在操作障碍时,建议采用“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条虽然规定了通知主体与通知义务,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形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亦采用了类似处理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xx)民一终字第46号)中指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仅由受让人单方通知债务人,并不能产生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在实践操作中,不论是以一对一方式,还是登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程序,均建议采用小贷公司与spv管理人共同署名方式进行通知,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另一方面强调债权人同时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代表spv受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在spv成立前期未妥善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为防范小贷公司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不配合履行通知义务,一般要求小贷公司事先签署并向spv管理人提交《债权转让通知授权委托书》,由小贷公司事先书面授权,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依据授权委托,直接代表小贷公司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依据管理人的要求履行债务。

转让公司的通知四

x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xxx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xxxx,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xxxx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转让公司的通知五

姜国华:

20xx年我与你共同兴办的“唐山市华荣带钢轧制有限公司”,我在该公司占有33.33%股份。

几年来,该公司从未进行过红利分配,也未召开过股东会议,为此已严重侵犯了我的股东权益。

现正式通知与你,我在该公司的33.33%股份作价700万元进行公开转让,如你购买请你接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逾期视为你放弃购买上述全部股权,我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社会公开转让。

唐山华荣带钢轧制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转让公司的通知六

_________公司: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________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_________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债权转让人):_________

乙方(债权受让人):_________

转让公司的通知七

就合同法范畴而言,所谓义务,是指依据合同或者基于合同存在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的为或不为某行为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义务应当与权利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在对方而言就是权利,所谓权利,就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或基于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请求对方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权利。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条中存在“应当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将通知归为其义务的范畴,但从债务人角度来看,我们发现债务人没有请求通知的权利。在对方不进行通知时,债务人没有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因此,认为通知是义务的观念不能成立。相反,通知作为债权方支配债权的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债权方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权利的范畴(尽管它不是请求权本身),相应地在债务人一方来看,接受通知是其应负的义务,如债务人拒绝接受通知,则债权方有权请求其接受,并可请求债务人承担拒不接受通知的责任。因此,应据以认为,通知是债权方的权利,接受通知是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要让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必须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该条件为法定的条件。不具备该条件的,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否要让该条件成就,属于债权方意志自由,债权方可以为通知的行为造成条件的成就,债权方也可以不为通知的行为,使该条件不成就。不为通知行为,使条件不成就的,不产生债权方对债务人的责任,也不产生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债权方为通知行为的,债务人必须接受,条件成就,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对受让人的债务形成。条件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基于条件的客观性和条件事实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形成的法定的或约定的关系。条件从本质上看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条件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是由法律或者约定而产生的。条件事实客观形成后,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产生或变化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审查条件是否成就,实质就是审查条件事实是否成立,亦即审查条件事实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否是合法形成的。

通知的内容是指通知中所传达的信息。在债权转让通知中,债权方传达给债务人的信息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已生效的法律事实。这表明通知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为处分债权的行为,而只是在债权人处分债权以后,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事实的告知。债权转让的通知与债权人主张债权不同,在没有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债务履行行为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已无对债权的处分权,受让人已成为债权权利主体。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通知到达前,债权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这取决于对债权的交付的认识。(这个问题可以用等值的问题来表达。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通知到达前,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对受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者说债权权利的风险的在什么时侯转移,或者说如果在债权转让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接受。)交付是债权转移的过程,是引起债权转移的事实。交付行为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作出,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应由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决定,在通常情况下,或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时,基于债权的性质,债权转让的交付在合同生效后立即完成。虽债权转让的事实在通知债务人之前通常已经完成,而效力尚未及于债务人,但债务人对债权主体的认识,不能决定债权已转让的客观的事实状态。

由于债权人出让债权,系利他的行为,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通知时,只要表明其债权已转让给受让人的意思即可;由于受让人因取得债权而获得利益,所以受让人在通知时应出示取得债权的有效凭证,以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使债务人能合理地确信权利已转让的事实,或者受让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时间向债权人进行核实,以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如何理解。从语法分析来看,这句条文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将“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应当通知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按此解读条文,可以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是通知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通知主体。另一种是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的状语,则“应当通知债务人”的主语省略了,即法律没有规定是由债权人通知或由受让人通知或是由双方共同通知。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的句法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即有运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也没有规定通知的主体。“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说明:债权人在转让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后,不得通过撤销其通知的方法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重新取得权利。而受让人同意返还债权的,可以撤销通知,将取得的债权返还给债权人,解除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债权转让相比,这恰好是一个反向的过程。债权人与受让人形成共同意思,受让人将获得的债权重新让与债权人,为使这一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撤销原债权转让通知,在通知到达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义务消灭,债权转由债权人享有。可见受让债权的一方并不当然不得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债权权利人并不是唯一的通知主体。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由于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果通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事实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受让人可以对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认为“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移的事务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转让公司的通知八

____________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你方所拥有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xx— 号合同债权总额的`30%(即20xx— 号合同的首付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全部义务。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转让公司的通知九

_________公司: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________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_________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债权转让人):_________

乙方(债权受让人):_________

转让公司的通知篇十

乙方(债权受让人):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现将甲方对xxxx公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乙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

1,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

2,甲方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数份,一份直接邮寄给债务人,其余交给乙方。债权转让通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5,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并承诺今后将协助乙方向债务人收取标的债权。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乙方:xxx

授权代表:xxx授权代表: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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