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联公司简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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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08 17:35:3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有关中联公司简介(精)一

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于20_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主要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系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和销售服务。自成立以来,凭借雄厚的产品开发制造能力与信誉卓著的品牌实力,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发展,年产值超过30亿元,国内塔机市场占有率稳居第一,可生产从63tm到5200tm的锤头式、动臂式、平臂式三大系列四十多个型号塔机产品,同时还是国内唯一一家能即时提供各种产品设计及解决方案的塔机公司。公司拥有中联重科常德灌溪工业园、长沙麓谷工业园、江苏江阴生产基地、广州生产基地、北京大兴生产基地、上海升降机生产基地、西安生产基地七大生产基地。其中常德灌溪工业园,投资5亿元、占地30万余平方米,生产设备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投入了预处理线、后处理线、长达5000米的自动呼叫悬挂链涂装系统、松下焊接机器人生产线、数控水下等离子下料机、精密镗床等大批高精尖设备,是目前全球最

大单一塔机制造生产基地。

中联重科制造塔机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长沙建机院时代,建机院是我国建筑机械的管理归口单位,我公司继承了建机院的衣钵,聚集了行业内优秀的塔机专家,其中享受国务院津贴的塔机专家就有5人,曾多次组织并承担国家攻关课题,主持编写行业标准。我公司是国内最权威的塔机技术中心,拥有国内最大的塔机机构实验室、电气实验室和亚洲吨位最大的电液伺服疲劳试验台,多次组织并承担国家攻关课题,

是中国工程机械协会8个专业分会会长及秘书长单位。

强大的技术实力使公司在产品研发上不断地推陈出新,1956年中联设计完成中国第一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qtz160塔机,1996年中联开发全国首创的全变频无级调速塔机,20_年中联成功开发出目前国内最大吨位动臂塔机tcr6055,并推出d1100超大型塔式起重机。20_年,中联重科成功研制出全球最大吨位的水平臂上回转自升式塔式起重机d5200-240,彻底改写了我国工程用超大吨位塔机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50多年来,中联始终秉持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终极目标,力求为客户创造“安全、可靠、专业、高效”的

塔机产品。

在国内,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建立了70余个直销和服务网点,各驻外分公司实行计算机联机网络管理,严格履行三个24小时的服务承诺;在国外,中联塔机产品热销美国、俄罗斯、阿联酋、印度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秦山核电站、广西防城港、北京首都机场、非洲君士坦丁高速公路、澳洲布里斯班酒店……遍布全球的中联用户,在可靠的塔机性能和专业的售后服务中,享受着人机和谐的巨大科技魅力。 以创新为动力、力擎成熟顶尖的专业技术;以品牌经营为核心、放眼全球的经营韬略。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作为国内塔机行业的龙头企业,正以巨人般的脚步,引领着国内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走向世界。

思想构筑未来,这就是中联改变世界的力量!

有关中联公司简介(精)二

20_年中联上市公司业绩百强日前,由中联控股集团、上市公司协会和国资委专家共同组成上市公司业绩评价课题组推出的“20_年中联上市公司业绩百强”榜单出炉,

20_年亚军上汽汽车首拔头筹跃居榜首,长城汽车首次进入前十名。白酒业和银行业业绩抢眼成为20_年度上市公司最赚钱代表,五粮液、洋河股份、贵州茅台、泸州老窖等名酒企业占据前十的半壁江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跻身前

10名,建设银行排名上升速度最快,由20_年的87名到20_年的7名,提升了80名。20_、20_0、20_年连续三年荣登“中联百强”共

34家公司,其中煤炭开采最多共计

7家。煤电巨头神华股份不断扩大经济规模,垂直型经营模式令其成为煤炭行业龙头企业,并位列最具发展潜力榜榜首;受益于碳排放政策利好,巨化股份力压群雄首次进入前10名。中联业绩百强榜还推出了最具发展潜力公司、

分红最丰厚公司,业绩最牛公

神华司、最让投资者踏实公司、最具长线投资价值公司等五个中联十强分榜单。股份位列最具发展潜力分榜榜首;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强的公司为:上汽集团、中国石化、紫金矿业3家公司在百强中名次逐年提升.;每股收益最高,分红最多的公司贵州茅台20_年每股收益8.44元,拟\"10派39.97元\"创a股现金分红之最。卫星石化、三爱富入选最具长线投资企业。创业板上市公司紫光华宇分别入选股息率分榜榜首和创业板分红榜前十。20_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中国经济遭遇了来自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双重考验,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作为中国经济主力军上市公司业绩增速降低,但依然呈现出市场价值投资亮点。

20_年度中联百强榜中,国企雄霸“中联百强”68席,国有资本依然占据中联百强绝对主导地位;同时民企也在逐渐发展壮大,20_年在中联百强中占比增加

7%;制造业、采掘业依然是中联百强的主力军,上海主板蓝筹股仍表现优异,中联百强占比增加银行业上市公司业绩表现抢眼,成为“最赚钱”行业代表。

7%;白酒业、依据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中联百强榜以统一测算的评价标准为基准,运用功效系数法,对截至20_年4月30日公布年报的a股上市公司(不包括保险和b股上市公司)业绩进行了评价排序,最终得出了20_年度中联上市公司业绩百强排行榜(以下简称:“中联百强”)。根据wind数据,20_年a股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达到

在此背景下,中联百强作为证券市场大舞台的绝对的主角,实现了超预期的增长,交出了高效益、高质量、高成长的业绩答案。从评价结果来看,20_年中联百强整体表现优异,平均综合得分为

从财务数据来看,中联百强具有超越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业绩和成长性,业绩上,中联百强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4067.28亿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

201

净利润11240.86亿元,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19732.60亿元的56.97%。规模上,中联百强20_年度资产总额710525.25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资产总额978866.00亿元的72.59%;所有者权益总额59675.09亿元,占全部上市所有者权益总额141380.86亿元的42.21%。“20_年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是由中联研究院和国资委专家共同组成上市公司业绩评价课题组共同推出的,其中上市公司百强榜单已经连续

11年推出,在证券市场的影响力日益提高。同时课题组采用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是充分借鉴了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效评价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价结果完全基于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信息。

(国资委令第14号)20_年中联上市公司业绩百强榜单出炉中联控股集团主席、课题组组长王子林博士表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政策改革不断深化,充分表明了监管者对资本市场改革的决心和态度。

20_年中国证券市

通过场的关键是上市公司如何在宏观转型的大背景下走出一条创新发展的新路。课题组长达11年对中国股市、上市公司的深入追踪研究,我们认为20_年中国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将表现出以下趋势:

将成为上市公司业绩成长新引擎;三、国有企业依旧是上市公司业绩成长的中流砥柱;四、改善民生政策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消费板块业绩成长,突出体现为:传统消费高端化与品牌化、健康普及服务的日常化与制度化、以及新兴消费的科技化与休闲化。中联百强排行榜表 (详见下页) 中联百强排行榜表名次股票代码股票简称综合得分名次股票代码股票简称综合得分

1 600104

上汽集团

51 601699

潞安环能

2 3 4 5 6 7 8 9 10 000858 002304 600519 601398 000568 601939 601633 600160 601088 五粮液洋河股份贵州茅台工商银行泸州老窖建设银行长城汽车巨化股份中国神华

89.84 89.63 89.47 88.91 88.64 88.55 87.74 87.35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000602 000422 002311 600780 600690 002572 002458 000157 601101

金马集团湖北宜化海大集团通宝能源青岛海尔索菲亚益生股份中联重科昊华能源

80.42 80.32 80.31 80.27 80.25 79.95 79.94 79.92

有关中联公司简介(精)三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

)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

;仓库库容:

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

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

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

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

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

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

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

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

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

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

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

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中联钢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乙方: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有关中联公司简介(精)四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

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

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

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

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

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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