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推荐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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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08 17:23:4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 第一篇

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经营。

五、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所有工程车辆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停放,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予以罚款。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月28日

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 第二篇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0479—7538006 12319(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连浩特市创城工作指挥部

20xx年3月5日

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 第三篇

为确保207国道镇区段改造工程的顺利施工,加强集镇街道规范管理,依法整顿街道镇容镇貌、经营秩序和交通秩序,优化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取缔长塘镇每月古历逢六和逢九的逢场赶集。

二、严禁各类商贩在街道路面上摆摊设点、占道为市。

三、严禁机动车辆长时间停放在街道路面上,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到指定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四、户外悬挂横幅、广告或招牌,必须经镇城管部门许可同意。对已经破损或挂放不合理的招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未经镇城管部门同意悬挂的横幅、广告或招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和清理。对占道经营、危害交通安全的,依法扣押货物;对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对阻碍执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月十四日

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 第四篇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环境秩序,深入推进美丽武清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在全区上下营造“当好东道主,办好绿博会”的社会氛围,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区政府决定对城区非法占道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

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 第五篇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民风习俗,经市政府研究, 决定在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一)市区千帆西路、千帆东路、宁康东路、学子路、环城东路、隔河东路、清河北路、环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汇丰路、宁康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园林局:12319、61887717

乐成街道办事处:62886321

城东街道办事处:61887069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镇政府:62991132

虹桥镇政府::62352121

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 第六篇

为有效改善广水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xxx大气污染防治法》、《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黄标车在应广两中心城区实施交通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区域限行车辆“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级及以上尾气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级及以上尾气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区域:

应山城区:十里工业园区、开明路口、蒋林路口、滨河东路、应山大道红绿灯路口、南门转盘、大邦路口、三环路口北区、跑马场路口、八里岔路口,以上路口进入中心区域路段及中心城区全路段限行。

广水城区:芦兴大道路口、八一路口、药厂路口、红高梁路口、苹果山路口、税务宿舍路口、北立交桥路口、南湖路口、南道口路口,以上路口进入广水中心区域路段及广办中心区域全路段限行。

三、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行,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电子警察将抓拍,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集镇街道禁止摆摊公告范文 第七篇

为保障各市场安全稳定运行,5月11日,由樊红平副主任带领相关人员组成消防安全检查小组,对中心各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如下安全隐患:

一、潺陵市场:

1、市场内消防通道堵塞严重;

2、灭火器配备不足,有部分药粉过期,需更换;

3、市场内无消防栓;

4、加强市场消防安全巡查力度,增强业主消防安全意识;

5、对工贸大楼及老阳光酒店的消防安全督查。(书面通知)

二、天洁市场:

1、灭火器药粉过期,需更换;

2、消防栓内器材残缺,需配齐;

3、市场内有私接电线现象。

三、大市场:

1、市场内囤积大量废品,存在安全隐患;

2、市场内无灭火器、无消防栓;

3、市场内有电线乱搭乱接现象。

四、农批市场:

1、市场内囤积大量易燃物品,乱摆乱放;

2、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3、市场内无灭火器、消防栓无水;

4、开发商没有将消防安全管理形成制度。

五、桥东市场:

1、灭火器药粉过期,需更换;

2、市场内无消防栓;

3、市场内有私接电线现象。

希望各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高度重视检查出的问题,拿出整改方案,及时处理,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安乡县市场服务中心

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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