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查控工作规范文件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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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3 10:16:1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线下查控工作规范文件 第一篇

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查的,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提请移送,并层报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签署移送决定。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并于30日内依法将材料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

集成管理事项:(1)书面征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2)决定是否提请移送破产审查;(3)进行移送破产审查的审批操作;(4)草拟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5)审核、签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6)校核、签章、印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7)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8)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9)准备移送破产材料;(10)向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移送破产材料;(11)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12)依破产审判部门受理通知,决定中止案件的执行。

线下查控工作规范文件 第二篇

(1)初次接待窗口应设立登记簿,申请执行人递交相关立案材料后,由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审核,配备 1人,由6人轮流担任。

(2)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① 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② 核对执行立案信息;

④ 确认收款账户;

⑤ 确认材料中附诉讼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⑥ 其他(按照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规范及实施细则,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申请破产权利)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的记录在“接待谈话笔录”,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

(3)初次接待窗口人员集中核对立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① 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

② 执行标的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③ 执行标的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④ 执行依据文号、内容是否准确;

⑤ 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核对被执行人及被害人信息、判项中追缴和退赔金额是否明确、扣押财产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⑥ 执行案件的特殊类别是否准确。如涉府、涉民生、涉企业等;

(4)初次接待窗口应在当日内完成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当日将审核后的案件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

(5)初次接待窗口负责接收、审核终本终结案件恢复执行及事项办理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① 财产线索明确或达成和解协议逾期履行的,当日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

② 申请人申请续封、续冻、提取、扣划等事项办理的,相关法律文书,引导当事人如实填写《事项办理情况登记表》,将所有材料移送执行第一组办理。

(6)初次接待窗口应当设立并集中接处举报电话:

① 负责接听、处理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在与来电人通话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

a. 核实来电人身份;

b. 告知来电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

c. 确定举报电话涉及的案件及承办执行实施团队;

d. 记录来电内容;

e. 告知来电人执行法院下一步处理流程,提示其积极配合下一步执行工作。

② 遇到以下情形,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执行实施团队进行处理:

a.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

b. 通过正常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的;

c. 案件在正常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潜逃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申请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d. 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其他情形。

线下查控工作规范文件 第三篇

【结案手续办理】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抓紧办理好结案材料,将结案情况特别是执行到位金额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并将结案材料报结案组审核,结案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审管办发起报结请求,尽快完成结案程序。

6、其他节点

【中间库材料的流转】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均应在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中间库”,“中间库”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集中扫描、智能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中间库”应当于结案后30日内按照规定将执行案件卷宗归档。

【辅助事务管理平台的使用】线下查控组应在收到承办人在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上发出的指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并在平台上及时予以反馈。

【受托事项的办理】事项委托专员对于受托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繁简分流管理】首次执行案件应在完成集中查控后的次一个工作日,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标准,进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一次有效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180日内结案,其中,有财产需要拍卖处置的,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简易执行案件以及一次有效执行案件无法在期限内结案的,应在30日或60日期满前及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办理。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定情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在发现该情形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后,承办人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情况紧急的,应该于48小时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前款中的裁定。

【依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再次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的直接立案恢复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或需要进一步进行财产线索调查的,必须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记录。

线下查控工作规范文件 第四篇

需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决定书应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限制出境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限制出境决定;(2)进行限制出境审批操作;(3)草拟限制出境决定书;(4)审核、签发限制出境决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限制出境决定书;(6)向限制出境协助机关送达限制出境决定书;(7)根据边检已查控相关人员的通知,及时提押、拘留被限制出境人;(8)对限制出境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线下查控工作规范文件 第五篇

执行过程中,可以由被执行人或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由他人提供保证。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集成管理事项:(1)对是否符合执行担保要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执行担保;(2)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采取控制措施;(3)将他人出具的执行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4)判断是否达到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条件,并决定是否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5)查控担保人的财产。

(七)行为类案件执行

线下查控工作规范文件 第六篇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财产处置记录,案款收发记录,执行款物管理记录,调查记录,系统财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谈话情况(终本约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限制高消费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制作执行裁定书,并按照我院《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置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前置审查制。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进行终本处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谈话;(2)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执行日志维护;(4)草拟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6)终本案件前置审查;(7)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8)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9)系统报结;(10)执行卷宗整理归档;(11)将需要续行查封的财产登记造册,录入系统,移交终本案件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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