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董事会决议(精)(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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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2 11:14:3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最新董事会决议(精)一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xx年4月21日(星期二)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南京市珍珠饭店十楼会议室龙蟠厅(南京市珠江路389号)

(三)、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xx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公司董事会20xx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监事会20xx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xx年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xx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xx年度实现净利润2,xx9,421.89元,拟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942.19元,按照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942.1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99,185,xx8.84元,扣除上年度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3,430,734.02和已派发的普通股股利25,589,107.16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2,045,737.36元。

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研究: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6、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刘爱莲女士自20xx年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任期已经届满六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刘爱莲女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拟提名周发亮先生为公司候选独立董事(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 公司拟继续聘用南京立信永华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0万元人民币。

(四)、出席对象

1、截止20xx年04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五)、会议登记办法

1、参加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的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3、登记地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25-845291

传 真:025-845291

邮 编:2100

联 系 人:肇

特此公告

20xx年xx月30日

最新董事会决议(精)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x年8月31日,广东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融金”)与另外两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下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亿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1,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2%,中融金以自有资金出资6,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1%。

2、小额贷款公司已获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下称“金融局”)同意筹建,相关筹建工作完成后,尚需金融局最终批准成立。

3、此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法定代表人:赵

注册地:

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理各项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及代理业务、权益类投资业务和金融局批准的其它业务(具体以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全体股东均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

三、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方介绍

目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拟定为4名,包括公司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家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共4名法人股东。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1、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7485

法定代表人:赵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宝蓝金园国际中心b段三层b3001室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22.22xx万元

主营业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处理;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用软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xx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子公司。

2、名称: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xx205525x2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xx万元

主营业务:通讯软硬件、企业管理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计算机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通信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电器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名称: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待定)

该发起人拟定为石嘴山市某市属国有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旨在整合公司资源,利用公司金融数据处理、风控等经验,为中小微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同时可以拓宽公司的业务领域,增强盈利能力及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风险:

1、小额贷款公司虽已获金融局同意筹建,但相关筹建工作完成后,尚需金融局最终批准成立,客观上存在不被批准或核准的风险。

2、因央行利率水平的变化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波动的市场风险;

3、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客户是线上、线下中小微企业及商户,存在资信状况复杂、资产规模小及资本金小等信用风险;

4、小额贷款行业可能存在利率上下线标准、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监管部门审批等限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政策性风险,甚至造成贷款损失。

5、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借款人经营不善而违约等风险,以及由于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等原因而造成的操作风险。

五、董事会审议及政府部门审核情况

对外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事宜已经公司201x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近日,公司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下发的《筹建通知书》[201x]20号,文件同意公司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筹建工作完成后,尚需金融局最终批准成立。

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政策及筹建要求,争取早日完成筹建、办理成立批准及工商注册等工作。

特此公告。

广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x年8月31日

最新董事会决议(精)三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健明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最新董事会决议(精)四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芜湖市镜湖区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镜湖区xx街道xx村为民服中心 。

第三条 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街道办事处和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元。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股占30%,集体股总股本为8958292.5元,人口股占70%,人口股总股本为20902682.5元。

第九条 本社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9月30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0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 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 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员;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给予确权,但应单独立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独立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纳入集体股管理。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股东代表任期与两委换届同步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代表为正式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镜湖区农水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及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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