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i乐德范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禁燃烟花爆竹实施方案【6篇】》,供大家参考,希望通过我们的整理,大家能学到更多实用的知识。
禁燃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篇1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纪昌庄镇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学习传达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成立禁燃禁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禁放宣传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宣传、排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明确班子成员包村、村干部包片,并积极与包村干警联防联治,坚持提前谋划、源头治理,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把禁燃禁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悬挂条幅、张贴通告、出动宣传车、村大喇叭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及时地向广大群众、商户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政策,使群众认识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环保和安全意义,了解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禁烧工作,广泛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倡导文明新风,营造“人人知道禁放,人人参与禁放”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重点管控
全体镇干部进行包责任村区域划分,充实各村两委落实禁燃禁放工作力量,明确班子成员包村、村干部包片,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扛牢主体责任。成立工作落实组、机动宣传巡查组,全体班子成员、村干部根据责任划分,深入各村不间断进行巡逻排查,并逐户向村民进行讲解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及后果,不断加强其禁燃禁放意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劝导、督促整改。
四、加强监管力度
坚持堵塞监管漏洞,对非法生产、运输、存储、经营等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坚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的原则,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令关闭。由镇应急办牵头,联合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单位对辖内商户实施全面排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行为,严肃治理藏匿经营、违规燃放等行为。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拓展监管渠道,提高监管成效,最大限度发挥部门合力,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禁燃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篇2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20_年金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以及《金东区烟花爆竹禁燃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镇大气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澧浦镇烟花爆竹禁燃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现全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推进大气环境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我镇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澧浦镇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派出所),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三、禁燃时间和区域
自20_年1月1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工作职责
戴向阳、乔家友: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主体责任,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叶朝阳:负责对全镇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进行法规政策宣传,引导转型使用替代产品;妥善应对烟花爆竹经营者因禁燃引发的问题;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全镇商家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配合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工作。
范俊:负责分管全镇的消防工作,积极抓好烟花爆竹的禁燃工作的同时化解和处理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村做好本村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的相关工作;化解本辖区因禁燃引发的相关矛盾。
范旭斌: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严查违禁燃放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处理烟花爆竹禁燃行动中发生的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叶惊波:负责禁燃行动宣传整体策划,并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燃放有关规定,倡导市民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孙建成:负责查处小商小贩游街串巷贩卖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积极配合市区物业服务等机构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劝导工作。
程英俊:负责督促各行政村及镇属各部门(单位)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组织开展禁燃行动督导检查工作。
林映红:负责倡导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禁燃烟花爆竹。倡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禁燃行动;负责组织志愿者上街劝导市民禁燃烟花爆竹,提倡文明过节。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负责倡导鲜花换鞭炮,树立时尚新风。
徐永兴:负责在全镇物流企业和物流中心宣传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
邓卫明:负责全镇本级林区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防止发生火灾等事故。负责全镇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空气污染方面的宣传报道,并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李蕾俊:负责指导做好全镇公墓文明祭祀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相关工作。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财政保障。
六、工作步骤
(一)召开动员部署会。20_年12月30日召开全镇烟花爆竹禁然工作动员会,对禁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与各行政村签订禁燃责任,明确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严格执行禁燃规定,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开展集中宣传发动。各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履行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标语、横幅、宣传册、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销售燃放有关规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发动具体分工如下:
1.在镇域范围内主要道路、集镇、网吧、车站、洗浴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各村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发放《烟花爆竹禁燃倡议书》、宣传手册。
2.由林映红组织全镇党员干部,带头执行禁燃烟花爆竹,并签定《党员(干部)禁燃承诺书》。
3.由叶惊波负责在全镇各学习开展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宣传活动,并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倡议家长自觉抵制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4.由派出所负责,利用宾馆、银行和网吧的电子屏幕,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相关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110)。
5.由邓卫明负责,通过现场讲解、解答、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倡导市民自觉抵制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6.由叶朝阳牵头,对全镇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烟花爆竹零售商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和禁燃规定,引导其配合工作,集中全镇的烟花爆竹统一存放保管。
7.由李蕾俊负责,曝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对禁燃工作。并积极与今日金东栏目取得联系。
(三)加大执法力度。派出所、行政执法中队加强日常违禁燃放查处,加大在元旦、立春、除夕、春节、元宵、清明、冬至期间查处禁燃烟花爆竹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主动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镇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组织派出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加强劝导巡查。各行政村要安排专人,分片包干,做好各自辖区禁燃巡查工作;元旦、立春、除夕、春节、元宵、清明、冬至等关键时间节点,联处领导、联村干部将安排人员到联系村开展禁燃工作,做到进街、进巷、进村、进户,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禁燃工作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既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对改善我镇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又要注意我镇全域禁燃所面临的新挑战。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把禁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禁燃工作要求执行到位。
(二)狠抓落实,措施到位。各行政村、镇属部门、派出所、行政执法中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配合联动、加强合力,对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禁燃工作取得成效。
(三)领导带头,部门包干。春节前后,镇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一线,到各行政村督查指导禁燃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元旦、立春、除夕、春节、元宵、清明、冬至等传统节日,由镇分管班子成员到各行政村开展禁燃劝导,确保禁燃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查,强化考核。镇纪委督查室定期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通报,对工作不力、组织不到位、违规燃放问题突出的,坚决予以问责;对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禁燃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篇3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_﹞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各项管理措施,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办法》,坚决打击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确保禁燃区域、地点和时段内实现烟花爆竹“零响声”,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宁静、舒适、宜居的生态环境。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文明办、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工信局、人社局、广播电视台、城开公司、各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办公室,区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分局、城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禁燃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传达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等。
三、禁燃区域及时段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如下区域、地点及时段实施禁燃管理。
(一)禁燃区域
东至西楚大道、西至大运河、南至北京路、北至二干渠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燃区域以外的禁燃地点
1.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2. 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6.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以上规定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禁燃警示标志。
(三)禁燃区域以外的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 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2.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 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四、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做好禁燃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引导;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部署以及各单位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对接联系宿迁日报社宿豫记者站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并在禁燃区域重要位置和禁燃地点设置禁燃标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全面取缔未经审批、无证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
区城管局:负责沿街商铺禁燃宣传工作,在审批店招店牌时,签订禁燃承诺书;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规范管理。
宿豫生态环境局: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充分利用工地围墙宣传禁燃规定。
区征收办、城开公司等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建设、征收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禁燃限燃劝阻工作,充分利用工地围墙宣传禁燃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时,禁燃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暂停办理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烟花爆竹业务的登记工作;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查处取缔违法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广播电视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公众号等载体,选择黄金时段,开辟专题专栏,滚动宣传报道,跟踪曝光反面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禁燃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学生家长自觉遵守禁燃规定;督促学校及时阻止学校、幼儿园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宣传引导新婚对象移风易俗,签订禁燃承诺书,在举办婚礼时不燃放传统烟花爆竹;将领取结婚证人员的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书面通知其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便于属地提前介入,做好禁燃工作;及时阻止养老机构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区文旅局:负责所管辖的星级宾馆酒店禁燃宣传工作,在宾馆饭店大堂醒目位置设置禁燃公告;督促酒店提醒办宴户主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区商务局:负责商业广场、大型商超等区域禁燃宣传工作,督促其办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禁燃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在便民服务中心等行政审批窗口设置禁燃宣传牌,发放禁燃告知书;负责宣传引导企业开办时,不燃放烟花爆竹。
区人社局:负责在内部行政服务大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宣传牌,发放宣传手册。
区工信局:负责加强对各企业的宣传引导,监督指导各企业做好禁燃工作;对接联系移动、联通、电信等宿豫分公司做好禁燃宣传工作。
区文明办(长效办):牵头组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到结对共建社区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参与禁燃管控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重点消防单位做好禁燃区域管控工作。
豫新街道、宿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履行各自辖区内的禁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社区、物业公司逐级签订烟花爆竹禁燃责任书;发动社区干部逐户上门宣传,注重辖区结婚、生子、搬家、购车、升学以及工地开工、店铺开业等易发生违法燃放行为信息的提前获知,超前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燃放风险;发动群众对散存在家中的烟花爆竹产品主动上交,集中存放、安全处置;引导居民移风易俗,做好环保型电子鞭炮的服务和管控工作。
各乡镇、顺河街道、下相街道、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履行各自辖区规定地点和时间内的禁燃工作。
除此以外,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宣传禁燃规定和签订禁燃承诺书。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_年11月18日至12月14日)。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并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等形式,全面安排部署禁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全面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管控阶段(20_年12月15日至20_年2月底)。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各项禁燃规定,特别是在20_年元旦、1月18日(小年)、1月24日至25日(除夕至初一)、1月29日(初五)、2月8日(元宵节)等5个高峰管控节点时段以及对城区内具备举办大型婚宴的酒店等场所,要采取重点巡查、驻点管控等措施,切实加大禁燃管控力度,努力实现禁燃区域、禁燃时段“零响声”目标。
(三)常态治理阶段(20_年3月以后)。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本辖区、本单位禁燃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结合日常社会管理、路面巡防等管控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禁燃工作对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主体责任,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同时,为保障工作高效开展,从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城管、生态环境、豫新街道、宿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单位,各抽调一名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实体化办公。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建立区、乡镇(街道、园区)、社区(居委会)、小区(村组)四级联动和各部门及媒体互动的机制,充分利用宣传栏、工地围墙、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常态开展“小手拉大手”、移风易俗、志愿服务等活动,多渠道、高密度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迅速掀起全覆盖、多维度、立体化宣传攻势,造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氛围。
(三)认真履职,强化管控。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和标准要求,做好禁燃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联动、宣传发动等各项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切实把禁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畅通信息,强化协调。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推进难度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工作例会、联合会办、现场推进、督查通报等工作推进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过细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超前制定工作预案,切实加强过程防控,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五)严格责任,加强督查。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教育动员,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的组织部署、责任落实、宣传发动、执法查处、工作保障等方面工作,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之中,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或有反弹现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禁燃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篇4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xx年下半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应急函〔20xx〕489号)文件精神,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行为,提升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规范、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并落实各监管单位责任,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条件关,杜绝无证经营、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现象,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经营市场,维护合法经营单位利益,大力提升经营网点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1、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冒牌、超标违禁产品。
2、无照无证零售经营网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
3、持证零售经营网点:未做到专店专人经营;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到位;超量存放;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私设非法储存点。
四、时间步骤与措施
1、时间:20xx年11月20日-2023年2月28日。
2、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1月20日-30日)。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微信等新闻媒体和采用开动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专项整治活动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抵制和举报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自觉性。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2月1日-2023年2月20日)。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加大对非法违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组干部,村级信息报告员等作用,对重点区域、重点户、重点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信息搜集、上报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从市应急、公安、市监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组,赴全市20个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组所到镇,镇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工作人员全程配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中的一切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3)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2月21日—28日)。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此次活动小结于2月2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汇总后进行全市通报。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网格化市场监管体系,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
3、整治措施:
(1)对于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2)对于批发企业向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冒牌、超标违禁产品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查处。
(3)对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市监局依据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4)对于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查处。
(5)对于行为构成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持证零售网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7)对于持证零售网点超量存放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实效,联合执法。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等部门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安排执法车辆和召集组员,并对整治组整治效果负责,严禁“走过场”。市整治工作组成员要服从组长领导,做到令行禁止,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各自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同时,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二)严肃工作纪律。市、镇各抽调人员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克服困难,不得无故缺席和请假,确需请假的,市级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请假,镇级向镇分管负责人请假。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严格对照“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跟踪督查,问责问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活动跟踪督查,不定期抽查整治进展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禁燃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篇5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试行)》(海政字〔20xx〕13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我区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试行)》(海政字〔20xx〕138号),文件要求禁燃区域全年、全时段内,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燃放各类烟花爆竹。为严格落实文件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源头治理,加大管控力度,从而实现全区禁燃禁放,营造宁静、舒适、宜居的生态环境。
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教科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融媒体中心、哈克镇、奋斗镇、建设办、胜利办、正阳办、靠山办、健康办、呼伦办、东山办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安分局、应急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及时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商、督导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各个行业场所违反规定燃放燃化爆竹及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编发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专报,报送区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明确违规燃放法律责任、举报方式和奖励等事项,以辖区派出所为单位组织片警同社区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行为;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建立非法运输、违法燃放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宾馆、酒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未及时劝阻、举报责任范围内违规燃放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禁燃禁放宣传。
(二)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做好全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烟花爆竹非禁燃区域的许可审批工作,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禁燃区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和非禁燃区域有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经营、销售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三)区委宣传部: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四)区教科局:负责加强全区各学校学生的宣传教育,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提醒家长自觉抵制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区工信局:负责做好除星级外的宾馆、酒店等在婚礼、庆典时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区民政局:负责教育引导新婚对象移风易俗,签订禁燃禁放承诺书,在举办婚礼时不燃放传统烟花爆竹:将领证人员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书面通知所在镇办,便于各镇办提前介入,做好禁燃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经费保障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落实。
(八)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空气污染监控、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区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禁燃工作督促检查。
(九)区住建局:积极配合开展禁燃禁放宣传,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做好禁燃禁放工作,禁止施工单位在开复工和封顶时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协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接受违法燃放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并督促各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对象的禁燃禁放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
(十)区交通局: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做好对危险品运输单位的宣传和监督;加强对车站、公交车辆的监管工作,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积极参与联合执法,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十一)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及时移交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线索。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十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内街头、路边违规摆放售卖烟花爆竹和燃放行为的劝阻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取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十三)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四)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引导;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禁燃工作部署以及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曝光。
(十五)各镇办:负责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属地管理责任,以社区为单位开展网格化管理,组织专职网格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和日常监督,要在辖区内社区、企事业单位、工地、广场、商超、宾馆、车站等人员流动量大的地方发放《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并设立举报电话在接到举报后立即上报辖区派出所,做到全方位、无死角、全覆盖的宣传提升群众禁燃意识和监督意识。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禁燃禁放相关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微博微信等媒体,在重要版面和时段刊播相关禁燃禁放等内容。要利用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大型广告牌、建筑工地外墙、道路两侧广告牌、居民小区宣传牌、沿街LED显示屏等),区交通局要在全区各路公交、出租车、汽车站、候车室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场所做好禁燃禁放宣传工作。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禁燃禁放公告。(责任单位:区交通局、环保局、宣传部、应急局、工信局、教科局、文化旅游体育局、住建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办)
(二)强化源头管控
1.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源头管控工作,严格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加以宣传,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以及各镇办,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工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镇办)
2.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宾馆、酒店的宣传力度,督促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在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前,要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告知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及时劝阻不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劝阻、告知义务,造成违规燃放事实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对相关经营单位进行处理;同时,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要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区工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
(三)加大整治力度。各相关单位、各镇办要全面加强社会面清查行动的组织部署,组织人员认真排查酒店、宾馆、饭店、居民小区、沿街商铺、婚庆礼仪等区域单位,及时掌握婚丧嫁娶、宴席预订、装修开业等相关信息,扎实做好敏感区域宣传告知工作,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场所,落实巡查执法力量,加强巡查盯防,积极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工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镇办)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充分认识禁燃禁放工作对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主体责任,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履职,强化管控。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根据本方案,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和整治重点,做好禁燃禁放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联动、宣传发动等各项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切实把禁燃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畅通信息,强化协调。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加强禁燃禁放工作的情况收集,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需要协调处置的,要及时上报反馈,积极稳妥处置本辖区、本部门禁燃禁放工作。
(四)严格责任,加强督查。各有关部门、各镇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教育动员,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违规燃放行为多发、查处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对因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导致烟花爆竹违规燃放、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禁燃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篇6
1月17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公布了《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依据《方案》,市内五区和其他各县(市、区)建成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以任何形式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市民举报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奖。
市内五区和各县域
建成区内全部禁放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部门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日前出台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理解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自觉放弃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还应对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确保实现市内五区和其他各县(市、区)建成区域内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市党员干部应带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迅速制止并及时举报。
按照《方案》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将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证辖区内无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无运输车辆、无燃放现象,对在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从严追求责任。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禁放执行到位
根据职责划分,市安监局将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市工商局将依照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监控力度,严厉打击超范围、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办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工商登记手续。
市住建局将监督确保禁燃禁放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落实禁燃禁放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面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对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市公安局将严查与烟花爆竹有关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并处行政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处罚其监护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门和各级新闻、电信单位,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公众号、客户端、手机短信及各类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宣传、教育。
监管不力受罚群众举报有奖
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