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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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4 20:50:0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行政判决书范文1

曲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有一处房产,20_年纳入征收范围。因无法与曲某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门头沟区政府对上述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对补偿面积及数额不满,曲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该征补决定。但在法院审理期间,门头沟区政府依据该征补决定拆除了上述房屋。曲某对违法拆除行为不服再次诉至法院,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门头沟区政府赔偿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价值及室内物品、停产停业、安置补偿费等各项损失及利息共计约亿元。

行政判决书范文2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_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行政判决书范文3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裁判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规定是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行政判决书范文4

民事判决书有效期是2年,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2年。

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判决书范文5

本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其产生的房屋征收背景。本院确定的门头沟区政府所承担之赔偿责任不应低于其因征收曲某之涉案房屋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否则将使门头沟区政府因违法行为获利,进而产生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征收的不利后果。同时,作为被征收人,曲某对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并无任何过错,故其所获得之赔偿不应少于同等情形之被征收人应获得之补偿。……从最大限度保护曲某合法权益考量,本案应以涉案项目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门头沟区政府应支付给曲某的补偿,作为确定赔偿责任之对价参考。此外,本院在确定门头沟区政府的赔偿责任时,还应考虑其他已签约被征收人的比较正义问题。如曲某获得之赔偿明显高于已签约被征收人获得之补偿,则既对已签约之被征收人不公平,亦可能增加其他项目被征收人的不当期待、妨碍征收补偿程序正常进行。鉴于此,本院确定的曲某应获得之赔偿,应适当高于同等情形已签约之被征收人,以达到防止行政机关借违法行为获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避免对已签约被征收人不公平之法律效果。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48号行政裁定的裁判要旨,征补条例第二十二条亦规定了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本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均提出了房屋置换的赔偿方案,因此本院确定对涉案被拆除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为,由门头沟区政府提供给曲某一定面积的房屋进行安置。此种赔偿方式亦可避免因房价波动对赔偿金的计算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为确保本赔偿判决的执行性,本院除判决门头沟区政府应赔偿之安置房屋面积外,还应具体明确安置房屋的地区、地块、房号。

国家赔偿一般按照直接损失的原则给予赔偿。以此为标准,曲某所主张的诸如停产停业、临时安置费用、周转费、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及搬家补助等损失,均非因违法拆除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而系因其房屋被征收而产生的补偿利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难以得到支持。但鉴于本案特殊的房屋征收背景,本院所确定的曲某应获之赔偿不应低于同等条件下签约被征收人所获得之补偿,故结合涉案征补方案、门头沟区政府提出的调解意见及曲某所主张的相关损失与违法拆除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本院对上述损失主张酌情予以支持。

门头沟区政府针对曲某作出的征补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时间为20_年12月20日,涉案房屋被拆除于20_年6月8日,至今已逾五年。在这一过程中,门头沟区政府一直未再作出新的征收补偿决定,曲某虽对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无任何过错但却一直未获任何补偿,并一直在为获得相应赔偿寻求法律救济,沉淀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对其境遇本院深表同情。为最大限度的保护曲某的合法权益,填补其因房屋被征收可能获得之补偿利益,并敦促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房屋征收活动中依法行政、积极行政,本院另行酌定门头沟区政府赔偿曲某的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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