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退费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篇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1、明确、规范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纪律。
严格收费管理,不违反规定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违反规定办班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绝不暗箱操务管理,不准设置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学生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
2、严格执行“一证、一单、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中小学收费许可证》收费;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一单,学校凭《收费结算清单》与学生结算;两公开,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3、学校认真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学校收费前,能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将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在校外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4、进校书刊按区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征订,学校所定的课本目录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新华书店征订。
5、严格学校代办项目的收缴工作。
凡属于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如课外教育活动、校服、报刊、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签字同意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为办理,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杜绝学校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加强学校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收费收缴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加强监督机制,将收费项目及使用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小学退费实施方案范文 第二篇
根据《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收退费管理工作办法,具体如下:
一、本学年学费收费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委统一安排,从3月2日起,我校按计划全面开展了在线教育教学工作,依据《通知》规定,本学年按照标准收取的学费,不予退费。
二、本学年住宿费收退费办法
1.收退费原则。我校按学年已收取的学生住宿费,按照“据实发生,分类执行”原则办理收退费。
2.分类收退费办法
(1)全额计收,不予退费。疫情期间留校的学生,学校已按住宿费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不予退费;
(2)部分计收,据实核退。按照上海市教委统一要求,从4月27日起开始安排返校,根据我校具体开学日期,于次月起开始向返校学生计收住宿费,学年结束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本学期未返校学生,按照学年(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已收住宿费标准的一半退费。
三、退费结算方式
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的退费标准,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退付或抵扣方式结算:
1.毕业班学生办理退付手续,由学生处统计毕业生住宿时间(按月计算),财务处据实发生,在毕业生离校前,及时办理退付手续(退款至学生银行卡);
2.非毕业班学生办理抵扣手续,由学生处统计非毕业班学生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学期结束前,财务处据实发生,办理下学期住宿费的抵扣手续。
四、收退费工作组织
本次疫情期间收退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工作,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退费办理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1.学工部(学生处)负责梳理学生(含研究生)返校情况,分别按照毕业班、非毕业班和留校学生等不同情况,及时完成统计返校学生的住宿情况。
2.财务处负责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财务处依据学生处与教务处核对确认的毕业生离校名单,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同步办理退付手续(涉及欠费学生单独办理),非毕业班在下学期收费时,办理退费抵扣手续。
3.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做好收退费政策宣传和学生住宿信息统计工作。
小学退费实施方案范文 第三篇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XX〕162号)文件中“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的要求,学校针对20XX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科学计算,合理清退住宿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退费办法:
学校按照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在校实际住宿不足15天的不计费,15天及以上的按一个月计费。
2.退费时间:
毕业生住宿退费已于近日通过毕业结算退回到其指定银行卡。非毕业生住宿费退费将于本学期末(7月17日前)退回到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的长城华西银行卡。
3.注意事项:
(1)同学们认真核对退费登记表的个人住宿标准,并及时准确登记个人银行卡,如住宿标准有问题,请于7月3日前,请到9舍宿管中心102室找张红梅老师申请变更。
(2)各系请于7月6日前,将学生签字和登记好银行卡号的住宿退费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返回给学生服务大厅蒋恒老师。
(3)因银行卡号信息错误、未激活等原因造成学生未能收到退费的同学,计财处将于7月22日后重新统计更新卡号二次支付。
小学退费实施方案范文 第四篇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_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财函〔20XX〕23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XX〕319号)等相关规定,学校制定了《疫情期间学生住宿费退费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示。
一、住宿费退费标准和依据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依据《通知》要求,高校学生住宿费按月计退,学生住校不满15日的,退还当月半个月住宿费,超过15日(含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二、住宿费退费额的计算
(一)住宿费退费按照学生实际返校时间进行结算。本学期未返校且已缴纳住宿费的学生,退还5个月的住宿费。
(二)分批返校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生返校实际情况认定退还月数。学生住校不满15日的,退还当月半个月住宿费,超过15日(含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三)对于尚未缴纳住宿费的学生,不退还住宿费,应退住宿费抵扣住宿费应收额。
(四)住宿费退费额=年度按标准缴纳住宿费×(折合未住宿月份数/)。
三、相关事项
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返校情况统计汇总和退费的解释说明工作,并于6月30日之前向财务处提供学生退费详细信息。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提供数据,在本学期结束前将住宿费退还到学生中信银行卡中。
小学退费实施方案范文 第五篇
为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一费制”收费标准,规范我校收费行为,防止任何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施收费政策学习制度。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班主任和收费人员学习学校收费政策,同时要利用各种会议传达价格政策和精神,提高全体涉费人员政策意识。
二、开展收费政策公示工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
三、认真发放收费明白卡。每年开学收费时,要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明白卡发放至每一个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
四、实行收费责任制。校长是收费总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财务人员是收费政策的具体落实人。一旦出现收费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私自收费。
六、严格收费票据管理。所有收费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白条收费。
七、强化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代收费用,不允许任何单位进校园收费。确有需要进校收费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
小学退费实施方案范文 第六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_行政监察》、《_教育法》、《湖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实行追究。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可以调整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收取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学生代办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的,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
(四)当年同一部门或班级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顶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对教育乱收费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又能及时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执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因教育乱收费被追究责任,就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